【友團/公告】090507 權促會: 有關愛滋感染者「接觸者的追蹤」說明與建議
2009-05-07
090511 北縣衛生局:5月份台北HIV與梅毒匿名篩檢服務
20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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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07 權促會: 有關愛滋感染者「接觸者的追蹤」說明與建議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980507號 公告

本會近期內常接到感染者朋友與愛滋工作者提及衛生單位有所謂「接觸者的追蹤」調查,被告知有期限之限制而產生疑慮,經過本會詢問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後,針對告知期限的限制以及接觸者調查的部份,說明如下:

一、根據人?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保障條?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因此,法?已明確規定感染者有義務提供感染源或接觸者資?,並賦予個案管?人員應進?調查義務的法源基礎,違反者依該條?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感染者個案接觸者之追蹤情形分為接觸者?源?詳及接觸者?源明確二部分,而接觸者?源明確者,其接觸者依傳染途徑之?同,又分為個案之性接觸者、個案之共用針具(包括針頭、針筒、稀釋液或容器)者及?性個案之子?,並不包括自己的父母親。

三、根據衛生局疾病管制局的接觸者追蹤管理標準化作業流程的圖表提及,「120天後追蹤發現仍未完成接觸者告知及篩檢程序時,一律由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強制進行接觸者告知程序(須注意個案隱私,強調須接受篩檢的必要性、無須透露暴觸來源者姓名)」,所訂的120天的期限,是以個案提供接觸者相關資訊日期為基準,而不是感染者第一次與公衛人員的見面時間。

四、對於感染者的朋友來說,當有明確的接觸者對象時,一開始,告知與否可能會陷入兩難的議題,建議可與相關愛滋民間單位或與同樣是感染者的朋友討論聯繫,在保護他人與自己的情形下,選擇可採納的告知方式。

若有對於接觸者追蹤相關的疑問,請至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首頁→防疫專區→疾病介紹中 點選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查詢愛滋病防治工作手冊內容即可,或電洽02-25565963愛滋權益促進會。

原文出處 :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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