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論壇我們邀請了來自於法律實務界、公共政策學者、青少年自主組織、性實踐者、輔導社工等,共同針對「台鐵公共性事件」中的國家失權、法律失能、媒體失格、輿論失當等議題進行討論。
時間:2012年3月31日(六)14:00至17:00
地點:台北市NGO會館(青島東路8號、近善導寺捷運站2號、3號出口)
主持人:何春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與談人:蔡志宏(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Candy(花魁參與者)
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呂健志(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教育推廣部主任)
徐豪謙(高中生制服聯盟召集人)
呂昶賢(某技術學院輔導老師)
許雅斐(南華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台鐵公共性事件的訊息自二月底首次顯現在媒體新聞後,社會大眾對於性的恐慌,毫不掩飾地透過政治人物、專業人士乃至於媒體言論,獨斷地形塑出一股對於性少數的箝制力量。該事件中,最受關注者莫過於未成年少女小雨。即使她親自說明沒遭到強迫也沒受傷,但諮商輔導社工專業人員卻冠以病態成癮,兒少團體則爭相譴責國家機器漠視網路暗藏色情陷阱。以保護未成年者之名,社會隱性地扼殺了少女少男自主追求性實踐的可能,究竟小雨的自主性何在?從妨害風化、公然猥褻到違反《兒少條例》,多少罪罰假公義之名、行冤獄之實?未經法院審理,由行政部門逕行將小雨送交安置機構,這不是極權國家才有的作為嗎?
事實上,這種拘禁人身自由的安置措施之所以能在台灣落地生根,有其歷史源由。1943年,殖民政府對台灣頒佈了《違警罰法》,將連續查獲三次性交易以上者送交矯正機構。在1950年代至1980年代間,許多政治異議份子也因此未經司法審判,動輒遭受違憲拘留、政治改造的處分。解嚴後,這類安置措施卻又借屍還魂、變本加厲地用在(疑似)從事性交易者身上,在保護(未成年)受害者的法律監護下,加害者必然存在且須嚴懲。早在2004年,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即發現,《兒少條例》第15到18條關於強制安置的規定,不但嚴重剝奪了法官裁處的權力,也違反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的規範。
3月20日,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妨礙風化」罪起訴活動主辦人及助理們,「圖利」是證明「犯罪者」存在的理由。一場參與者彼此同意、享受快樂的自在遊戲,卻被轉換為「被害人輔導安置」、「第三方不法利得」及以「娼嫖皆罰」論罪。公民社會內部的歧視與偏見,直接駕馭國家法令撲殺性少數,讓法律以各種名目壓迫最具創造力的性實踐者。
當新的性愛模式被提出、新的想像不斷被操練時,法律的封鎖與懲處不僅暴露自身的僵化保守,也說明該被矯正與廢除的,正是此事件所觸動的那些惡法。本次論壇我們邀請了來自於法律實務界、公共政策學者、青少年自主組織、性實踐者、輔導社工等,共同針對「台鐵公共性事件」中的國家失權、法律失能、媒體失格、輿論失當等議題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