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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愛滋污名】130121網氏女性電子報:林宜慧 > 科技、法律與愛滋污名

年度性別新聞整理, 愛滋議題

科技、法律與愛滋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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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爽歪歪網站轉載。僅向作者致謝。)

作者:林宜慧(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關於愛滋,2012年,是紛雜凌亂的一年。

從前一年綿延而來的「愛滋器捐事件(註一)」,在2012年持續發生病患對醫院院長與心臟外科醫師提告 、監察委員提出彈劾案與糾正案等(註二、三)。

9月間爆發「北市某國小教師遭黑函檢舉疑似感染愛滋事件」,12月間同案延燒出「教師以毒品為性交易,恐感染百人」的續尾,當事人遭教評會由停聘改為解聘,受到檢方羈押審問。

好消息是,器捐事件的受贈者,在經過投藥一年後,檢驗結果都呈陰性;儘管醫界以「史無前例,建議繼續投藥觀察」保守回應這樣的階段結果。

以及,在民間兩年來多方催動下,政府首度召開「愛滋醫療費用因應對策公聽會(註四)」 ,主動邀請民間代表發言,後續也朝民間建言研議,雖則對於最後政策如何決定,目前言之過早,但這個過程中,民間充分發言,已經相當難得。

從媒體報導觀察,社會看待愛滋器捐事件的主流態度其實有過轉變。

2011年8月底,事件剛爆發時,媒體報導傾向集中火力在攻擊事件過程中的人為疏失,以及對器官受贈者給予「無辜受感染」的同情。

之後,開始出現「給受贈者與有需要的移植團隊人員做抗愛滋病毒藥物的投藥」的報導,某媒體「醫師半身浸於血水中」的標題與照片震撼社會,「好醫師可能因此染上愛滋」成為多數民眾的惋惜感受,對移植團隊付以近乎「冒死執行移植」的同情,牽引出「不能讓醫事人員承擔這樣的風險」的社會氛圍。

器官受贈者「無辜受感染」與工作者「義勇受感染」的雙重推定必然,與民眾的切身可能性提高,焦慮節節攀升卻苦無出口,要求愛滋註記的聲浪在此達到顛峰。

2013年,其中一位器官受贈者對醫院院長與心臟外科醫師提告,報載該名受贈者原訂於移植手術恢復後,與男友步入禮堂,誤植事件發生後,兩人分手,對於是否要繼續投藥,當事人因心情煩悶也拿捏不定。

對可能的醫療疏失提告,是受害者的當然權利。

然而,換一個角度看,此次提告事件,更像是愛滋污名透過三菱鏡(個人)的折射。

在愛滋醫療的發展歷史上,早在1997年,三合一抗愛滋雞尾酒療法的發明,已經成功使愛滋不再是世紀絕症,而是一種可透過藥物控制的慢性病,愛滋感染者規律服藥,不僅可以不發病,也可以保持身體健康與無感染者無異。

1997年至今,醫藥持續發展,服藥副作用減輕、服藥方便性提升、藥效延長、母子垂直感染機率可降至幾乎為零等等,台灣已有以愛滋身份生活超過27年者(此人推論於1985年間感染,歷經無藥可醫時期)。

然而,科技的發展,似乎與社會觀感的演進無關,民眾對愛滋的刻板印象根深蒂固。在個人感受部分,愛滋仍與痛苦醜陋死亡畫上等號,知道自己可能感染愛滋,仍是難以承受之重。

有時候,因為太痛苦,必須找出一個可以承擔錯誤的對象,提告成了救贖的可能。不僅是器官受贈者,其他有受感染之虞者,包含國小教師事件的舉發者,都走向了這條路。儘管,除了懲罰錯誤或獲得賠償之外,不論訴訟結果如何,它不可能令已感染者逆轉回未感染的狀態。

司法系統為了因應某人是否傳染於某人的訴訟,已經漸漸向科技學習,越來越多的案件需要雙方進行病毒基因序列比對,以求毋枉毋縱。

然而,當一個疾病實際上已是可控制的慢性病,而人們仍然堅持它的高度危險與應受責難,並且以科技為無可反駁的歸責,這個趨勢所彰顯的,是以科技手段為確立愛滋傳染的程序,其權威應為不可挑戰。

但是,這樣的演變趨勢令人極為憂心,因為這個邏輯背後所增強的潛意識概念是,愛滋確實是一個可怕至極的疾病,而且,感染者確實將繼續承擔將近百分之百的傳染責任。

是故,愛滋烙印在科技發展的過程中,不僅沒有得到鬆動,反而被重新增強。

而我們的政府,必須得要做些什麼,才能改變這個政策竟為污名幫兇的現況。

在愛滋與我們共存的年代,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對這個疾病的社會意義給予再詮釋,使人們在合理的條件下,有所適從,免於受道德責難與自我質疑之苦。

註一:2011年8月25日,一名愛滋感染者墜樓重傷,在家屬不知情且愛滋檢驗結果因人為傳達疏失的狀況下,其器官共植入台大醫院與成大醫院5名待移植者體內,隔日方由台大醫院發現疏失。

註二:監察院101年劾字第14號彈劾案,2012年8月14日。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E5%BD%88%E5%8A%BE%E6%A1%88/101/101000014101–14–%E6%9F%AF%E6%96%87%E5%93%B2.pdf

註三:監察院101年財正0032號糾正案,2012年10月04日。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edoc/eDocForm_Read.asp&ctNode=911&AP_Code=eDoc&Func_Code=t02&case_id=101000147

註四:公聽會相關媒體報導整理
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314

本文原刊載於2013年1月21日網氏電子報
http://www.frontier.org.tw/bongchhi/?p=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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