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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觀點/外籍感染者】120809 台灣立報:高世軒>是時候幫疾管局卸妝了
2012-8-09 作者:高世軒
台北榮總衛漢庭醫師於7月31日在中時投書,指出「我們必須要正視,許多在台灣不敢治療愛滋的外籍感染者,正在痛苦而掙扎地生存著」,痛陳外籍感染者被發現感染後被迫離境、勞工強制驗血及入境限制等待遇;隔日,疾病管制局發新聞稿《外籍愛滋感染者也有保障》回應。我必須指出,疾管局不但沒有正面回答問題,而且台灣政府在此議題的立場,充斥著性別、國族與疾病歧視,完全不配稱呼自己為人權國家。
法律條文充斥偏見
見諸《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停留3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必須自報自己的健康狀況,或接受檢查,發現感染HIV,則必須命令其離境、廢止簽證,更遑論在台灣接受醫療與相關扶助;同法第19條規定,被命令離境者可以每季申請一次短期居留,不得超過14天且不得延長;同法第20條規定,如果受本國配偶或醫療過程而感染,或是身為無戶籍國民而在台灣有二等親屬有戶籍,可以申覆。
外籍感染者多重歧視
因此,外國人無論是在台灣生活多久、繳了多少稅與健保、在台灣奉獻了多少青春與體力,一旦被政府發現身體「有毒」,非我族類,就掃出國門,一如清除廢棄物,甚至連自費負擔醫療也不允許。至於提出健康證明或被迫接受篩檢,同樣是工作者,歐美國家人民入境只需要申請簽證時自填表格,而東南亞移工或配偶則被迫於入境進行篩檢,每年重複一次。他們有比較「髒」嗎?如果這稱不上國族歧視的話,我不知道該怎麼形容這些政策。
然而,現在只有45個國家要求自報健康狀態並且對簽證有所限制,只有22個國家會遣返外籍感染者,台灣正是其中一員,與北韓等國家並列。大陸與南韓近來已去除入境、居留與遣返的規定,但台灣疾管局只在回應裡答非所問,把可以接受嚴苛申覆條件的人與其他外國人混淆,無視其無法繼續在台灣長期停留,並且得依賴衛生署和移民署大發慈悲核發的短期簽證。
再者,疾管局在文章中宣稱通過申覆的申請者,可以受到等同國民的待遇。然而,疾管局沒有說出口的是,要申請不確定結果的申覆,過程中要經過多少屈辱。已受到配偶感染為條件,排除了非異性戀伴侶,同志伴侶在台灣求助無門。或者東南亞的新移民女性:為了要證實被丈夫感染,她們必須要證實自己的貞操,說服官員她們來台灣不為從事性交易或通姦;運氣好通過申覆後,主管機關會主動把丈夫以蓄意感染移送法辦,硬生生拆散家庭、破壞家庭經濟穩定,不顧新移民家庭在社經地位下普遍相對弱勢的現實。
台灣何敢稱人權立國
回顧以上對性別、國族與疾病,在法規於執行面上的歧視待遇,此時,回顧以人權立國、簽署兩公約而沾沾自喜的台灣政府,令人備覺諷刺:兩公約執行報告裡,僅以「配合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國際人權潮流,將研議刪除限制非本國籍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之規定」帶過,對於以上外籍感染者處境以及修改規定之時程隻字未提。
在聯合國愛滋委員會大聲疾呼,廢止相關入境、簽證、居留限制,呼籲將感染者去罪罰化並消除歧視的同時,我們看不到台灣政府的努力與誠意。當台灣在國際上以免費提供藥物、立法(僅在形式上)保障感染者而沾沾自喜的同時,被號稱保障感染者權益的法律所拋棄、驅逐的感染者的哭喊,從來就沒有被聽見。
當看見疾管局宣稱台灣在外籍感染者議題上有多進步的時候,我想到的是,台灣早期的感染者田啟元,在國際會議上對台灣政府歧視言行的控訴。是時候幫疾管局的塗脂抹粉卸妝的時候了:台灣是個歧視外國人、歧視感染者的國家,一直都是,從來沒有改變過!
新聞出處: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0788
延伸閱讀:
120731 中國時報:衛漢庭>外籍愛滋感染者 在台人權仍欠缺
https://gplus.org.tw/action1_3.asp?ACTID=ACT1273183033132&myarea=1
120801 中國時報:劉士豪/疾管局公關主任>外籍愛滋感染者 也有保障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20801000946&cid=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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