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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感染者就業權】130531 自由時報:面試問題太超過 雇主恐觸法

面試問題太超過 雇主恐觸法
2013-05-31 自由時報 記者謝文華、李靚慧、楊雅民/綜合報導

不能問病史或犯罪資料
你是否有懷孕計畫?是否為愛滋感染者?是否曾犯罪、揹卡債?家族有何病史?
這些問題,若與職務所需條件及能力無關,雇主不能再強制求職者回覆,否則恐將觸法!

勞委會昨天審議通過增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案,確立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及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的具體範疇。

包括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何謂符合「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新法界定為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的目的,如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以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勞委會職訓局副局長賴樹立受訪表示,曾有雇主問求職人一週性生活幾次、滿不滿意?這種「很超過」的問題,或有雇主為找到「好管的」或具企圖心的員工,專挑某種血型或星座的應徵者;另有雇主對求職人身家調查,或將家族有高血壓、糖尿病、紅斑性狼瘡等病史者,排拒在職場之外。

就業服務組科長吳淑瑛說,新法界定的隱私範圍,雇主並非都不能問,而取決於是否為職務所需進行必要、正當、合理的了解,例如精密儀器的操作員,可能不適合招募手會抖或吸毒者,高危險性的工作也可能不宜僱用孕婦,皆須視個案認定。

吳淑瑛說,若雇主違法要求提出侵害隱私的資料,經查證屬實可開罰六萬至三十萬元。新法最快下月底頒佈施行。

金融業個案認定 可查信用狀況
對於未來金融業徵才時,恐無法要求應試者提供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紀錄報告,也不能詢問是否曾犯罪。銀行業者聞訊,認為勞委會的做法太過;業者指出,金融業是「經手錢」的行業,與存、放款及各類金融商品有關,對於員工的道德要求有較高的標準,現行銀行對於應徵者,都會要求查看聯徵中心的信用報告,了解是否有不良債信,以免日後引發道德風險。

針對上述爭議,勞委會官員解釋,只要金融業有特殊、必要性,是可以做個案認定,允許查詢應徵者個人信用狀況

新聞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31/today-life20.htm?Slots=Life

SongYY補充
勞委會5月初公告的《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之一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附錄: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第二款、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愛滋人權/就業權網頁
http://praatw.org/right_2_list.asp?myarea=就業

【台灣/感染者就業權】130531 自由時報:面試問題太超過 雇主恐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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