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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0【香港/男同捐血禁令惹議】130718 成報:港議員陳志全因同性戀被拒捐血/捷學的哲學部落格:不准同性戀者捐血是否歧視?
SongYY說明:
香港出櫃議員陳志全日前在香港立法會議員集體捐血活動中熱情響應,卻因男同志身分當場遭到拒絕捐血。這個事件引發香港對於同志捐血議題的熱烈討論。究竟禁止男同性戀捐血的規定合理嗎? 相關單位總是會說禁令無關歧視,是維護用血人安全的必要措施,這樣的說法是否成立? 香港部落客楊梓燁在其個人部落格《捷學的哲學》撰文﹤不准同性戀者捐血是否歧視?﹥,深入詳細的分析討論了男同捐血禁令,相當值得參考,SongYY特別一併轉貼於下。
關於新聞中提到多國於近年逐漸放寬捐血禁令,請參閱延伸閱讀中,爽歪歪網站過去的新聞整理。而台灣目前現況又是如何? 規定對於男同志是否構成歧視?延伸閱讀中也有相關討論。
陳志全因同性戀被拒捐血
2013-07-18 來源: 香港成報 記者林于鈴報導
紅十字會昨天上午在立法會設捐血站,「人民力量」陳志全(即慢咇)因曾與同性發生性行為被拒捐血。陳志全表示,自己太誠實上報資料而被拒。他說,有些國家已作出調整,不再將同性戀者視為高風險。另一方面,民建聯議員何俊賢曾於英國爆發瘋牛症期間留英逾三個月,同樣被拒捐血。
陳志全昨早11時半準備捐血前填寫登記表格,並勾選「曾與同性發生性行為」一欄,結果被紅十字會醫生判斷屬「高風險類別」而遭拒捐。陳認為濫交或進行不安全性行為才屬高風險類別,因而感到被歧視。
紅十字回應稱並非歧視
愛滋病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發現首宗病例,紅十字會隨即禁止男同性戀者終身捐血。外科醫生羅國庭表示,一般人相信男同志感染愛滋病的數字偏高,與肛交及不使用安全套有關,惟肛交與不安全性行為也非男同性戀者獨有,質疑其科學根據欠全面。同志組織「彩虹行動」發言人天風強調,檢驗血液是紅十字會的職責,異性戀者感染愛滋的數字亦不是零,質疑政策過時兼歧視。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回應時說,政策是為了保障捐血者和受血病人的安全,而非歧視任何人,做法與世界各地相近。英國、意大利、澳洲、瑞典和日本等十數個國家目前已放寬規定,男同志只要12個月內沒有與同性發生性行為,便可捐血;加拿大今年開始接受5年內沒有男同性戀性行為的人捐血。擁有逾80萬會員的美國醫學會上月舉行年會時,通過呼籲美國政府解除男同性戀者不能捐血禁令。
另外,民建聯議員何俊賢議員因1994至1995年曾於英國逗留逾3個月而被拒捐血。他說,根據世衞標準,94至95年英國曾爆發瘋牛症,不建議該批人士捐血。民主黨單仲偕因第30次捐血,而獲紅十字會頒獎狀。
新聞出處: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307/t20130718_446768.html
人民力量黨陳志全稱因為是同性戀者,捐血時被拒絕,該規定應否檢討惹起爭議。 (圖片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不准同性戀者捐血是否歧視?
2013.7.17 「捷學的哲學」部落格 作者:楊梓燁
立法會捐血日陳志全因同性戀被拒捐,引來網上的廣泛討論,到底因為性傾向而拒絕接受同性戀者捐血是否屬於歧視。事實上,反同志者與同志運動者在很久之前已經為這問題展開長久的辯論。本文將提供相關數據進行分析。
首先,紅十字會因為性傾向拒絕接受同性戀者捐血,是一種稱為「差別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的做法。差別對待,是指我們對待某個特定的個人或社群,有別於其他社群或個體。例如聘請女廁清潔員,我們只會請女性,而不會請男性,這就是屬於性別上的差別對待,又例如相對於DSE狀元來說,0分的人沒法進入大學,也屬於成績上的差別對待。
從上述例子可見,差別對待屬於實然判斷,它並不一定蘊含歧視(discrimination)。例如在「聘請女廁清潔員」這件事裡,我們在性別上作出差別對待,是因為假如我們聘請男性做女廁清潔員,會引起使用女廁的女性的不安。因此,這種差別對待是合理的。
雖然差別對待並不一定是歧視,但兩者確實有著密切的關係,我們會覺得有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不道德的,而且屬於歧視,例如美國長久以來對黑人的差別對待就是一種歧視。所以,我們可以這樣界定:
當(且僅當)實施不合理、不公平、具貶意的或具敵意的差別對待,則屬於歧視[1][2]。
我們現在知道「歧視」的意思,那麼紅十字會因性傾向而拒絕接受同性戀者捐血是否一種歧視呢?反方認為這做法不屬於歧視,因為同性戀者感染愛滋病毒的比率較異性戀者為高,因此紅十字會為了保障受血者的健康,所以拒絕同性戀者捐血是合理的。
但到底有什麼統計數據顯示同性戀者患上的比率較異性戀者為高?反同志者往往都是提出一些外國的數據,例如根據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2001年的一個研究,指出美國患上AIDS的男人當中有接近64%是曾與男人有性接觸。但這些數據並不一定適用於香港。根據香港衛生署由1984年截至2013年的報告,在眾多愛滋病毒傳染途徑之中,同性性接觸與異性性接觸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比率分別為29.8%與40.7%。這顯示香港感染愛滋病毒者以異性性接觸者為多。
不過,反方通常會反駁這數據還未計算同性戀與異性戀的人口比例,根據港大2012年調查報告[3],香港同性戀者佔總人口約10%,也就是說,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遠較於進行異性性行為的人為少,但因同性性接觸而感染愛滋的人卻有29.8%,因此,同性戀社群在感染愛滋病毒的比率上遠高於異性戀社群。
但上述的數據是否可以成為拒絕同性戀捐血的理由?首先,既使同性戀感染愛滋較異性戀為高,但感染愛滋病毒的同性戀者仍然佔極為少數,因為香港同性戀者佔總人口約10%,也就是說香港大約有70萬人是同志,而由1984年至2013年的累積個案中,只有1764個因同性性接觸而感染愛滋病的人。在這個比例底下,在香港感染愛滋病的同性戀者可以說是極極極少數,既使為了所謂的安全理由,也沒有理由因為性傾向(同性戀)而拒絕接受捐血。
其次,更為關鍵的是,性傾向並不是感染愛滋病的原因,導致愛滋病感染的是不安全性行為。因此,只因為對方的性傾向(同性戀)而拒絕接受捐血,是沒有道理的。我們應該要問的是對方有沒有發生過危險性行為,而不是對方的性傾向,否則就是推論上的偷渡:由同性戀至同性性行為,再與同性性行為至危險性行為,再推至愛滋病,把「同性戀=危險性行為=愛滋病」三者等同起來。
對於這點,反方又會反駁,同性性行為(肛交)有較高風險感染愛滋病毒,因為腸內黏膜較容易受損,而且肛門的肌肉組織原本只是用於排泄功能,長期承受摩擦亦容易受損,因此肛交相對於陰道性交來說,比較容易因受損而有較高的機率感染愛滋病毒。但這反駁明顯忽略了同性性行為也可以與異性性行為一樣可以做足安全措施。事實上,無論是同性戀者還是異性戀者,如果雙方沒有使用安全套,就有較高機會感染愛滋病毒,反之則大大降低感染愛滋病毒的機率。所以,捐血禁止的對象應該是「有危險性行為的人」的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也應該一視同仁。
不過,反方又會拿出外國數據指出同志做出危險性行為(無戴安全套肛交)逐年上升。首先,先不論這數據是否適用於香港,根據1996年WHO的報告,全世界中約有75-85%的成年人是經不安全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毒(HIV),其中異性性行為約佔70%,而同性性行為只是佔了5-10%。這說明了既使同志在這十數年間做出危險性行為逐年上升,也遠低於因未經安全措施進行異性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毒的機率。
其次,既使同志做出危險性行為真的逐年上升,這仍然不能因此推論出捐血禁止的對象應該設定為同志。因為,這樣做的話等同發放「同性戀=危險性行為」的訊息,構造不友善的發展環境,令得同性戀者被標籤為本質上是做出危險性行為的社群,彷彿永遠不能改變。這就像雖然美國國內的黑人有較高的犯罪比率,但美國也不會特別訂立關於黑人犯罪的法例[4],因為犯罪與黑人的本質無關,美國黑人犯罪的比率高企,主要是因為貧窮問題。一般民眾可以因黑人有較高的犯罪比率,而在街上見到黑人就有較大的防範。但如果訂立關於黑人犯罪的法例,就是變相公開定性「黑人=犯罪」這不合理而且敵意環境給某個族群,這就是歧視。
同理,對於同志做出危險性行為有上升的趨勢,我們應該是加強同志安全性行為的宣傳,而不是在機制上把同性戀與危險性行為等同起來。捐血組織問的應該是「你過往曾否發生不安全性行為?」而絕不是「你是否同志?」事實上,同性組織一直有向同志間宣傳安全性行為,但學校推行性教育時並不會提到同志的安全性行為,也有同志組織希望在男童院或男子監獄宣傳安全性行為卻遭到拒絕。這都印證了社會並沒有提供良善環境令同志能更認識安全性行為。
其實,無論什麼人捐血,捐血組織都會詳細檢驗和分析血液,確保沒有帶任何病毒,才可以提供給有需要的人使用。至於一般人擔心的空窗期,香港已經引入NAT篩檢(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sting),可把愛滋檢驗空窗期縮短至6天,大大降低輸血的感染風險。要保障受血者的健康安全,我們應該做的是加強檢驗與管理,不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的血,捐血組織或醫院都應該確保沒有帶任何病毒,拒絕同性戀捐血根本是本末倒置,也沒有成效的做法。我們實在沒必要訂立涉及歧視的機制,以為這樣就能保障受血者的健康安全。
————–
作者註釋:
[1] 這裡對「歧視」的界定雖然並不具體,但這足以令我們把握到「歧視」這概念大約是指些什麼。事實上,我們要判斷一個行為和言論是否歧視,都需要根據那件事情的具體脈絡來判斷。
[2] 有些人以為歧視必定涉及對他人的傷害,例如關啟文在《性傾向歧視法與古典自由主義:是友?是敵?》就採取如下的定義:「只有不合理且帶來傷害的差別對待才可視為歧視。」但這界定明顯忽略了歧視的道德內涵,既使歧視並不構成傷害,也是一種道德錯誤,也是一種歧視,正如有人說「黑人都是罪犯」,不論這對於黑人是否構成實質傷害,這言論就是歧視。
[3] Chung, Robert T.Y. et al 2012. Survey Report on Hong Kong LGBT Climate Study 2011-12, Hong Kong: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ublic Opinion Programme
[4] 這個類比論證由Wenson提供。
文章來源:http://chit-philosophy.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17.html
加拿大Outworlds網站上2010年呼籲解除男同志捐血限令的漫畫
延伸閱讀:
130523 加拿大星島日報:放寬男同志捐血規定 今夏起5年無性可獲准/附台灣捐血規定對照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3525155937920&myarea=2
120711 中時電子報:同志是否能捐血? 衛署:危險性行為者不得捐血/附捐血法規探討與舊聞重貼:110918 立報:規定不放寬 捐血限制污名同志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712123422190&myarea=3
120618 華人健康網:拒絕汙名化!法將廢止同性戀者捐血禁令 /PinkNews(熱線翻譯):法國禁止男同志捐血的規定即將在七月取消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61917915259&myarea=3&page=1
110918 台灣立報:規定不放寬 捐血限制污名同志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91918656624&myarea=3
110411 苦勞網︰捐血一袋,害人一命?捐血的社會意涵 (作者︰李佳霖)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