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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志婚姻】121129 苦勞報導:辯同志婚姻 法院陳詞一面倒 陳敬學vs.戶政事務所案 下月宣判/中央社:同志婚姻案開庭 盼合法化 等系列報導五篇

辯同志婚姻 法院陳詞一面倒
陳敬學vs.戶政事務所案 下月宣判
 2012/11/29 苦勞報導  孫窮理 苦勞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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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同性戀伴侶陳敬學與阿瑋,在雙方家長的見證下結婚,之後,前往戶籍所在的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卻遭駁回,2人於是提出行政訴訟,今天(11/29)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法院邀請廖元豪與張宏誠2名法律學者擔任「鑑定人」,表達對同性戀婚姻的見解,並在雙方完成陳詞之後,宣佈辯論終結,預定12月20日宣判。同志婚姻是否會得到司法上的支持,到時就會有答案。

事實上,要稱呼這是一場「法庭辯論」其實還蠻怪異的,因為從頭到尾,被告中山戶政事務所對於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的議題,都不置一詞,而由法院邀請的2位鑑定人,廖元豪與張宏誠的立場,則都是全力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陳敬學表示,自從他們提起行政訴訟以來,今天已經是第7次開庭,前面6次是準備程序,今天言詞辯論,在這個過程裡,中山戶政事務所,或者台北市政府都沒有為駁回婚姻登記的處份做什麼辯解。這造成在法庭上的觀點「一面倒」的情況。

而2位鑑定人的論點,大致有2個層次;首先是就現行法律,像是《民法》中並沒有明確表示婚姻必須是「兩性」的結合,無法從中推導出同性不能結婚的結論;另一個層次,2人都強調了限制同性婚姻對於同性戀人權與平等權的侵害,已經違憲。

廖元豪強調,對於《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應該做「合憲性解釋」為《民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如果真的不能做此解釋,則《民法》的相關規定,就有違憲之虞。廖元豪強調,性傾向是非常難以改變的,近年美國加州甚至通過法律,認為透過精神、心理的方法去轉換一個人的性傾向是「不法」的;在這種情況下,限制同性婚姻,就是對同志的羞辱;廖元豪說,大法官對於「涉及重大人權」與「重要差別」的歧視性規定,會採取比較嚴格的違憲基準,以維護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而同性婚姻就完全符合這2項判準。

廖元豪說,讓同性婚姻合法,對國家安全、社會沒有傷害,反而因為這樣,讓不同性傾向的人可以走入婚姻,還有鞏固婚姻制度的作用。

張宏誠則補充到,一般人認為同性婚姻對婚姻「繁衍後代」這個主要的功能會有所影響,但是現代人工生殖技術已經可以克服這個問題,而如果要以這個理由禁止同性婚姻,那麼是不是結婚之後不能或不願生小孩的異性夫妻,也要強制他們離婚?至於基於傳統道德或宗教信仰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張宏誠也認為,禁止同性婚姻並不會讓道德更鞏固,或者宗教信仰更虔誠;至於有人用「滑坡理論」認為如果開放同性婚姻,那麼接著「亂倫」、「多重性伴侶」這些婚姻也將一一開放,張宏誠說,現在要的只是在現行法律體系的解釋上,接受同性的婚姻,並沒有創造新的婚姻型態,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大法官第443號解釋強調了「法律保留」的重要,張宏誠說,法律必須明確地讓人看到它的效果,今天《民法》的相關規定,沒有辦法讓同性伴侶看到不可以結婚的解釋,法律沒禁止的,就應該合法保障;張宏誠說,多個國際公約都肯定不同性傾向婚姻的權利,特別是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1年,第17次會議作出第19號決議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向人權理事會提交了第一份「全球基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所為歧視相關法律、實務見解與暴力行為調查報告」特別強調同性婚姻的權益保障。

這一個訴訟引起關切,現場吸引相當多的旁聽者,甚至使得今天原訂進行言詞辯論的法庭空間不夠,臨時更換法庭;而經由司法發動,最終達成同性婚姻合法的結果,張宏誠說,在目前全球同性婚姻合法的11個國家裡,就有南非和加拿大是由司法發動,最後促成修法而達到的。

新聞出處: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756

同志婚姻案開庭 盼合法化
2012/11/29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29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再度審理同志伴侶陳敬學和高治瑋結婚登記遭拒案。陳敬學說,希望台灣成為同志婚姻合法化國家。

陳敬學和高治瑋日前到台北市政府中山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卻被駁回,2人提行政訴訟,今年4月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次開庭,當時雙方母親皆到庭。

陳敬學開庭前受訪時表示,去年8月18日前往台北市政府中山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2005年就公開訂婚,雙方家人也出面見證,應符合所謂出於自由意願,在真愛基礎下結婚。

他說,繼續爭取應有權利,2人結婚應是出於真愛,而非性別差異,希望台灣成為同志婚姻合法化國家。

支持他們2人登記結婚的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說,社會上每人應得到平等待遇,若異性戀者被拒絕結婚登記會怎麼想,人人都有結婚權利,更有不受歧視權利。

他表示,像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禁止性傾向遭到歧視,但為何婚姻可以,希望藉此提醒法院和社會思辨。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3375-1/201211290025-1.aspx

同志結婚 鑑定學者:有權登記
2012/11/29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審理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結婚登記遭拒案,2名鑑定學者認為同志伴侶有憲法保障的結婚權。

陳敬學與高治瑋於民國95年9月間公開宴客結婚,去年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時卻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兩人去年底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今天開庭審理,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與台灣科技大學講師張宏誠出庭擔任鑑定人。

廖元豪在庭上指出,同性及異性伴侶都有受憲法保障的結婚權,他以自己舉例,若國家不同意他結婚,或不承認他的婚姻,他會認為「國家不愛我」,感覺受到屈辱。

廖元豪說,性傾向是難以、甚至是幾乎不可能變更的自我認同,陳敬學與高治瑋彼此相愛,「找不到任何理由不讓他們結婚」,應依民法第982條准予他們登記。

廖元豪表示,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結婚,不會對社會有任何傷害,讓同性伴侶走入婚姻反而鞏固社會婚姻制度,且民法也未說死只能由一男一女結婚,盼法院逕予判決,准予登記。

張宏誠在法庭上提出同志伴侶結婚被質疑的3點,分別是無法繁衍後代、有違傳統道德及宗教信仰、滑坡理論。

張宏誠說明,同志伴侶可透過人工生殖繁衍後代,否則若此點成立,「不孕的異性戀者是不是也不能結婚?」。此外,同志伴侶結婚不會讓社會敗壞、向下沉淪,也受限於異性戀規定的禁止重婚、亂倫等,無違傳統道德或有滑坡理論的論點。他認為這3點與禁止同志伴侶結婚無實質關聯。

審判長於庭末諭知,全案定於12月20日上午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3375-1/201211290030-1.aspx

 

同性婚姻 律師:尚有癥結點
2012/11/29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29日電

丹麥等國已賦予同性戀「伴侶」或「婚姻」的合法位階,台灣仍無類似法令。律師劉繼蔚說,台灣尚有法律和文化層次的癥結點。

目前全球已有挪威、比利時、荷蘭、法國、德國、丹麥、芬蘭、英國、瑞典和瑞士等國,以及美國的部分州,以不同方式承認同性合法婚姻。

丹麥在1989年6月通過「性伴侶登記法」,賦予同性戀人在法律上「準」婚姻關係,採取登記制度,兩人須具備丹麥公民資格且居住於丹麥者,享有等同婚姻的賦稅制度、雙方無子女時配偶享有繼承權等。

德國也於2001年公布「同性伴侶法」,同樣採取登記制度,也保有夫妻能享受到的絕大部分權利和義務,並明文規定同性伴侶有相互扶持的義務。

相對於丹麥和德國制定的「伴侶法」,比利時歷經多年沿革,於2003年頒布「同性婚姻法」,以近乎「婚姻」制度關係,讓同性戀人享有更高的法律位階,但當時立法者考量社會倫理等因素,排除同性戀婚姻收養孩子的權利。

不同於歐洲由中央制定,賦予同性戀人合法地位,在美國司法體制下,婚姻制度則偏重私法領域,由各州自行決定。

美國的愛荷華州、康乃迪克州和麻薩諸塞州等各州,以不同形式提供同性戀婚姻保障,也因此有著「同性婚姻」(same sex marriage)或「家庭夥伴」(domesticpartnership)等法律用詞,但也有部分州得向同性戀伴侶發放結婚證書。

在台灣,同志伴侶陳敬學和高治瑋去年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時卻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兩人去年底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劉繼蔚表示,台灣到目前為止,尚無賦予同性戀人婚姻合法位階,他說,此案凸顯出台灣在同性婚姻議題上兩個重要癥結點。

他表示,首先是台灣能否在法律層面提供同性婚姻權利義務保障,另外,當同性戀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義務時,能否同時給予同性戀人「婚姻」二字的文化價值。

劉繼蔚說,「婚姻」在法律上是一連串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法律對「婚姻」不等同於「伴侶」,自然會存在著不同權利和義務的設計。

另外,他認為婚姻存在著固有的文化意涵,民眾從小被灌輸「和我愛的人結婚」,背後隱藏的價值觀是以「愛」為出發點。

他認為,當一個人遵守社會「忠於所愛」的價值觀時,卻僅因他是同性而不被法律所認同,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3375-1/201211290038-1.aspx

同志:盼有結婚自由憲法人權
2012/11/29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再度審理同志伴侶陳敬學和高治瑋結婚登記遭拒案,陳敬學說,希望政府還給同志結婚自由的憲法人權。

敬學與阿瑋是在民國92年認識,那年,阿瑋在台北市南京東路附近的路上巧遇敬學,一眼就對他有好感,於是把自己的聯絡方式給敬學,牽起2人近10年的愛戀緣分。

相戀2年後,敬學與阿瑋於94年12月10日,同時也是世界人權日訂婚,隔年9月24日公開宴客結婚,去年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卻遭拒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官司目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今天上午召開首次合議庭。

敬學的父親上個月生日,原本家人已約定好要和外甥女共同慶生,沒想到,直到約定當天,敬學才獲知他們早在前兩天就私下慶生過了,母親只好打圓場說「你們不用浪費錢,也不用買蛋糕了」。

「再怎麼認同都有距離」,敬學說,雖然他們倆的雙方父母都對他們的婚姻表達祝福,但卻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認同感。他明白,自己無法像其他男孩一樣成年後娶妻生子,讓長輩享受天倫之樂,的確是一種遺憾。

敬學原本以為,只要「夫夫」和雙方父母的關係逐漸變好,家庭互動自然會更溫馨和諧。但卻發現,家人關係的情感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時好時壞,這種變動的關係,會永遠影響同志伴侶的幸福未來。

他舉例說,儒家、道家和佛家對傳統婚姻的文化詮釋,會移轉到同志伴侶身上,但如果有一天,同志婚姻成為王道,「我們是不是也有雅量,接納不支持同志的聲音?」

「不能勇敢做自己,是很多同志無法突破的心結」,15歲就出櫃的陳敬學說,他並不鼓勵青少年同志朋友一定要出櫃,但他鼓勵每名同志,儘量讓自己的經濟、思想和人格等方面獨立,並學會愛自己,並陪伴所愛的伴侶,成為更健康、快樂、幸福的人,這是他和阿瑋婚後6年多來的幸福之道。

他認為,不要只追求父母和親友的認同,反而忘了好好享受當下不被認同的幸福。

敬學說,他與阿瑋不是建立在「性」的結合,是因為雙方「誠實」的信任關係,願意陪伴對方,共結連理。也因為他們是台灣首對「偏零號」 的同志伴侶,因此在生理需求上,協議採用「開放關係」,未受限於傳統婚姻的性忠貞義務,也獲得雙方家人的默默支持。

父親曾問「你們為什麼要結婚?」敬學反問父親為什麼想娶媽媽。父親回答「因為承諾和責任」。敬學也基於這樣的動機,94年間於印尼峇里島海神廟前,在旅遊團員的共同見證下,向阿瑋公開求婚。

敬學表示,如果有一天,自己比阿瑋早一步離開人世,他將把剩餘的全部財產完全留給阿瑋。他希望政府應立即歸還給所有同志伴侶和異性戀配偶一樣的基本權利。

他強調,不是要比異性戀配偶「多要」社會福利,而是要求政府,「還給」同志公民憲法保障的「結婚自由」等的基本人權。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3375-1/201211290032-1.aspx

同志結婚權 郭媽媽要女兒幸福
2012/11/29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29日電

「郭媽媽」27歲女兒在國三時出櫃,「郭媽媽」雖歷經無助、徬徨,但深信只要女兒幸福,有屬於她的婚姻歸屬,都該平等尊重。

「郭媽媽」認為,真正的幸福,是讓相愛的人在一起,有成家的權利,能夠彼此長相廝守,一同計畫未來人生。郭媽媽表示,將同性戀納入制度,不僅是法律層面的保障,更隱含著心理層次,有了安定感,家庭概念才得以成形。

她說,和異性戀一樣,或許有同性戀人不願進入婚姻,但至少要賦予同性戀有進入婚姻的權利,至於「要」或「不要」則由戀人自行決定。她認為,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帶給同性戀人幸福的基礎,賦予兩人選擇進入婚姻的機會。

曾和超過500名同志父母接觸過的郭媽媽,認為多數父母期待孩子能成家,有「家」的概念,有人依偎相伴,才有未來可言。

她說,父母心中的痛,常是無法照顧同性戀兒女一生,婚姻不只是一張薄薄證書,它是生活方式的結合,是歸屬感的形成,更是歷經長久許下的「承諾」,她認為「沒有婚姻制度的保障,同志情感往往風雨飄搖,兩人難以長久」。

她表示,婚姻是兩個家族資源的結合,有了家族的支持,得以讓同性戀關係更加穩固,也有助於社會穩定。

郭媽媽認為,台灣已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保障同志求學和工作的權利,現階段對同志而言,最缺乏的就是婚姻的保障。

她說,民眾不應對同性戀有差別待遇,即使制定「伴侶法」也只能賦予彼此相當的權利義務,但卻不等於婚姻,她認為,「同志要的是婚姻法」。

郭媽媽強調,同志婚姻是基本人權,期待用各種方式讓民眾了解,讓相愛的兩人結婚,不管年齡、性別或國籍,只要不妨礙他人,都應予以平等對待和尊重。

新聞出處: http://www.cna.com.tw/Topic/Popular/3375-1/201211290039-1.aspx

延伸閱讀
【台灣/同性婚姻】121126 PeoPo公民新聞:高等行政法院 同志婚姻11/29首次開庭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1127175442664&myare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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