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9

【美國/愛滋除罪化】130219 美國總統愛滋諮議會:「終結針對 HIV(之傳染而將之入罪)的法律、起訴與拘留」決議文

SongYY說明:目前全球(包含台灣)仍有許多國家將「感染者傳染愛滋給他人」以刑法論罪,但已有許多學者及民間團體認為這種將感染者論罪既無益於愛滋疫情控制,反而侵害了感染者人權。今年(2013年)2月,美國的總統愛滋諮議會(PACHA, President’s Advisory Council on AIDS)通過了一份決議《Resolution on Ending Federal and State HIV-Specific Criminal Laws, Prosecutions, and Civil Commitments》,呼籲美國聯邦與各州終結針對 HIV(之傳染而將之入罪)的法律、起訴與拘留,並且於4月份正式於網站公告決議文。熱線愛滋小組義工Wilson將此相當值得參考的決議文摘譯於下。
美國的總統愛滋諮議會發表「終結針對 HIV(之傳染而將之入罪)的法律、起訴與拘留」決議文(摘譯)
摘譯:Wilson

決議文第一段的大概翻譯:

儘管 HIV 傳染的風險相對於其他疾病並不高,目前也有方式將其造成的傷害顯著降低,但是目前美國還有 34 個州或領地立法來應對 HIV 接觸的問題。這些法律大多是在有效抗病毒療法問世之前制定的。很明顯地,這些法律對 HIV 傳染途徑、風險及造成的傷害有著錯誤和過時的認知,而以蓄意殺人、重傷害,甚至生物恐怖攻擊(bio-terrorism)定罪;這些法律在 HIV 入罪化的案例中,認定被告是蓄意、傷害的,採用的(量刑)比例偏離了一般所接受的刑法原則,並反映了對 HIV 感染者的污名。從立法者到執法(者)、檢察官跟法庭,都持續將 HIV 感染者和他們的體液認定成持久的、致命的武器,導致感染者承受上述的定罪和更嚴重的刑罰。針對感染者不揭露身分的處罰,對應其實際造成的傷害,不但不符合比例,更大大加劇了對 HIV 感染者的懼怕及污名。公共健康與全球政策的制定者同意:將 HIV 感染入罪化是不正義且不良的衛生政策,沒有減輕疫情,反而讓之火上加油。

以下摘譯 PACHA 說這些法律造成哪些不利的影響:

■很多州都制定針對 HIV 的刑法,這些刑法反應了對 HIV 傳染途徑和風險過時、錯誤的詮釋;這些法律在美國被不公正地拿來起訴和不成比例地對感染者定罪。
■這些法律幾乎都不考慮,正確持續地使用保險套跟有效的抗病毒療法,是沒有意圖或無能造成傷害的證據;被疾病管制中心(CDC)認為風險可以忽略的行為(咬人、吐口水等)曾經導致 35 年之久的量刑。
■研究和實務顯示:這些法律無助於降低 HIV 傳染、揭露感染者身分,並可能造成人們不願意做篩檢。
■對 HIV 入罪化可能傷害女性跟年輕的感染者,因為這些法律:
1.施暴者可以藉此威脅其伴侶使其無法脫離關係。
2.讓監護權爭執跟懷孕的問題更複雜。
3.沒有考慮到年輕人跟女性不願意揭露身分的處境(例如說,當下情境不允許其揭露,或是揭露身分隨之而來的暴力)而將他們繫於囹圄。
4.過度針對性工作者:擁有保險套一直被作為意圖犯罪的證據。
■針對不揭露感染身分、暴露和傳染HIV的懲罰措施,其中包括(比照)性侵犯的登記、不確定期間的拘留,這些懲罰和其實際或意圖造成的傷害不合比例,並加劇了跟對 HIV 的恐懼跟污名。
■特別把(感染)HIV 或是其他健康狀況挑出來,作為起訴或加重判刑的理由,無論從法律、倫理跟健康的觀點來看都是不公正的。

以下摘譯 PACHA 的建議:

■建議美國的司法部(DOJ)、健康福利部(HHS)跟疾病管制中心(CDC)合寫一份回顧,裡面包括給州檢察官和健康部門的建議,建議說如何停止使用針對 HIV 的刑法,並以其他與 HIV 相類的傳染疾病(原文是寫 health risk)一致的處遇,並協助通過例如 HIV 反歧視法(REPEAL HIV discrimination act)等法案以達成上述目標。
■現行的刑法需要翻修,去除掉針對 HIV 特製的法律,並在操作一般刑法時,將其感染者身分、使用保險套及其他降低風險的手段納入起訴和加重刑期的考量。
■聯邦和各州的官員重新審核跟 HIV 相關的判決、刑罰與加重刑期,還有針對 HIV 感染者的其他相關規定(例如說性侵犯登記等)。如果有違反上述的原則,官員應該對這些案例做出適當的調整(赦免、調整刑期、假釋、觀護等)。
■美國的法律應該與現下的醫學與科學知識、普遍接受的人權標準而行的防疫手段一致,避免根據其健康狀態而做不公正的判決。
■CDC 應該明確地聲明: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將感染者入罪化及處罰,無助且有害現行的 HIV 防治及篩檢。

出處
總統愛滋諮議會(PACHA)決議文原文:…

2012-01-29

【新加坡/感染者處境】120129 星洲日報:新國打造愛滋患者無歧視環境/120118 星洲日報:新加坡-怕同志排擠瞞病胡搞 愛滋工程師監18月

新國打造愛滋患者無歧視環境

(新加坡29日訊)新加坡保健促進局和全國僱主聯合會特別推出修訂版愛滋病病毒感染職場指導原則,希望以更精簡的內容,分階段引導僱主及人力資源管理層,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員工提供一個無偏見的工作環境,同時給予他們繼續工作的機會。

新加坡七成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年齡介於30至59歲,正處在工作能力最強的階段。但由於公司和企業僱主對這個群體仍存有負面的既定印象,導致多數工作表現良好的感染者被解聘。

修訂版指導原則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公司企業員工進行基本教育,傳達正確的愛滋病知識;第二階段要打造一個無偏見的工作環境,給予感染愛滋病病毒員工支持;第三階段則在制定公司管理政策同時,把感染愛滋病病毒員工考慮在內,讓他們獲得公平對待。(星洲互動)

文章出處:http://www.sinchew-i.com/node/272200?tid=6

新加坡-怕同志排擠瞞病胡搞‧愛滋工程師監18月

(新加坡18日訊)害怕被“圈內人”排擠,染上愛滋病的工程師與另一男子胡搞時,隱瞞自己有愛滋病,結果被判坐牢18個月。
這名27歲的工程師,是在2009年1月間,和一名36歲的“圈內人”在公寓玩同性間的性愛遊戲時,先與對方互相口交,跟著肛交對方。

兩人玩性遊戲前,被告沒透露自己是愛滋病患者,有可能會讓對方染上愛滋病,因此觸犯傳染病法令條文。

被告求情說,他隱瞞事實,是擔心告訴對方後,將受到“圈內人”的排擠。他也說,他在肛交前採取防範的安全措施,不會把愛滋病傳給對方。

受害男驗出感染愛滋病
控方指出,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那名男子,去年被驗出感染愛滋病病毒,但無法確認是從哪裡感染的。

衛生部從這名男子身上追查到被告與一名48歲男子的身份,並提控他們。

涉案的48歲男子也承認在2009年5月間,替受害男子口交並讓對方肛交。案定1月26日宣判。

文章出處:http://www.sinchew.com.my/node/234016

SongYY說明:
儘管第一則新聞中消弭歧視的政策宣示相當值得參考,但整體而言,新加坡在愛滋感染者的相關議題上仍採取限縮保守的政策。根據第二則新聞,被判刑的工程師有進行安全性行為,但仍應未告知自己的感染身分而被判有罪。這樣的法規執行方向,似乎與現行國際上「愛滋病除罪化」的呼聲相悖。

愛滋權促會理事(也是熱線國際部主任)巫緒樑曾在《愛滋除罪不入罪有助於愛滋預防》一文中提到:『許多愛滋防治的研究都指出,去除污名是愛滋防治最重要的一環。而繼續將愛滋入罪將繼續傳達:愛滋感染者不但是因為不道德的行為而感染(不論真實感染原因為何),並且是會傳染病毒的罪犯。不道德與犯罪將成為雙重加成的污名,這樣的立法將無法去除愛滋的社會污名,更無法達到預防愛滋的目的。更有甚者,因為愛滋罪刑法化,許多懷疑自己感染的人不敢去做篩檢,也不可能對自己的伴侶坦承自己有此疑慮或要求安全性行為。因為做完篩檢,萬一檢驗結果是陽性,就必須面對對伴侶坦承自己是愛滋陽性的結果。但是一般人在面對這麼大的壓力下,通常無法告知伴侶或家人這樣的結果。那若無法說出口,是否就要面臨日後被判刑的命運?許多研究指出不少感染者因為愛滋的刑罰而不願意去作確認的檢測,這不但延誤愛滋感染者的就醫,更造成愛滋預防的缺口。』

根據2007年新華網另一篇題為《新加坡修法追究愛滋患者高風險性行為責任》的報導,報導中便寫道:「根據新加坡現有的傳染病法令,知道自己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人,在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前必須讓對方知道自己患愛滋病並徵得對方同意,否則可被判罰款高達一萬新元或監禁長達兩年或兩者兼施。 為避開法律制裁,一些懷疑自己可能受愛滋病感染的人因此不願意接受檢驗。」恰恰說明了罪刑法化之下,反而易產生防治上的漏洞。

除罪化並不代表默許惡意散佈病毒者。在巫緒樑的同文中,也提到:『許多人的疑慮是,如果真的有人惡意散佈愛滋病毒,難道不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國外有些法律學者建議,應該在刑罰的部份除罪,由其他法條處理,而非單獨將愛滋病入罪;或者這類案件應該改採民事賠償,以不同的方式進行賠償及社會公平的彌補。』

台灣法條參考
台灣法條與新加坡不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延伸閱讀
110110 巫緒樑:愛滋除罪不入罪有助於愛滋預防 (原載於權通訊第7期)
https://gplus.org.tw/news_3.asp?NEWID=NEW11110113624862
070924 新華網:新加坡修法追究愛滋患者高風險性行為責任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health/2007-09/24/content_67805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