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一覽表(民國111.05.04) | |||||
分級 | 第一級毒品 | 第二級毒品 | 第三級毒品 | 第四級毒品 | |
常見濫用藥物 |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 安非他命 MDMA(搖頭丸) 大麻 LSD(搖腳丸、一粒沙) GHB(G水) | FM2 小白板 丁基原啡因 Ketamine(K他命) Nimetazepam(一粒眠、紅豆) | Alprazolam(蝴蝶片) Diazepam(安定、煩寧) Lorazepam | |
條文 | 違 法 行 為 | ||||
第4條 | 製造、運輸、販賣 | 死刑或無期徒刑 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 | 七年以上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5條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 五年以上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 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第6條 | 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 五年以上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
第7條 | 引誘他人施用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下 得併科50萬元以下 |
第8條 | 轉讓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 三年以下 得併科30萬元以下 | 一年以下 得併科10萬元以下 |
第10條 第11-1條 | 施用 (勒戒!)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三年以下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 |
第11條 第11-1條 | 持有 | 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持有淨重十公克以上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 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 持有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年以下 得併科20萬元以下 |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淨重五公克以上 一年以下 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