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的法律責任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特別法,第2條將毒品分四級,如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一覽表(民國111.05.04)
分級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
常見濫用藥物

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安非他命

MDMA(搖頭丸)

大麻

LSD(搖腳丸、一粒沙) 

GHB(G水)

FM2

小白板

丁基原啡因

Ketamine(K他命) 

Nimetazepam(一粒眠、紅豆) 

Alprazolam(蝴蝶片)

Diazepam(安定、煩寧) 

Lorazepam

條文違  法  行  為
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

死刑或無期徒刑

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 

七年以上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第6條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第7條引誘他人施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三年以下
得併科50萬元以下 
第8條轉讓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三年以下
得併科30萬元以下 
一年以下
得併科10萬元以下 

第10條

第11-1條

施用

(勒戒!)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三年以下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第11條

第11-1條

持有

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持有淨重十公克以上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二年以下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

持有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年以下

得併科20萬元以下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淨重五公克以上

一年以下

得併科十萬元以下

※犯第4~8、10、11條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4~8條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最新內容可以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勒戒流程:

※只有被以施用的罪名移送地檢署時,才會被判勒戒!

初犯:

勒戒2個月評估若ok → 不起訴

勒戒2個月評估若不ok → 強制戒治6~12個月 →不起訴

再犯:

初犯且勒戒2個月 → 5年內再犯 → 強制戒治6~12個月

初犯且勒戒2個月+強制戒治 → 5年內再犯 → 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