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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同志婚姻權】120609 自由時報:丹麥創舉 同志可在教堂結婚

編譯魏國金/綜合報導

儘管三分之一的丹麥牧師表示拒絕為同性戀者證婚,不過丹麥國會七日以壓倒性多數,投票同意同性戀者有權在教堂內舉行正式婚禮。丹麥第一對同性婚禮最快將於十五日舉行。

這項由丹麥中間偏左政府提出的法案,在國會以八十五票支持、二十四票反對、兩票棄權獲得通過,在一百七十九個席次中,共有六十八名國會議員缺席。

三分之一牧師拒為同志證婚
丹麥宗教暨平權部長薩仁對此表示興奮,她說︰「這是同性與異姓伴侶的平等。」根據該法附件,牧師若認為同性婚禮有違個人信仰,可以拒絕證婚,然而當地主教必須安排替代措施。丹麥旅遊業大亨艾林說,他計畫下週就與交往二十八年的伴侶結婚。他說,「我覺得丹麥已從中世紀向前邁入二○一二。」極右派丹麥人民黨表示︰「婚姻如同人類本身一樣悠久,有些基本是不能改變的,婚姻理應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在國會無席次的基督教民主黨七日宣布,將發動集體訴訟,因為該法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涉及違憲。一份民調顯示,此法案促使約四十四萬基督徒考慮退出其教會,這些人將可加入集體訴訟。維堡主教尼森警告,新法恐有造成教會分裂之虞。

丹麥是同性戀權益的先驅。一九八九年成為全球同意同性伴侶公民結合的首國,自此,同性戀者有權因其結合而獲教會祝福。新法則更進一步,讓同性戀者有權在教會完成所有結婚儀式。

新聞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9/today-int7.htm

SongYY補充:

根據維基百科的資訊:
『1989年6月7日,丹麥通過法律承認同性註冊伴侶(丹麥語:registreret partnerskab)關係,並於同年10月1日生效,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國家。1996年法律延伸至格陵蘭並於1999年修改。註冊伴侶的內涵幾乎等同於婚姻。註冊伴侶的所有財務權益及責任幾乎同異性婚姻一樣,以下兩項除外:
1.婚姻關係所指明的性別(一男一女)不適用於註冊伴侶關係
2.除了所有簽名同意,國際條約規定並不適用。
脫離註冊伴侶關係的程序與異性離婚一樣。註冊伴侶必須符合以下一種居住要求才可登記註冊:(1)其中一人必須是丹麥公民並居住在丹麥,或(2)雙方在丹麥居住超過兩年。芬蘭、冰島及挪威公民可被視為丹麥公民以符合居住要求。司法部長可下令承認由來自與丹麥有相似法律國家的人為丹麥公民。』
2009年3月17日丹麥議會公佈法案允許註冊同性伴侶共同領養孩子,2010年5月4日,法案通過並於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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