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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10 自由:大法官促立法 保障同居伴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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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報導轉載自 2008.10.10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10/today-lif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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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藍鈞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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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大法官一致通過解釋理由書,要求立法機關考慮保障未結婚,但選擇同居民眾的平等權等基本人權,以因應社會變遷和文化發展,但修法前提是,不能違背婚姻制度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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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大法官解釋源起於商界名人孫道存的聲請釋憲案,孫在八十八年和八十九年連續兩年間,將一千三百萬股的台灣大哥大股票無償贈給同居女友顏寧(顏伶寧),但孫未繳交贈與稅,遭國稅局追徵稅款和罰款共一億三千七百九十二萬八千元,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獲判敗訴確定,孫轉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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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大法官解釋,建議立法機關給予同居人適度保障,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坦言,執行上有困難。官員指出,如果同居人也可免除贈與稅,將會延伸至是否也有遺產繼承權等問題,包括民法繼承編或贈與編都要修正,一夫一妻制的問題也要討論,這絕非稅法的單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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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出爐的大法官第六四七號解釋,分成兩大部分,首先肯定行政法院判決,做出「不違憲」的釋憲結論,因此孫道存欠稅案無法翻案;不過大法官認為,類似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立法機關有斟酌免稅或減稅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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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出,同居伴侶如有類似婚姻共同生活的意思,客觀上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就算不具法定婚姻關係,也極為類似法定配偶,如雙方有進一步長期共同維持家計的事實,這時法律未能免徵贈與稅,難免有違反平等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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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法官建議立法機關,在考量社會文化變遷情形下,可立法適度保障這些「有夫妻之實、卻無夫妻之名」的同居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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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算行政院和立法院尊重大法官的「立法指導」,決定修法,讓同居伴侶有機會贈與免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孫道存恐怕也沒機會拒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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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也同時強調,應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因此,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條,排除納入同居伴侶免稅規定,立法目的和手段具正當性,未違背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原則,否則如與婚姻外第三者共同生活、又能免稅,會影響配偶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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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原則,目的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人民依憲法第十九條有納稅義務,類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等法律條文,在一定條件下,減輕或免除人民租稅負擔,其間差別待遇就具有正當性,大法官暗示:雖有修法餘地,但不違反憲法平等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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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立委 咸認修法難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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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曉光、項程鎮/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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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法官就贈與免稅做成解釋,要求立法機關給予非婚姻關係同居伴侶適度法律保障,藍、綠立委聞訊後有褒有貶,但一致認為修法難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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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費鴻泰痛批,大法官解釋太不負責任、太草率,等於給免稅贈與開一道很大的門,卻沒有思考所謂同居關係,該如何認定,以及由那個單位來認定的問題,他強調:「善良風俗還是應該被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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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賴士葆認為,雖然應該尊重人權,但問題是,如何證明兩人有共同生活事實?時間標準為何?不但可能造成認定浮濫,影響稅負公平性。目前民法建立在家庭制度上,大法官的解釋等於打破現狀,家庭被迫重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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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大法官的解釋是進步的觀念,像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同居關係人,除保障繼承遺產、財產贈與權外,當有一方離開,另一方還要付贍養費,但黃偉哲也坦承,台灣民間能否接受,恐怕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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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放寬同居人課稅標準,雖屬進步立法,但可能引發大、小老婆爭產疑慮,另外,同性伴侶及多重伴侶未來是否終將一併考慮,社會也有兩極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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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目前有不婚族選擇同居而不結婚,如考慮減免這類同居伴侶的贈與稅,可能爭議較小。但如擴充到同性伴侶及多P伴侶,可能導致社會風氣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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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婦團 催生同居伴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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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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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尤美女律師指出,保障同居人相關權益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婦女新知基金會已著手草擬「同居伴侶法」,希望規範、保障同居人的權益,但要達到立法,恐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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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舉例說,例如住在一起多久才算同居人,婚外情算不算同居,是否應包含同性同居人(同性戀)等,恐怕各界看法歧異甚大。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長喀飛則說,同志團體雖然對同居伴侶法部分內容看法上有差異,但仍認為同居伴侶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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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麻煩的是繼承問題。」尤美女認為,現有民法規定繼承權是有順序的,同居人是否可繼承,是否屬父母或兄弟姊妹的位階來平分遺產,這些都爭議很大。喀飛也強調,同志同居人最急迫需解決的是醫療同意權、探視權、財產繼承權與保險受益人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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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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