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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111216 自由時報即時:研究發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男同志就醫次數減少
2011-12-16111213 自由時報:照片變同志手冊店招 告老闆誹謗告不成
照片變同志手冊店招 告老闆誹謗告不成
按摩師怕被誤認是同志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摩根生活館」男性SPA按摩店曾姓負責人,拍攝自家店裡張姓按摩師照片,在男同性戀雜誌刊登廣告招攬生意,張某認為此舉會讓外界知悉其職業身分,甚至誤認他是「同志」,於是狀告曾某加重誹謗罪,不過檢察官認為,按摩師是正常職業,即使因此曝光,或被誤認為同性戀,也不涉誹謗,昨將曾某處分不起訴。
檢:被誤認 也不算誹謗
承辦此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杜慧玲昨天也說,此案應屬肖像權使用的民事糾紛,宜循民事解決,而不是走刑事的路,「若被誤認為同性戀者,名譽就會受損,那不就是歧視同性戀者!」
張姓按摩師提告指出,曾某當時要求他擔任模特兒,拍攝照片後,刊登以男同性戀為銷售對象的「同歡別冊G-SPOT」雜誌上,自己僅同意可刊登在99年10月份那一期,但廣告又被刊登在100年1月的「同歡別冊」及100年的「陽光酷兒彩虹地圖SQC GAY MAP」兩本男同性戀雜誌中。
已離職的張某認為,此舉可能會讓人知道他曾擔任過以男同性戀為客源的按摩店按摩師,及誤認他是同性戀者,因此提告。
曾某出庭時喊冤,強調自己是徵得張的同意後,親自幫張某拍照、後製後刊登,照片是他拍攝,主觀上才認為可以持續使用。
檢察官杜慧玲認為,廣告中的男女模特兒,大多是店家或廣告公司聘請拍攝,模特兒未必真的是店家的職員,此外刊物中,也有其他如「中國傳統民俗療法」等非以同性戀按摩為訴求的其他廣告,因此張的照片被刊登在雜誌上幫按摩店打廣告,應不會被認為是同性戀者。
但即使因此被知悉他是按摩師身分,或是被誤認為同性戀者,依現今社會,同性戀雖非社會多數,但已為大眾普遍知悉,而按摩師也屬一般正常行業,也與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摩根生活館設有官網招攬生意,按摩店在台中、台南及高雄都設有分店,並挑明專營男同志按摩,記者昨天依此地址前往位於台北市北平東路上的台北館,該處無店招,看似一般民宅,按鈴後兩名男子出來應門,否認該處經營按摩店。
張姓按摩師已經離職,記者昨前往他位於台北市紹興北街的租屋處,應門的人指他已搬走。昨天也聯絡不上曾某,不知他對此事的看法。
文章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3/today-so5.htm
律師看法:應告違反肖像權
〔記者張文川、謝文華/台北報導〕男按摩師照片被老闆刊登在同志雜誌作廣告,律師界認為,現今性別平等的社會,「同志」已不被列為負面字眼,既然按摩師同意自己的照片刊登在同志雜誌上,就無法阻止廣為流傳的可能性,難以構成刑事誹謗罪。
律師陳岳瑜認為,廣告中只刊登按摩師照片,沒有明確字眼指述「照中人物就是同性戀」,廣告標的物也是按摩店,而非按摩師本身,客觀上沒有毀人名譽的效果;且按摩師已同意拍廣告照,也知道老闆會將廣告刊登在某一家同志雜誌,按摩師自然難以舉證登在另一家同志雜誌,會對他的名譽造成什麼樣的實質損害。
不過陳岳瑜說,按摩師仍可透過民事管道,主張按摩店老闆違約、違反肖像權,爭取民事上的權益,就算雙方沒有簽約、只有口頭約定,也已構成契約關係。
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陳敬學則認為,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及理由合理,因為表面看來,張姓負責人應是要藉著曾姓按摩師的肖像,行銷其商品,並沒有妨害對方名譽的企圖。
不過陳敬學提醒,涉及到較具爭議的議題,合作對象之間,最好事先尊重、徵詢對方意願,以減少事後糾紛。
文章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3/today-so5-2.htm
延伸閱讀:
080809 蘋果日報:騷擾揭同志身分 可告誹謗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0837828/IssueID/200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