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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YY說明:
雖然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以下的明文規定 “第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第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但對於類似的情境還是時有所聞,例如先前馬偕醫院開除跨性員工之事件,甚至是愛滋黑函使得老師之工作權受到影響的新聞。縱使法律有白紙黑字的明文規定,如果政府對相關愛滋及同志議題的道德論述無法加以規範,社會大眾對於同志及愛滋的觀感是無法得到改善的。
2012.11.07 明報
【明報專訊】不少同志抱怨在生活中飽受侮辱,現年37歲的男同性戀者Alan(化名)表示,在公立醫院擔任醫護助理期間,被侮辱為「妖人」或「狗」,更被人在同志網站「人肉搜尋」,把其交友及討論經過印發予其他同事,他向院方投訴卻不得要領,令他受盡精神壓力。另外,有同志曾在教會中被要求「按頭驅魔」,對教會處理性傾向態度感意外。
曾被誣衊侮辱 遭「人肉起底」
醫管局回應指出,致力為員工提供公平及無歧視的工作環境,不接受有人在工作間受歧視及欺凌。若接獲員工投訴,局方會根據人力資源政策內既定的員工投訴、上訴機制處理和跟進。
曾被欺凌的Alan在數年前曾於公立醫院任醫護助理。「過往曾在不同醫療機構工作,都有表明性傾向,那次也不例外」,詎料部分同事對此大為反感,甚至以不斷增加其工作量、誣衊他關掉病人維生儀器等以示「不滿」,幸而每次都由部門首長證明指控並非事實。
其後有人不但在病人面前侮辱他為「妖人」或「狗」,又到同志網站搜尋其交友及討論歷史,把資料印發予醫院內的同事。「連吃飯都會說我沒資格一起吃,又會在晚上到宿舍騷擾我睡覺,心理及精神都受嚴重影響」。有同事替他到人事部投訴,卻被勸「不要搞事」,最後他因工傷而離開醫院。
Alan直言,目前已轉行而不會重返醫療界,即使有朋入因病入院都不敢探望,怕再受閒言閒語,甚至連累有病的友人受侮辱。
另外,同志團體「彩虹行動」及「女同盟會」昨日到立法會外,表達同志平權的訴求,有母親到場力撐同志兒子。
盼立法可保就業不受歧視
在場一名曾在中學及教會被欺凌的同志Peter自言,中學時期因行為較女性化,一直遭教師及同學歧視,又在教會被「按頭驅魔」等,令他決定脫離基督信仰。他認為立法「平權」至少可保障同志在就業時不受歧視。
新聞來源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21107/-2-2817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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