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YY補充: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月19日裁定同性戀伴侶可以領養其中一方生育或是領養的子女,德國的同志人權也因此又往前邁進一步。關於此事件,以下整理了德國公共媒體德國之聲的中文報導,以及中國新聞網對此事件的報導,最後並附上中央社對此事件的政治分析。
德國同性戀家庭可以正常收養孩子
2012-02-20 德國之聲中文頻道 作者:Christian Ignatzi 編譯:李魚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同歐洲人權法院都作出裁決,增強同性戀伴侶的法律地位。從現在起,同性戀在收養孩子時有了更大的行動空間。
澤納(Ingmar Zöller)終於有權當爸爸了!到目前為止,他同性丈夫維爾特(Thomas Welter)從法律角度而言,是他們共同收留的兩名孩子的父親,澤納卻不是。德國的法律規定,同性伴侶不能共同收養孩子;如果同性伴侶一方有親生的孩子,那麼這個孩子才可以被同性伴侶的另一方收養。因此,澤納到目前為止因法律的限制,不能當孩子的父親,雖然他們生活在一起,而且與維爾特正式登記結婚。
德國比較落後
像澤納這樣的例子在德國還有很多。兩名生活在明斯特的婦女將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憲法法院。週二(2月19日),該法院宣布兩名婦女勝訴,而且判定此前所謂禁止”後續領養”的規定違反公民權利平等的原則。禁止”後續領養”的含義是,如果一個孩子已被同性伴侶中的一方收養,那麼這個孩子不能”再”被另一方收養。
家庭法學家德特羅夫(Nina Dethloff)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認為,這一判決非常”重要”,它釋放的信號是,同性伴侶不能受到歧視。 “他們能以同樣的方式,像異性夫婦一樣當好家長,這一點現在受到認可。”
歐洲範圍內,德國在這一領域並非前衛。荷蘭、比利時、西班牙、英國、瑞典、挪威、丹麥以及冰島都允許同性伴侶可以共同收養孩子。不久後,法國也將加入這一行列。在芬蘭、瑞士和斯洛文尼亞,可以收養同性另一方伴侶的親生孩子。
1萬歐元的賠償
對同性戀規定收得比德國更緊的國家是奧地利。奧地利國家法院否決了一個同性戀女子收養其同伴的親生兒子的權利。但歐洲人權法院於週二作出判決,認為這樣的做法屬於歧視,並處罰奧地利向有關同性戀伴侶賠償1萬歐元。
家庭心理醫生菲莫(Gundula Femmer)對德國之聲表示,孩子家長的性別並不是最重要的。 “孩子成長中,關鍵的是孩子同家長之間要建立良好可靠的社會關係。”她還說,同一個異性夫婦組成的糟糕家庭相比,孩子在同性家長那里或許會更好些。
不過,德國家庭協會並不這樣看。他們向聯邦憲法法院表達了憂慮,認為”後續領養”對孩子的心身成長產生負面影響,這樣的孩子尤其會受到歧視。
16000名兒童生活在同性戀家庭
根據聯邦統計局2011年公佈的數據,德國當時共有67000對同性伴侶,他們當中,有的正式登記,有的則沒有。德國司法部2009年的一份調研顯示,德國有大約16000名兒童生活在同性戀家庭。
一段時間以來,聯邦憲法法院已多次增強了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比如在遺產稅法上以及對同性戀公務員的家庭補貼。有關同性伴侶能否與異性夫婦同樣享受優惠稅率的問題,今年聯邦憲法法院也將作出裁決。
新聞出處:http://www.dw.de/%E5%BE%B7%E5%9B%BD%E5%90%8C%E6%80%A7%E6%81%8B%E5%AE%B6%E5%BA%AD%E5%8F%AF%E4%BB%A5%E6%AD%A3%E5%B8%B8%E6%94%B6%E5%85%BB%E5%AD%A9%E5%AD%90/a-16613090
德憲法法庭判決准予同性婚姻伴侶領養孩子
中新社柏林2月19日電 記者 黃霜紅
SongYY註:德國目前同性可註冊為生活伴侶,但德國尚未允許同性婚姻,新聞中多次提到的同性婚姻一詞實為誤用,應意指同性民事伴侶。
德國最高法庭聯邦憲法法庭19日做出判決,稱剝奪同性戀伴侶對孩子的領養權違反憲法,同性婚姻登記過的伴侶雙方皆有權領養對方的孩子。
該判決起因于一樁上訴。明斯特市的一位女醫生與同性伴侶共同生活。2004年,其伴侶從保加利亞領養了一名兒童。後該女醫生申請對孩子的共同領養權被拒,而在當地法庭申訴之後也獲得不准予的判決,遂上訴最高法院。
德國法律規定,生活伴侶中的一方如果帶著親生或領養的孩子同另一方結婚,則對方可以獲得對孩子的領養權。但法律並未對同性戀伴侶的領養權作出說明。在現實生活中,同性戀的領養申請通常會遭到拒絕。
雖然同性婚姻在德國已司空見慣,但多數公民依舊對同性戀是否能夠承擔父母責任持懷疑態度。該國家庭協會曾經發表報告認為,同性父母將損害兒童的正常成長,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
之前,有另一樁領養案件曾轟動一時。一對男同性戀者于2002年登記結婚,其中一位婚後于羅馬尼亞領養了一名兒童。然而當“另一半”申請領養權時,遭到政府機構拒絕。該男因此上訴漢堡最高法院,結果法庭認為,雙方共同領養孩子可以改善孩子的生活處境,保護兒童的基本權利,這一點和非同性婚姻中父母與孩子的關係沒有區別,因此判決准予。
憲法法庭在本次判決中也引用了上述案例,並說明,目前的一些領養規則違反了基本法中規定的平等權利。法庭認為,有婚姻關係的同性戀伴侶如果關係和睦,將和異性婚姻伴侶一樣,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幫助。該法庭責成政府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出新的有關同性婚姻的法律法規。但從即刻開始,同性婚姻雙方同時具備領養權。
此項判決的支持者認為,在同性婚姻日益增多的情況下,有必要將其和異性婚姻同等對待。對孩子的父母或領養父母,政府有系列免稅條例,並且孩子也受惠于雙方的贍養義務,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至於同性父母對孩子心理健康帶來的影響,目前尚沒有權威性的專家論證結果。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news.com/gj/2013/02-20/4578283.shtml
同性戀權益 德選戰敏感議題
中央社記者林琳柏林20日專電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同性戀伴侶可以領養其中一方生育或是領養的子女。對於這項提高同性戀伴侶法定權益的裁決,社會反應兩極,預期相關問題會成為選戰中的敏感議題。
德國今年秋天將舉行國會選舉。目前主導執政的基民/基社聯盟考慮到思想保守的選民觀感,對於同性戀問題的態度一向很保留,政府方面能不觸及這項敏感問題,就儘量避免。
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讓同性戀伴侶法定權益的問題又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也可能炒熱為選戰議題。
德國總理梅克爾的發言人塞柏特(Steffen Seibert)昨天在媒體追問下僅表示,關於這項裁決所需採取的立法措施,聯邦政府會進行了解。
德國的同性戀伴侶在過去幾年已獲得一些憲法保障、比擬一般夫妻權益,例如公職人員的遺產稅、土地取得、退休金給付和政府對家庭的補助。
德國的同性戀團體去年爭取同性伴侶可以合併報稅,聯邦政府不支持。梅克爾也曾向媒體表示,她個人認為,合併報稅的特權應保留給憲法保護的婚姻和家庭。
德國政界有多位已出櫃的同性戀人士,包括曾任自民黨(FDP)黨魁的外交部長威斯特威勒(Guido Westerwelle)和社民黨(SPD)黨籍的柏林市長渥瑞特(Klaus Wowereit)。
與基民/基社聯盟的政要對於同性戀的問題多半持較保守態度,聯合執政的自民黨政要對於同性戀伴侶爭取平權的訴求則多傾向於支持。
自民黨籍的司法部長柳修瑟.奚納倫伯格(Sabine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就表示,希望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能讓平權問題有更多進展。她認為,這項裁決也會讓基民黨感受到壓力,勢必要有所行動。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302200175-1.aspx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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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5 環球網:法國為支持同性婚姻將在文件中禁用“父母”等詞/0926 中國日報:法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將承認同性夫婦收養權激怒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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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5 世界新聞網:美國維吉尼亞州通過新法案 明文禁止同性戀者領養權/120226 全球同志新聞:葡萄牙否決同性配偶領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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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7中央廣播電台:墨西哥最高法院:首都同性戀「夫妻」領養子女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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