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7

【台灣/愛滋人權】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SongYY說明:4月底,總統馬英九公佈台灣首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以下簡稱為兩公約國家報告),被許多團體批評為「粉飾太平、避重就輕」。一個月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2日召開記者會,公佈63個民間團體撰寫的「影子報告」,厚達3百多頁,內容企圖填補官方版的不足,陳列官方忽略的事例,呈現台灣真實的人權狀況。以下便節錄影子報告中有關愛滋人權的部份。(影子報告全文下載網站 http://ppt.cc/@A!G)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條、第26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隱私曝光遭致工作權不保:回應國家報告第13頁第44段

國家人權報告中,關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之保障,僅列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如感染者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時,得依該辦法,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2007年修正公布以來到2011年7月,感染者因權利受損而申訴之案件僅有6件,此稀少數字所反映法律保障與執行面的落差;法律對於在這個社會中備受污名的愛滋感染者,能尋求救濟與保障的資源與管道其實大為不足。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黃先生為愛滋感染者,透過友人介紹,他來到某家公司面試並獲得工作機會。而後公司安排體檢,在員工體檢表中赫然看到愛滋也在受檢項目之內。黃先生擔心感染身份曝光及被友人知道,難過地離開體檢單位,也放棄了剛應徵上的工作。他心中很徬徨,下一份工作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情況?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20多歲的小瑜是個愛滋感染者。2009年11月下旬,她應徵獲派到一家醫院當清潔工,她第一天上工下班時收到清潔公司發的體檢表,裡面有愛滋病毒檢查,她隔天告訴公司她是愛滋感染者,不料公司竟要她立刻交回所有工作配備,她上班一天半就因此被解僱。
本案向北市衛生局申訴成立後,因該清潔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所以處30萬元罰緩。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雖明文保障感染者之工作權益,不得予以歧視,同條例第23條並規定確認申訴成立後,違反者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前開條例2008年發布之子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雖明訂申訴程序與機制。惟在實務處理上,申訴成立後尚以當事人是否和解作為裁罰的判斷標準,故亦有案例雖然申訴成立,衛生局卻以雙方和解為由不予開罰。法規實施初期,亦曾發生地方主管機關拒絕告知申訴人申訴處理結果。申訴辦法的本意是在確立是否有歧視的情形發生,若對於違法者未能給予應有的處罰,則難以致力達到愛滋平權的目標。

對愛滋感染者而言,隱私的保障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議題。在職場中,除了愛滋感染者的身分曝光,因而受到公司歧視而被迫離職之外。縱使公司不予解僱,也可能因感染身分在公司內部受到流言蜚語,逼迫感染者主動離職。因此,實際上要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就應該要事先禁止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體檢項目。現行條例雖然明文保障工作權,但對於如何保障卻模糊不清,而難以運用。若在勞資雙方權力強烈不均等的關係下,公司若要求員工體檢愛滋病毒,感染者難以拒絕,更容易因體檢資訊不當處理造成身分曝光,影響其工作的權利。

除了未曝光的愛滋感染者如何保障其隱私,以免進一步侵害其家庭團聚、工作、受教、就醫等延伸性的人權外,另外有一群協助弱勢愛滋感染者者的社會團體,也往往易受到一般民眾的誤解和排斥,例如以下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實務案例
居住歧視—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2005年6月於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租屋收容20多位愛滋感染者,經警方不慎將消息傳出,隨即遭該社區居民反彈,以社區規約中規定「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之業務」,要求關愛之家於三個月內遷離。經關愛之家拒絕後,該社區管委會於同年10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6 年10 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該規約僅是限制「從事收容或安置之業務」,而非限制愛滋感染者之居住自由,且為保障再興社區居民免受愛滋感染者對其生理或心理衛生健康之威脅,判決關愛之家一審敗訴,必須遷離該社區。
2007年,因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通過,依據本法意旨本案於二審時,高等法院即認社區規約排除法定傳染病愛滋感染者之收容,有違法律保障感染者權益,判決再興社區敗訴。
關愛之家雖獲得勝訴,卻也因感染者消息曝光,造成社區居民恐慌與排斥,為保護感染者不受排斥的安居權利,在本案定讞前,關愛之家的重症感染者早已先遷往他處,原址轉型為更生婦女與愛滋寶寶的婦幼庇護中心

【結論及建議】
健全愛滋感染者遭受歧視的申訴管道
在愛滋感染者就業歧視方面,應事先落實避免不必要之體檢,以加強對隱私權之保障。
歧視愛滋感染者申訴與處罰本意在確立及防止歧視行為,應與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達成和解脫鉤,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私下和解,不應干涉案件之審議與決定,同時申訴管道進度及處理方式均應透明化,使得申訴人可以查詢進展及裁罰結果,以落實確實的救濟。
此外,申訴案件數量極少,反映的亦可能是感染者並不了解自己權益所在,或並不知曉申訴辦法的存在。因此中央政府或地方主管機關,都有必要在進行反歧視教育的同時,亦積極宣導相關申訴管道與機制。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居住與遷徒自由

【回應國家報告】
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 :回應國家報告第42頁第164段

台灣對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仍然依循1980年代政策採取全面限制。但近年來隨著公衛水準與醫學科技的改善,世界各國對於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入境的規定不已有很大的改善,根據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IAS)的The Global Database on HIV related travel restrictions調查192個國家的分析結果,強制要求外籍愛滋感染者離境的國家僅31個,短期(3個月以下)入境有相關管制的國家僅20個,台灣皆在這些國家之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對於入境三個月以下的旅客,不會要求愛滋檢驗結果。但對過去已發現感染愛滋的名單(衛生署疾管局列管),雖可來台短期入境,但卻限制每季可申請一次十四天以內的短期簽證;三個月以上入境則需檢查或檢附檢驗報告,檢查或檢驗結果陽性反應者得令其出境。境內外籍配偶一旦發現感染愛滋,需立即離境,2001年修法若能證實是被本國籍配偶或是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始得申覆機會。

旅行、出國唸書、工作,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最基本的自由。但對於愛滋感染者而言,卻有重重的困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唯有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目的,才能限制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歧視)第33段提及,國家往往藉口保護公眾健康而以一個人的健康為由限制人權,這種作為就是一種歧視。2010年1月5日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發出聲明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並再度呼籲「一切有著這類歧視性限制的國家採取行動,盡早除去」。現代醫療技術進步之後,愛滋病已成為一種慢性病,不再是像過去發病率、致命率那麼高,愛滋的防治不該也不會藉著限制感染者的自由而達成。

【結論與建議】
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 開放外籍愛滋感染者長期(三個月以上)入境之限制,入出境我國之外籍人士、大陸香港澳門等居民,皆無須檢驗愛滋。尊重愛滋感染者遷徙自由。
2. 強調並保障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於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應行之做法包括:應刪除簽證申請表上,要求申請者申報是否感染愛滋病毒之要求(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第二頁問題C);不應將感染者僅因其感染愛滋列入境管黑名單,致使每次申請簽證或入台時,遭受刁難。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驅逐外國人程序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外籍愛滋感染者遭驅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對於入境居留達三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出HIV檢驗報告或對其作例行檢驗,一旦發現為陽性反應,主管機關即會通知外交部廢除其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對於此類將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未給予其任何申訴程序,逕自將其驅逐出境之行外,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3條之規定,但國家報告在本條項之檢討中,對本條例之內容隻字未提。

對於在境內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同條例第20條主管機關雖給與受本國籍配偶者傳染而得病之外籍人士、或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覆之權利,但該條範圍過於狹隘,對於外籍人士僅限其被本國籍配偶傳染者始得申覆,符合要件者使得繼續居留,無法適用於所有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明顯有對待上之差別。此種差別僅僅以受感染之途徑為是否可得申覆之差別,進而影響到其是否可居留或是需被驅逐出境,造成重大差別,國家卻無法解釋此差別規定是否有正當理由。
而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愛滋作為驅逐出境之理由是否適當,本報告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內容中加以檢討。

實際個案
泰國籍新移民配偶因被驗出感染HIV,面臨將被遣返的命運,本國籍妻子苦苦哀求能否幫忙不讓丈夫遣返出境,卻得不到相關單位的協助。由於台灣法令規定,一旦外籍人士被驗出患有愛滋病後就必須被遣返,致使許多家庭無以為繼。講求人權的台灣法令對外籍感染者的不友善,致一家團聚夢碎,望著茫然的夫婦檔,期待台灣政府能修正相關條文,保障外籍感染者在台之基本人權。

實際個案
阿維是來自緬甸的華僑,在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回到緬甸認識其妻小雪,並育有一兒一女,1996年小雪因更換居留證時進行外籍人士健康檢查,被檢驗出感染HIV,阿維也一併被檢驗出感染。照法規小雪須被驅逐出境,但因為小雪的家人都在台灣,於是決定冒險逾期居留繼續在台照顧小孩及先生。2007年以後開放申覆,雖然小雪符合申覆條件,但衛生單位不願讓小雪留在臺灣境內申覆,堅持小雪需要離境後再提申覆。當時本個案家中經濟已越來越糟(無合法居留身分的小雪無力負擔就醫與持續服藥),遑論出境機票費用。2010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曾召開會議,為一批在台逾期居留的外籍愛滋配偶,提供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醫療服務,並希望趁著協助過程中,遊說這些逾期居留者儘快離境,而非協助提起申覆。7712011年9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協助小雪再次送出申覆到衛生署,歷經了一些資料的確認、補件與說明,總算在2011年11月11日收到正式公文通知申覆通過。

【建議】
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以公共衛生與醫療為名的隱私侵害作為

1. 同志捐血罪罰化
2011年3月,一名男同志遭檢察官以其於2010年1月間,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竟仍為捐血,釀成一死、一人感染愛滋病,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名予以起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則批評該名男同志,明知違背捐血規定中的「同志捐血禁令」,竟未對捐血中心人員據實以告,更進一步指控該名男同志實欲以捐血達成篩檢愛滋之目的。但事實上,該名男同志原本即是長期的捐血者,並用匿名篩檢的方式,定期檢驗愛滋,此次捐血前就曾進行過匿名篩檢,得知結果為陰性。該名男同志是於2010年4月再次自行匿名篩檢時,才得知自己已感染愛滋,推測捐血當時可能正值檢驗的空窗期。

衛生署依《血液製劑條例》而訂定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將「男性間性行為者」規定為「永不得捐血者」,較之「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者」僅「應暫緩捐血」,捐血規定對「男同志」採取更為嚴厲的態度。衛生署未以性行為實際是否安全(戴保險套)為斷,而直接認定「男性間性行為」均屬無例外的絕對危險行為。此一分類標準,顯示對同志的罪犯化(只要有同性間性行為者,即為非法捐血者),藉以迴避衛生主管機關在「用血安全」上所應負之責任。事實上,為了攸關全國人民健康福祉的「用血安全」問題,世界各國無不以科技所能及之最敏感技術為之,盡最大努力縮短病毒篩檢的空窗期,使國民用血安全獲得有效的保障。但當加拿大、美國、新加坡都已長期採用空窗期僅11天的NAT(核酸檢驗法)作為血液篩檢技術,衛生署仍以技術昂貴不符成本為由,拒絕換用NAT。

此一事件發生後,在行政院指示下,衛生署雖然表示將自2012年開始採行NAT,但仍究表達NAT將吸引高危險群大量利用捐血來進行愛滋篩檢的憂慮,試圖減輕國家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事實上,不論是否從事「男性間性行為」,皆有感染並傳染愛滋之可能,妖魔化男同志以推卸衛生署確保用血安全之責任,並無法真正解決用血安全的問題。正當世界各國已逐漸解除「同志捐血禁令」之際,衛生署在「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所顯現的心態,仍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之意旨背道而馳。國家不應干涉人民的自我認同及個人性傾向,並以性傾向作為國家起訴個人之犯罪原因,衛生署應撤銷告訴。

在Nowak《CCPR COMMENTARY》一書中第409頁至410頁,關於《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7條有關隱私權部分,作者曾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例(Toonen vs.Australia)指出將性認同本身做為一種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對於其隱私權造成侵犯,儘管該締約國(澳大利亞)表示這是基於公共衛生的理由,為了防治愛滋病的傳染等因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仍表示,將同性戀行為做為刑事罪刑本身,並不是恰當手段,也跟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一貫所推廣的愛滋防治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2. 健保卡註記愛滋政策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2004年開始全面以IC卡取代紙卡。鑑於IC晶片在個人醫療資訊的蒐集、揭示、使用、轉移、貯存與銷毀等各方面皆與紙卡大不相同,在社會污名化特定疾病的社會現實環境中,引起個資外洩將侵害特定疾病患者權益的不安,「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應此而生,次年與健保局達成「特殊疾病患者,經病患個人要求,疾病相關醫療資訊,可不登錄於健保IC卡」之共識。共識原則適用至今,雖非絕無障礙,但大抵可行。

2011年8月底,台大醫院與成大醫院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一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被移植於五位受贈者身上,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的極大風險,社會譁然。輿論指責愛滋醫療資訊過於隱密,使醫事人員求證不易,亦未能再次稽核,導致此次不幸的錯誤移植事件發生。

媒體添柴加火,民眾不明所以卻恐慌無比,器官受贈者與醫事人員(事實上,媒體報導中,幾乎日日有醫事人員投稿,要求醫事人員有權知悉病人愛滋資訊)被塑造為愛滋隱私受到過度保護的受害者。幾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發言關切,立委表態應修法使醫事人員得以便利查詢個人愛滋資訊,監委則開始追究主管機關維護愛滋資訊政策之錯誤。社會輿論更出現應於健保卡註記愛滋之議。在防疫應維持高度謹慎的考量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終表態反對於健保卡上註記愛滋,擔心將因此使醫護人員鬆懈誤判而忽略了尚未列管的感染者,疾管局同意提供疾管局之愛滋資料予器官移植捐贈中心進行比對,但強調防止誤植愛滋器官的關鍵還是在於移植前「檢驗」的把關。

【結論與建議】
有關性認同(自我認同)的除罪化,民間社團認為:衛生署應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永不得捐血者之規定,以「可能傳染病毒的危險行為」取代「男性間性行為者」。

兩公約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享有最高標準健康之權利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之歧視:回應國家報告第69頁第247段;第73頁第251段

國家報告內雖聲稱「有關就業權保障,醫事機構應依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勞工體檢,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檢查項目,且抽取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應踐行衛教及告知同意程序,並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第三人,違者處予罰鍰。」但是企業與醫療院所違法情況,時有所聞。

另外,台灣對外籍人士採取嚴格並具有歧視性的體檢要求,一旦檢查陽性即予以強制遣返。即使外籍配偶亦需提出證明被台籍配偶感染,才得居留並享有治療之權利,徒增弱勢家庭之負擔,並有拆散家庭之可能。此外,亦發生同時為身心障礙者又為愛滋感染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申請居家照護,經地方政府核可後,卻發生無居家關懷員願意提供服務之情形; 公務人員亦因懼怕感染愛滋病毒,拒絕訪視。上述種種除凸顯法律與執行間之落差,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一般民眾與公務人員對愛滋病之認識極為不足,對愛滋感染者之歧視仍然相當歧視之法律。

最後,在愛滋感染者之治療方面,國家報告稱「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由政府以公務預算支付,病患無需自費」,但衛生署研擬部分負擔之方案,未來是否享此保障,不無疑慮。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由政府提供免費醫療大大有助於防疫工作。我們敦促政府,在更動愛滋藥物提供機制前,必須嚴肅將愛滋感染者之人口學特性(包括社會階層)等列入考慮。若部分分擔機制對感染者與罹病者,造成重大經濟壓力,致延誤用藥時機,將嚴重斲喪愛滋防疫努力。

Logo延伸閱讀:…

2012-05-02

【臺灣/感染者故事】120502 蘋果日報:人間異語:老父照顧癱瘓妻愛滋兒,快垮了

SongYY說明
這則真實故事中,我們看到了社政單位對愛滋的認識不足,不必要的恐慌與歧視,導致感染者被社福資源拒於門外,而求助無門。延伸閱讀中有更深入的報導。
另一個可以看到的是外籍愛滋感染者全面限制入境的法律規定,造成這個家庭母子相隔兩地的情況。即使2007年修法開放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於申覆獲准後,解除入境限制。然而申覆對於很多外籍感染者來說,是痛苦而漫長的過程。對外籍感染者限制的政策實有修改的必要。

人間異語:老父照顧癱瘓妻愛滋兒,快垮了
蘋果日報記者許家峻採訪整理 2012年05月02日

Q:你的家庭處境,遇到什麼困難?
A:以前我跟太太經營菜市場中盤批發,兩人很努力,整晚沒睡也在做,存了些錢,日子還過得去。太太50幾歲時,有天睡到一半從床上摔下來,突然中風,四肢癱瘓不能動。她中風後,我沒心情再工作,想盡辦法要醫她,進出醫院好幾趟,有人說在台中有中藥可以吃,我每周從高雄大寮開車到台中拿一禮拜的藥,一次5萬塊,吃好幾次攏無效,光醫我太太,錢幾乎花完,我精神、體力不堪負荷,才將她送到老人院住,每月去看她1、2次。

Q:家裡沒人幫忙嗎?
A:我有個兒子本來在開貨車,每月3萬多,他年輕時愛玩,感染愛滋,但不知道,30歲時,娶了個柬埔寨籍新娘,婚後隔年,媳婦就懷孕,產檢時,被醫院檢查媳婦感染,孫子沒有。就這樣,媳婦被送回柬埔寨,孫子留給我帶。那時兒子知道自己有愛滋,心情非常鬱卒,常喝酒澆愁,他34歲酒後車禍,因腦瘀血開刀,手術後,也不知是什麼原因,眼睛就看不見,右半邊不能動,四肢慢慢萎縮,不能走路。
他出事後沒辦法出門,大小事都我一人在煩惱憂愁。我要顧太太顧孫,又要顧兒子。10幾年來,都是我幫兒子拿藥。我以前不曉得什麼是愛滋,只聽說如果藥物控制好,就跟一般人一樣。中都中了,驚嚇也嘸法度,隨在伊啊。

Q:你有向村里幹事申請協助嗎?
只靠補助很艱苦
A:家裡沒收入只靠補助,兒子重殘申請4千多,加我的老人年金,這些錢要我跟兒子孫子用,實在艱苦。孫子都我在養,我不識字,他國小跟我討電腦,我聽說現在孩子讀書沒電腦不行,就去鳳山買一台3萬多,我沒信用卡,還是要想辦法用分期付款買給他。我試過要看能不能補助多一點,里幹事、里長都說條件不合格。
我年紀大了,真的沒辦法做,都孫子幫他爸洗澡、清理屎尿。孫子國一算懂事,三餐我叫他買飯,我隨便炒幾樣菜,吃得飽就好。之前社會局有派人來看,我跟他們說,能不能有居家照顧,他們看完後,5、6年攏嘸消息,原因我也不知道。我這幾年一直申請都沒用,快灰心了。

Q:你有跟對方再溝通嗎?
A:庄腳人憨憨,什麼攏嘸知影。政府單位都沒回文,我猜想會不會是怕我兒子有愛滋?以前我也沒欠政府什麼稅,如今真的好辛苦。有時候坐在客廳想,有人像我75歲都在享福了,我卻還要擔負這些,要不是我個性倔強,換做別人可能早就自殺,我現在都是一直忍耐,活一天算一天。我拜託高雄政府能多幫忙,也讓我那無緣的外籍媳婦能夠過來照顧她兒子,讓他們一家團圓。我老了,已經沒力再顧妻兒孫了。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2/34198518

愛滋器捐 不可原諒的錯誤延伸閱讀
120415 公視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120414 苦勞網:居家照顧等嘸人 社福資源 愛滋止步?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415233651862&myarea=2&page=1
120415 公視晚間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新聞影音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1UYJlcLf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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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5

【臺灣/愛滋照護】120415 公視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120414 苦勞網:居家照顧等嘸人 社福資源 愛滋止步?

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
2012-04-15 公視暗時新聞 許恆慈 徐啟峰 台北報導

有一個感染愛滋病的阿民,也是身心障礙者,二年來向地方政府,申請三次居家照顧的服務,但是,攏找沒人、願意來接。民間團體認為,阿民的例、顯示出、台灣社會,對愛滋病感染者的、〔歧ki視〕跟驚惶。

照片中是阿民的家,他是一名愛滋感染者,前幾年因為腦溢血導致雙眼失明、肢體障礙,行動不便生活自理功能也逐漸退化。

不過這二年來、他向政府申請了三次居家照顧服務、不是被拒絕就是沒下文,原因就出在他是愛滋感染者。

阿民目前跟七十歲的父親以及讀國二的兒子同住,生活起居只能靠年邁父親以及還在讀書的兒子來協助,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認為,阿民的例子明顯反映出、台灣社會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跟恐慌。

對此內政部回應,針對照顧像是愛滋感染者這種有特殊照顧需求的訓練,目前衛生署及內政部已經建立窗口跟師資的名單,不管是居家照顧服務單位、學校單位、還是安置機構,都可以多加利用。不過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則認為,官方應該積極讓有照顧過的醫療及看護人員來經驗分享,讓大家知道照顧並不會傳染,避免感染者被社福資源拒於門外,而求助無門。

資料來源: http://news.pts.org.tw/news_detail.php?NEENO=207827

居家照顧等嘸人 社福資源 愛滋止步?
2012.04.13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阿民的故事

阿民是一名愛滋感染者,同時合併有多重身心障礙。愛滋部分固定用藥且病情穩定,但因行動不便無法出門工作,只能坐困房內,各項生活技能日漸退化。生活起居依靠有身心障礙的年邁父親與就學中的未成年兒子共同協助,全家經濟來源則仰賴中低收入戶補助與身心障礙補助金,勉強度日。

去(2011)年起,本會社工家訪後主動介入,評估阿民個人與家庭狀況,積極引進居家照顧資源,希望恢復阿民的生活技能、改善生活環境、減輕照顧者的壓力與負擔。

根據瞭解,當地衛生所自2010年起,三度向社會局申請居家服務,已經獲社會局委託居服單位核定符合申請居家服務資格,卻始終沒有得到協助。

■ 三度申請居服無下文

本會多次與主管機關連繫,獲得回應諸如:「因為阿民本身感染愛滋的關係,沒有居服人員願意協助」、「阿民不符合社會局開案標準,所以沒有正式開案。」,政府委辦提供居家照顧服務的社福團體亦表示:「因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清潔,擔心居服員在服務過程中有意外」、「原本轉介居服員,但知道是感染者後拒絕服務,後續未正式開案處理。」

阿民在等待,阿民的老父與幼子也在等待。2011年11月,本會正式函請當地社會局積極協助,得到「居家服務已經衛生所公衛護士進行評估,待時數核定再與居家服務單位及案家共同商議服務頻率及內容。」的回復,對於「無居服員協助」之關鍵點,無任何回應,申請走回原點。

承案社工方紀涵表示,「難道一個身障者感染愛滋,就不能獲得應有的協助嗎?只要一聽到需要和感染者接觸,就都拒絕,那感染者該怎麼辦?只能靠家人嗎?如果家人也無力協助呢?阿民的例子,很具體的反應出,台灣社會對感染者的確充滿歧視。」

■ 銜接愛滋感染者的社福需求,需要前瞻與魄力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法律言之鑿鑿,對一般民眾而言,卻遙如天音。

本會秘書長林宜慧認為,「愛滋感染者只要固定用藥,身體健康可以有效控制,而一般日常生活、同住、共餐、共用衛浴設備等,都不會使人受到感染。」,「居服員或許擔憂與感染者近身接觸,但大批照顧過愛滋感染者的醫療人員與看護人員,早已證實照護工作並不會造成愛滋傳染。」

林秘書長表示,社政單位對愛滋的認識不足,缺乏積極催動社福系統接納愛滋的動能,導致社會福利資源輸送被阻斷,造成許多類似阿民的困苦案例。政府不能繼續漠視,讓家屬或邊緣組織獨力掙扎求生,而應儘早落實既有的社福規劃,讓民有所安、有所養。

☆ 小常識:認識「居家照顧服務員」

根據勞委會行業職業就業指南,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為協助病患、失能者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起居事宜,提供身體、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提供服務前,會進行職前訓練,工作時會穿戴必要之護具,同時也會使用輔助器具。

資料來源: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855

Logo延伸閱讀
120415 公視晚間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新聞影音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1UYJlcLfOU
111128  自由時報:「我要睡覺」家庭照顧者亟需喘息一下/台灣立報:愛滋、同志照顧者 更難喘息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1128233928511&myarea=3&page=4

2012-03-28

【香港/愛滋醫生之死:實務評估】120317~0327 全球僅一宗愛滋醫生感染病人 /醫局無意強制愛滋醫護呈報 防標籤令染病者隱藏/其餘相關報導

SongYY說明
前一篇《香港/愛滋醫生之死:輿論恐慌》新聞整理呈現香港媒體對感染HIV醫護人員的憂慮以及事件的恐慌,但是到底醫護人員若感染HIV,病人的感染風險有多高呢? 需要強制醫護人員對其工作醫院坦承感染身份嗎? 這篇整理了幾則相關報導,或許透過務實的數據,能卸除我們對愛滋不必要的焦慮。報導中也有美國醫療護理流行病學學會(SHEA)針對HIV感染的醫護人員制訂的手術風險指引,可供參考。
至於香港當局在輿論壓力下於3月下旬所作的事件處理,也請見《香港/愛滋醫生之死:當局處置》新聞整理。

全球一宗醫生感染病人
2012-03-27 星島日報 記者 張聲慧 報導

針對有外界擔心病人會從醫生處感染愛滋病,有專家指,病人從醫生處感染愛滋病毒的機會近乎零,而全球亦只有四宗懷疑病人從醫生處感染愛滋病的個案,最終亦只有一宗證實個案。

專家指機會近乎零
  醫管局內科中央統籌委員會主席李頌基指,目前全球共有四宗病人從醫生處感染愛滋病的懷疑個案,當中包括於一九九○年時,佛羅里達州曾有一名牙醫把愛滋病傳染給六名病人,該名醫生同樣在死後才被發現患病。二○○○年曾有法國骨科醫生傳染愛滋病給一個病人,以及一名護士傳染愛滋病給一個病人;而二○○一年時,西班牙亦有一名產科醫生把愛滋病傳給一個病人。最終只有骨科醫生傳病個案獲得證實。
Albion Street Centre暨世界衞生組織愛滋病╱愛滋病病毒區域合作中心總監Julian Gold教授指,根據他以往的經驗,病人由從醫生處感染愛滋的機會近乎零。「一九九九年,美國曾有報告指出,有三十三名患有愛滋病的醫護人員接觸了二萬二千個病人,最後發現有一百三十人的HIV測試呈陽性反應,當中只有五人有機會是由醫護人員處而受到感染。」李頌基補充,醫生與病人有血液接觸的機會率只有一千分之四。

文章出處:http://hk.news.yahoo.com/%E5%85%A8%E7%90%83-%E5%AE%97%E9%86%AB%E7%94%9F%E6%84%9F%E6%9F%93%E7%97%85%E4%BA%BA-220936958.html

全球4宗個案 愛滋醫護傳染9病人
2012-03-27 明報專訊

醫護傳染愛滋病給病人比率雖低,但全球仍有4宗個案,9名病人不幸感染,當中一名美國牙醫更把病毒傳染給6名病人。醫管局內科中央統籌委員會主席李頌基說,這名牙醫生前把病毒傳給6名病人,情況不尋常,外界推測他可能別有用心。

美一牙醫傳染6病人
除了這名美國牙醫,法國亦有一名骨科醫生和一名護士,分別把病毒傳染兩名病人,西班牙亦有醫護把病毒傳染一名病人。

醫管局外科中央統籌委員會主席莫碧添說,該牙醫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執業,已因愛滋病病逝。他重申,醫護傳染病人風險不高,英國曾為28名染病醫護追查1.1萬名病人,但當中無病人受感染。世衛海外專家Julian Gold教授指出,美國也曾為33名感染醫護追溯逾2萬名病人,發現有130名病人感染HIV,但懷疑當中由醫護感染的只有5人。

李頌基說,病人一旦感染愛滋病,首3個月的病毒量較高,到健康出現惡化時,病毒量也會升高,較易感染其他人。但外國研究顯示,病人接受藥物治療後病毒量會降低,可減低傳染風險,母嬰傳播及透過性接觸傳播率亦大大減低。

文章出處:http://news.mingpao.com/20120327/gma3.htm

醫局無意強制愛滋醫護呈報  防標籤令染病者隱藏
2012-03-27 明報專訊

今次事件突顯目前醫管局並無強制要求醫護人員呈報病歷,醫護人員私隱與病人保障如何平衡引起激烈討論。醫管局表示,目前醫護自願呈報感染愛滋病毒,10多年來運作良好,擔心強制呈報可能弄巧成拙,標籤效應會令染病醫護隱藏真相,到頭來遺害更大。

開刀手術列高風險
根據美國醫療護理流行病學學會(SHEA)制訂的指引,手術風險分為3級,其中第3級開刀手術列作高風險,感染肝炎或愛滋病毒的醫護會被限制進行第三類手術(見表)。

醫管局內科中央統籌委員會主席李頌基醫生表示,醫護做手術時若不小心穿刺手套,才會令血液進入病人體內,醫護把愛滋病毒傳予病人的機會僅千分之四,傳染性屬低度,低於肝炎。世衛海外愛滋病專家Julian Gold亦指出,目前全球沒有任何國家強制醫護通報感染愛滋病。

主診醫生不記名呈報
雖然香港沒有強制呈報要求,但李頌基表示,目前本港治療愛滋病人的伊利沙伯醫院、瑪嘉烈醫院及衛生署九龍灣綜合治療中心,醫護若向這3處求醫,其主診醫生會根據其工作性質,以不記名方式把個案呈報給衛生署專家組評估風險,評估包括建議染病的醫護採取防範措施,定期跟進患者的治療和進展,了解其身體狀况,也會評估醫護是否能夠有效照顧病人,是否需要調動工作崗位。被問及醫護的主診醫生會否知情不報,李頌基指出,主診醫生需要遵守專業操守,不然會受到醫委會紀律制裁。

醫護不驗血 播毒風險更高
李頌基說,自願通報可鼓勵染病醫護驗血、求醫,專家小組可跟進治療和監察病情發展,相反,強制呈報會造成標籤效應,導致醫護不敢驗血,若他們不知道自己染病,把病毒傳染給其他人的風險會更高。

「關懷愛滋」項目總監張曉華認同醫管局維持不強制醫護通報感染愛滋病。她說,愛滋醫生跳樓新聞在感染者社群引起迴響,擔心社會對他們有更多標籤。張指外國的經驗顯示,不記名測試更能推動HIV感染者驗血,相反只會令感染者「匿埋」,拒絕驗血。

文章出處:http://news.mingpao.com/20120327/gma2.htm

123282145185431醫護人員感染B、C肝或愛滋,只要採取標準化保護措施,便可進行第一、二類手術;若接受治療、病毒量控制在一定標準以下、一年驗血兩次,則可進行第三類手術。…

2012-03-28

【香港/愛滋醫生之死:輿論恐慌】120317~0321 墮樓外科醫生證染愛滋事件/香港媒體對當局處置批評相關報導

SongYY說明
3月中旬香港媒體大幅報導一位於1月自殺身亡的外科醫生被證實是HIV感染者 (並已有愛滋初期症狀)一事。儘管相關單位說明該位醫生的病人被感染的風險極低,毋須擔心;然而媒體輿論則紛紛對相關單位的處置提出批評,呼籲應對醫生進行手術過的病患、甚至清運遺體者,進行病毒的追蹤檢驗。此外也呼籲應對感染HIV的醫護人員強制通報、加以規範。以下是幾則媒體相關報導的整理。
至於感染者擔任醫護人員傳染風險真的高到需要恐慌嗎?強制通報醫護人員的感染身分真的合宜? 請見《香港/愛滋醫生之死:實務評估》新聞整理。而香港當局在輿論壓力下於3月下旬所作的事件處理,也請見《香港/愛滋醫生之死:當局處置》新聞整理。

墮樓外科醫生證染愛滋 當局稱傳染風險低 毋須追蹤病人
香港成報 2012-03-18 記者梁康然、本報靜態組報導

        一名東區醫院外科醫生早前在灣仔寓所墮樓身亡,醫院管理局昨證實該名醫生為愛滋帶菌者,但就強調愛滋病靠血液感染,而醫生做手術前會做好預防措施,透過日常社交傳染愛滋病風險相當低,認為現階段毋須追蹤死者生前接觸過的病人。而生署已成立專家組評估對病人及員工的風險。

  跳樓身亡的東區醫院外科醫生黃浩卿(34歲),為駐院專科醫生。有指死者為愛滋病感染者,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回應傳媒提問,他確認早前東區醫院有愛滋病帶菌者醫生墮樓死亡,有關部門及專家已就事件作出研究分析,認為病人經有關醫生感染愛滋病風險不高,暫時無必要追蹤死者生前接觸過的病人,但會跟進死者的家屬狀況。

死者生前沒透露病情
  周一嶽指,死者生前沒未曾向東區醫院透露過自己病情,院方也不知他染上愛滋病。周表示,目前不知道死者生前的主診醫生是誰,而有關主診醫生亦能以病人私隱為由,拒絕透露死者生前病情。
對於被指有人隱瞞醫生染上傳染病,令病人權益受損,更惹來病人恐慌。周解釋,局方收到消息後,已透過專家委員會分析事件,認為經醫生傳染愛滋病機會極微,即使死者是外科醫生,也因醫生做手術前會做好預防措施,病人感染風險不高。根據英國及歐洲的資料顯示,有34名醫療人員是愛滋病帶菌者,並跟蹤逾9,000名病人,沒發現有傳染情況,因此認為本港暫時沒有需要公布有關消息。

由專家小組研究評估
  醫管局發言人亦就事件回應傳媒提問,表示公立醫院一向有防護措施,病人及醫護人員在院內感染愛滋病機會甚低,不過為謹慎起見,本個案已轉交衛生署轄下專家小組研究和評估,決定是否要對病人和員工作進一步跟進。不過就當局現行的人力資源守則,並無規定醫護員工必須呈報個人疾病紀錄、包括傳染疾病,以保障員工私隱。同時亦拒絕證實受感染醫護人員身分。
生署回應稱不評論個別個案,只證實曾接獲一名醫護人員感染愛滋病的轉介個案。署方發言人表示,已經召開專家組會議研究事件,基於個案複雜,專家組需要搜集更多資料,並聽取本地海外各專家意見,短期內將召開第二次會議研究下一行動。
該名有「明日之星」之稱的外科專科醫生,於今年1月12日凌晨5時許,在灣仔大王東街嘉薈軒39樓寓所墮下死亡,由於墮地時撞到硬物,殘肢散落大廈門前,大批警員到場調查,仵工隨後到場移走屍體,但當時各人未有特別防護裝備。

文章出處:http://www.singpao.com/gw/xwa/201203/t20120318_341009.html

愛滋醫生照操刀 醫局守則宜檢討
2012-03-18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今年1月中,一名墮樓身亡的東區醫院外科醫生證實為愛滋病帶菌者。食物及衛生局證實,該名醫生生前已出現初期病徵,患病後曾為病人施行手術,惟當局並無「守則」要求醫護申報傳染病等病歷紀錄,而醫管局於他身故後才知悉病歷,卻一直未有向外公布事件。當局強調,病人接受治療期間受感染的風險極低,呼籲病人毋須恐慌,暫毋須追蹤該名醫生曾接觸過的病人。病人組織批評,事件揭露醫生呈報病歷制度存有漏洞,或增加病人感染傳染病的風險,促請醫管局檢討「守則」。
醫管局昨證實,早前知悉一名醫護人員為愛滋病帶菌者。據了解,該名醫護人員是今年1月中在灣仔墮樓身亡的東區醫院外科醫生黃浩卿。
醫管局發言人表示,已把個案交予相關專家進行初步評估,基於公立醫院一向實施標準防護措施,相信病人及員工受影響的機會甚低,但為謹慎起見,該局已立即作出相應跟進,並按一貫程序轉交衛生署轄下的專家小組研究和評估,現正等待該小組的指示,以決定需否為病人及員工作出所需跟進。

衛生署無公布 無追蹤病人
 衛生署則不評論個別個案,但證實早前接獲一宗醫護人員感染愛滋病的轉介。該署發言人表示,專家組已經召開會議,基於個案的複雜性,專家組認為需要搜集進一步資料,並聽取其他海外及本地的專家意見,專家組會於短期內召開第2次會議再作討論。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回應事件時表示,該名醫生感染愛滋病後,並無向上司呈報,直至事主去世後,醫管局才得悉事件,並已「即時」匯報衛生署專家小組跟進,現時亦未確認其染病途徑。至於當局為何未有對外公布事件,他解釋,根據外國經驗,病人經由醫護人員傳染疾病的風險相當低,加上基於私隱問題的考慮,認為「無需要」公布事件,現階段亦毋須追蹤死者曾接觸過的病人,但會聯絡死者的親人及朋友。

醫護可瞞傳染病 病團不滿
 根據醫管局現時的《人力資源守則》,並沒有要求或規定醫護人員必須呈報個人疾病紀錄,包括傳染疾病。周一嶽未有正面回應該做法是否不恰當,但強調如醫護人員患上高傳染性疾病,如肺結核及呼吸道疾病等,會先向醫院呈報,接受適當治療,痊癒後才返回工作崗位。他相信,負責治療死者的醫生曾向衛生署呈報個案,但衛生署對愛滋病患者的呈報有特別安排,以保護其身份。有傳染病專家則指出,現時歐美等國家亦沒有要求醫護人員要呈報病歷,香港是否要採取較嚴謹的標準需再作研究。
社區組織協會病人權益幹事彭鴻昌認為,醫療機構有需要知道醫護人員是否患有傳染病,才能保障病人免受感染。他指出,愛滋病能透過血液及體液傳播,若有染病醫護人員替病人施行手術,有機會接觸病人血液,增加病人感染風險。他批評,現時醫管局《人力資源守則》未盡完善,促請醫管局檢討收緊。

文章出處: http://paper.wenweipo.com/2012/03/18/HK1203180001.htm

醫局不能存有僥倖 必須認真堵塞漏洞
2012-03-18  香港成報社論

  東區醫院一名外科醫生今年年初墮樓死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證實,死者是愛滋病帶菌者,有初期病徵。衞生署已成立包括世衞專家在內的委員會調查,認為有關醫生將愛滋病病毒傳染給病人的風險相當低,加上考慮到私隱問題,因此現階段毋須追蹤他曾接觸過的病人,但會聯絡他的家人及親友。周一嶽表示,染愛滋病的外科醫生為病人做手術時有戴手套,此外處理醫生屍體的仵工亦會戴手套,因此傳播風險不高,呼籲病人等相關人士毋須恐慌。
事件發生於年初,兩個月後醫管局才公布,空口呼籲病人不要恐慌,這並非負責任的做法。眾人皆知,愛滋病毒有叁大傳播途徑,性行為傳染、血液傳染、母子垂直傳染。世衞組織也早有指引,醫務人員和護理人員接觸病患要注意幾個方面,接觸患者血液或其他可能帶有血液的體液,包括尿液、糞便、嘔吐物時,應該要戴手套;不論是照顧者或愛滋患者,雙方的皮膚有傷口或皮膚有破裂時,都應該要用紗布或繃帶覆蓋好;接觸血液或其他體液後,應該立即洗手,及清洗其他有接觸的身體部位。而一名外科醫生,手術時使用的是刀刀剪剪,接觸的有病人的血液,一旦愛滋醫生有流血的傷口,病毒傳染給一般病人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還是存在的,連醫管局有關人員在解釋這次事件的時候,也不敢百分百肯定手術中不可能發生傳染,因此叫病人或相關人士不必恐慌,他們會就此放下心頭大石?
我們認為,就算醫生手術傳染愛滋的可能性只有萬分之一,也須當作有可能傳染的認真態度去處理、去追查,萬萬不能存有僥倖心理。所以,醫管局必須對曾經接受這位醫生手術的病人作一個全面跟進,為他們作些補救行動,一個也不能漏。此外,也要為當日處理該醫生遺體的仵工進行全面檢查,可以斷定,現場血肉模糊,仵工大有可能接觸到該醫生的血液。只有確保所有毫無提防情況下接觸過該名醫生的人士都安全的時候,醫管局才可以說一句,沒有任何人因此事件而染上愛滋病毒。
醫管局應該通過這件事全面檢討目前有關指引的缺失。現時患有愛滋病、或愛滋帶菌的醫生,醫管局並無制定呈報機制,這便產生漏洞。我們認為,患有這種疾病的醫生或帶菌者,以及其他患有傳染病的醫生,都有責任有規定必須呈報院方,形成一項硬性規定。這個做法並非歧視醫生,而是通過這種呈報機制,可以讓醫院作出判斷,哪些帶菌患者可以繼續行醫,哪些不該繼續行醫;可以繼續行醫的,亦應看是哪一科,如外科、婦科的則必須更加審慎,要以科學態度分流,才能確保病人的安全。
此外,九龍醫院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完成對一名患咽喉癌中風病人死亡原因的調查,指該病人氣管造口紗布四邊錯誤地被紙膠布貼著,懷疑護理出錯致病人死亡。調查委員會主席表示,病人的氣管造口屬永久性造口,但牽涉的16名護理人員俱錯誤當成是臨時性氣管造口處理,令病人依賴呼吸的管道被完全覆蓋。由於有關人員警覺性低,轉院時又無正式交接文件,根據口供,有護理人員貼上紗布,令內層貼不牢固,病人可能因大力呼吸致死。
事故涉及16名護理人員,將氣管永久性造口錯誤當成是臨時性造口處理,而無一人能發現出錯,這是何等可怕的失職,實在令人難以置信。這表明不少程序或沒有明確指引,有指引而無認真執行。對此,九龍醫院和醫管局必須嚴肅認真堵塞漏洞,制訂嚴謹的工作指引,並且加強對員工的培養教育,包括本院工作指引和院與院之間病人轉院治療的工作指引,務必嚴格把關,保障病人的安全。

文章出處:http://www.singpao.com/yl/sl/201203/t20120318_341016.html

醫局制度僵化 釀黃浩卿悲劇
2012-03-21 香港東方日報 記者陳紹恒、戴碧怡

  東區醫院醫生黃浩卿自殺後被揭染愛滋,消息透露黃輕生前在泰國驗身證實患愛滋病,出事前數周已出現愛滋病人特有的「肺囊蟲肺炎」,留醫東區醫院深切治療部,主診醫護遂知悉病情,礙於私隱及內部無明確處理機制,未及時讓管理層警惕及提供心理輔導等,釀成悲劇。衞生署已邀請澳洲世界衞生組織(WHO)愛滋病專家來港,下周一(廿六日)開會評估風險。

無法及早提供心理輔導
  消息指,死者輕生前數周曾入住任職的東區醫院深切治療部,確診肺囊蟲肺炎。據知他承認曾到泰國做愛滋病檢測證實陽性。消息人士質疑醫管局內部機制不足,未能及時察覺涉及醫護人員身體及心理健康的問題,無法及早提供心理輔導,終導致悲劇。當局事後採取隱瞞及低調處理態度,亦令人懷疑欲將事件變成「永遠的秘密」。

  有微生物專家指出,年輕人因肺囊蟲肺炎入住深切治療部,主診醫生「一睇就估到係咩嘢事」。一般只有三類人患該種肺炎,包括超輕磅初生嬰;接受化療或器官移植的免疫力受壓抑人士及愛滋病患者,徵狀亦與典型肺炎不同,患者初時消瘦及晚間盜汗,之後發燒、乾咳及氣喘。

  一般肺炎多數影響單側肺部,肺囊蟲肺炎同時影響兩邊肺,情況輕微,在X光肺片中只看到薄薄一層白色如「磨沙玻璃」。八至九成愛滋病患者於感染後五至六年後,出現肺囊蟲肺炎。

  有公院深切治療部醫生坦言,即使發現涉及醫護的愛滋病個案,基於私隱問題,主診醫生絕不可能主動向局方匯報,一般轉介伊利沙伯醫院及瑪嘉烈醫院的愛滋病中心,由專家作支援。

邀請世衞專家評估風險
  衞生署昨公布已邀請世衞愛滋病/愛滋病病毒區域合作中心總監Julian Gold教授來港,他本身為澳洲悉尼Albion Street Centre總監,將以海外專家身份出席專家組會議,香港外科學院及醫管局專家亦會出席。專家組一月已召開首次會議,評估該醫護人員對曾治理病人構成的風險,及需否追查病人,當時確認沒有持續傳染病人的可能,科學文獻及海外經驗均顯示風險極微。由於個案複雜及為審慎起見,專家組欲搜集更多資料及聽取其他本地及海外專家意見,下周一會議後會對跟進工作發表最終建議。

文章出處: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321/00176_047.html

13527732273381延伸閱讀
【香港/愛滋醫生之死:實務評估】120317~0327 全球僅一宗愛滋醫生感染病人 /醫局無意強制愛滋醫護呈報 防標籤令染病者隱藏/其餘相關報導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328212226505&myarea=2
【香港/愛滋醫生之死:當局處置】120317~27 當局由「毋須追蹤染愛滋病醫生曾接觸的病人」到「140病人速驗愛滋息恐慌」的處置轉變相關報導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328214833572&myarea=2

2012-03-20

【台灣/愛滋人權】120315 中央社:愛滋帶原勇士 楊志良認乾兒

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15日電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參加公視節目,與愛滋病帶原者「瓢蟲」共進晚餐。楊志良說,瓢蟲與一般愛滋病友不同,擁有陽光能量,他願意認瓢蟲為乾兒子,並送上機車當禮物。

公視節目「誰來晚餐3+1」本週訪問曾擔任愛滋宣導活動代言人的瓢蟲。瓢蟲25歲時到日本跨年,在新宿中央公園邂逅一名陌生人,沒想到回台灣後不久就發高燒長達半個月,後來才知竟然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俗稱愛滋病毒)。 所幸家人、同事都接受這件事;但是面對外人的眼光,瓢蟲坦言還是有壓力。對於愛滋病給人的負面形象,當起愛滋宣導活動代言人的瓢蟲更常被外人認出。他說,「至少便利商店、麥當勞不會趕我,至少餓不死」,以自嘲消除壓力。

節目來賓楊志良認為,台灣民眾其實對「同志」很友善,他說,「台灣人有很強大的包容心」,這是台灣很了不起的地方」。卸下公職的楊志良,不忘關心瓢蟲就醫的健保問題,並宣導預防愛滋,鼓勵大家還是使用保險套比較好。 用餐途中,瓢蟲突然考驗楊志良記憶說,之前2人曾在愛滋宣導活動上碰面,瓢蟲當時曾開玩笑問:「署長,我可以當你乾兒子嗎?」當時楊志良允諾沒問題。如今2人再碰面,楊志良沒忘這回事,直說「這是我的榮幸」。心細的楊志良發現瓢蟲的機車十分老舊,說:「我應該會買個摩托車給你!」 楊志良同時表示:「愛滋病其實跟一般生病是一樣的,只是我認識很多病友常常退縮,他(瓢蟲)很不一樣,擁有陽光能量。」

文章出處:http://www.cna.com.tw/Views/Page/Search/hyDetailws.aspx?qid=201203150282&q=%E6%84%9B%E6%BB%8B

131010171586471

2012-03-16

【臺灣/愛滋病患安置】120312 中時:發起一人一信 愛滋患盼容身地 求助馬總統

2012-03-12 00:5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一群愛滋病患,因醫院以法定傳染病為由,拒絕收容他們,被迫隱身在台北市狹小巷弄的潮濕地下室裡,過著見不得陽光的日子;安置他們的「關愛之家」,多年來被居民以潑糞、怒罵等各種不同方式迫遷,面臨無以為家的窘境,祕書長楊捷發起一人一信寫信到總統府,為愛滋病患請命,幫他們找到一個溫暖的家!

     關愛之家的孩童,有的是創辦人楊捷親赴勒戒所、監獄裡抱回來的,有的則是被家人棄養。盡管如此,楊捷待他們如同親生子女般,並不時帶孩子探監,支持服刑中的母親拿出活下去的勇氣,出獄後,母子同住關愛之家,共享天倫之暖。

     然而,關愛之家因收容愛滋寶寶及愛滋病患,被北市「再興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向法院訴請搬離,台北地院在九十五年十月判決關愛之家必須遷離,引來輿論撻伐,認為依據憲法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任何社區公約沒有權力剝奪愛滋病患的權益。九十六年八月,高院改判勝訴,不需搬離,並因此驅使立法院修法,保障愛滋病患居住、就學權益。

     目前在台北、高雄、屏東共有六間關愛之家、安置一百多名愛滋病患,但屢屢面臨迫遷、不友善對待。位在北市基隆路民宅的一樓及地下室不到六十坪的空間,就擺滿了病床,收容三十多人。一名病患蹲在地上無助發呆著,一旁空床則是剛去世病人留下的,他們不敢走出戶外,擔心居民會丟糞便、謾罵抗議,再要求他們滾出社區。

     楊捷無奈地表示,依法不得歧視愛滋感染者,愛滋病患的安置、療養,應如同肺結核病患一樣,由政府負責,但政府卻把責任轉嫁給全民分擔,只會口說不要歧視。

     楊捷強調,關愛之家急需政府提供閒置機關處所,供這些愛滋病童及患者有一處棲息處所,希望馬總統幫助他們「活下去」!

文章出處: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31200123.html

SongYY說明:有照護安養需求的HIV感染者的安置問題,政府除協助有心的民間團體外,讓感染者能有更多一般性服務的選擇權也同等重要。底下延伸閱讀的文章即在討論如何增強安置機構收容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意願,以落實現行法令之要求,並朝愛滋病服務社區一般化及去除烙印化發展。

愛滋器捐 不可原諒的錯誤延伸閱讀
091127 徐森杰、蔡春美 增進安置機構收容愛滋病患之策略探討  原文刊載:社區發展季刊(2009),第127期,頁225-233。
http://www.lourdes.org.tw/list_1.asp?id=624&menu1=5&menu2=31

2012-03-13

【中國/針砭防治政策】120313 法制日報:歧視嚴重成問題之根源 愛滋病防治列入幹部考核能否消除歧視?

SongYY摘要
「政府的重視和正視是愛滋病成功防治的前提。而這一切的前提,是消除歧視。」
「對考核不合格的地區,追究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反歧視公益人士陸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應該說,下這樣的硬指標,有利於基層官員更重視愛滋病的防治工作。但一些地方有可能會為了完成指標,而採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侵犯愛滋病感染者的隱私權。比如,有的部門實行強制人群檢測,這樣會造成愛滋病感染人群與社會的對立情緒,使這些人群更加不敢檢測。」

就業教育隱私就醫困擾愛滋病感染者 歧視嚴重成問題之根源
愛滋病防治列入幹部考核能否消除歧視
2012-3-13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廉穎婷

前言
●在中國,愛滋病感染者始終面臨四大問題:就業、教育、隱私、就醫。如果對愛滋病感染者的歧視依然存在,那麼,這四大問題便無從解決
●中國愛滋病防治原則是政府主導,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政府官員對防愛政策是否有充分的認知和認同,是愛滋病防治政策能否有效落實的關鍵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遏制與防治愛滋病“十二五”行動計畫》,其中規定,防治知識和政策掌握情況、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將作為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二五”行動計畫的前提是,當前愛滋病流行形勢仍然嚴峻,社會歧視廣泛存在,局部地區和高危行為人群疫情嚴重。
接受《法制日報》採訪的幾位專家一致認為,“十二五”行動計畫將愛滋病防治工作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他們也擔心,該計畫能否具體落到實處,尤其是幹部能否正視愛滋病以及對幹部的愛滋病防治培訓能否常規化。
對於愛滋病感染者來說,最令其恐懼的,是身份的暴露。因此,政府的重視和正視是愛滋病成功防治的前提。而這一切的前提,是消除歧視。
“愛滋病對個人和社會來說,都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因此,愛滋病防治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反歧視,這是維護愛滋病感染者個人權利的最重要的內容。”中國性病愛滋病防治協會秘書長沈潔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防愛宣傳要有實質性內容
  據衛生部估計,截至去年年底,我國存活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78萬人。
“十二五”行動計畫指出,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一些地區和部門對愛滋病防治工作重視不夠,政策落實不到位。
“十二五”行動計畫為此明確,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綜合防治工作負總責。地方要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對考核不合格的地區,追究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反歧視公益人士陸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應該說,下這樣的硬指標,有利於基層官員更重視愛滋病的防治工作。但一些地方有可能會為了完成指標,而採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侵犯愛滋病感染者的隱私權。比如,有的部門實行強制人群檢測,這樣會造成愛滋病感染人群與社會的對立情緒,使這些人群更加不敢檢測。
“十二五”行動計畫中,關於防控措施要求的第一點,便是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
說到宣傳教育,不得不提到一起廣受關注的案例。2010年,安徽省安慶市的教師招聘中,連過筆試、面試兩關後,某師範大學畢業生小吳在體檢過程中,被查出感染愛滋病病毒。最終,教育部門決定不錄取小吳。小吳將安慶市教育局告上法庭,但一審、二審均敗訴。
當記者談及:“眾多網友在理性層面上堅定地支持你。可是,大家都承認,一旦你與他們的生活有了現實地交集,知道你是愛滋病感染者之後,大家幾乎都站到你的對立面。”
小吳回答說,我尊重他們,但這也的確說明,我們國家的愛滋病宣傳教育方式還有欠缺,大家還是非常恐懼愛滋病。
“反歧視宣傳應該更具體、更深入,做一些實質性的工作。我們現在的宣傳通常是人際關係方面的宣傳,比如握手、擁抱,而不是針對具體問題,使得感染者的根本權益得不到解決。”陸軍說。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的防治工作主要是以防控為主,還應該加上“以病人為中心”,即人性化的關懷和保護隱私,在二者之間找到平衡。

反歧視是愛滋病防治之本
  在中國,愛滋病感染者始終面臨四大問題:就業、教育、隱私、就醫。如果對愛滋病感染者的歧視依然存在,那麼,這四大問題便無從解決。
在去年的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防愛大使濮存昕就提出了《反歧視 從幾十萬愛滋病或感染者就業權入手》的提案。
陸軍認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規定,只要感染了愛滋病病毒就不能當公務員,這種就業歧視應該取消。
一些像小吳一樣的愛滋病感染者都期待著,國家已經重申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成為體檢不合格標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應該列入。
接受媒體採訪時,小吳直言,愛滋病歧視是一堵牆,需要很多人(愛滋病感染者)一個一個地“撞”。
“首先要消除和規避歧視;其次,在宣傳過程中要營造一個不歧視的環境。如果對愛滋病感染者不歧視、關愛他們,就會把感染者的不良和負面情緒降到最低。”沈潔說。
無可否認,愛滋病的防治工作需要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然而,一項調查顯示,少數地方幹部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對愛滋病的歧視。
中央黨校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靳薇通過對2001年至2004年間,在中央黨校學習的400餘名地廳級領導幹部的調查發現,36.2%的人同意在提升、調動、培訓或就業方面限制愛滋病感染者的機會;38.6%的人同意或基本同意將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患者與健康人群隔離。
目前,我國愛滋病防治原則是政府主導,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政府官員對防愛政策是否有充分的認知和認同,是愛滋病防治政策能否有效落實的關鍵。
2001年,中央黨校率先引入愛滋病防治政策課程,此舉被認為是“破冰”之舉。
但沈潔表示,對幹部進行愛滋病防治培訓,課程講解、師資力量以及教科書都要落到實處。目前中國的官員是任期制,如何做到可持續性發展也是一個問題。
此外,“黨校對幹部的愛滋病防治培訓,並不是常規培訓。應該通過制度保障,使其成為一項長效機制”。沈潔說,這就需要人、財、物三方面的保障。
陸軍認為,愛滋病防治的主要問題,是疾控中心和衛生部門沒有很好地深入到高危人群裏。他希望這些部門能深入到愛滋病感染者、受愛滋病影響者、同性戀人群和性工作者人群中,以打消他們的顧慮。

文章出處: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2-03/13/content_3423422.htm?node=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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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9 香港新浪網:中國十二五擬控制愛滋病人數不超120萬/Nownews:中國愛滋病毒氾濫! 擬將防治工作納入官員考核標準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32224034897&myarea=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