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5

【台灣/感染者權益】120705權促會:2012兵役小單張已經出版

由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所製作編印的【如何捍衛您的工作權益】【感染者兵役問題教戰守則】2012年新品已入替。請至權促會臉書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praatw 相片區,點選「2012權益小單張」即可閱讀。也歡迎各位朋友幫忙轉貼。

1275133444177112751334558511資料來源: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臉書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praatw

亦可至爽歪歪愛滋防治資源區下載:

《如何捍衛您的工作權益》《感染者兵役問題教戰守則》(請直接點選)

TAG:愛滋人權

2012-05-27

【台灣/愛滋人權】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SongYY說明:4月底,總統馬英九公佈台灣首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以下簡稱為兩公約國家報告),被許多團體批評為「粉飾太平、避重就輕」。一個月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2日召開記者會,公佈63個民間團體撰寫的「影子報告」,厚達3百多頁,內容企圖填補官方版的不足,陳列官方忽略的事例,呈現台灣真實的人權狀況。以下便節錄影子報告中有關愛滋人權的部份。(影子報告全文下載網站 http://ppt.cc/@A!G)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條、第26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隱私曝光遭致工作權不保:回應國家報告第13頁第44段

國家人權報告中,關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之保障,僅列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如感染者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時,得依該辦法,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2007年修正公布以來到2011年7月,感染者因權利受損而申訴之案件僅有6件,此稀少數字所反映法律保障與執行面的落差;法律對於在這個社會中備受污名的愛滋感染者,能尋求救濟與保障的資源與管道其實大為不足。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黃先生為愛滋感染者,透過友人介紹,他來到某家公司面試並獲得工作機會。而後公司安排體檢,在員工體檢表中赫然看到愛滋也在受檢項目之內。黃先生擔心感染身份曝光及被友人知道,難過地離開體檢單位,也放棄了剛應徵上的工作。他心中很徬徨,下一份工作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情況?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20多歲的小瑜是個愛滋感染者。2009年11月下旬,她應徵獲派到一家醫院當清潔工,她第一天上工下班時收到清潔公司發的體檢表,裡面有愛滋病毒檢查,她隔天告訴公司她是愛滋感染者,不料公司竟要她立刻交回所有工作配備,她上班一天半就因此被解僱。
本案向北市衛生局申訴成立後,因該清潔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所以處30萬元罰緩。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雖明文保障感染者之工作權益,不得予以歧視,同條例第23條並規定確認申訴成立後,違反者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前開條例2008年發布之子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雖明訂申訴程序與機制。惟在實務處理上,申訴成立後尚以當事人是否和解作為裁罰的判斷標準,故亦有案例雖然申訴成立,衛生局卻以雙方和解為由不予開罰。法規實施初期,亦曾發生地方主管機關拒絕告知申訴人申訴處理結果。申訴辦法的本意是在確立是否有歧視的情形發生,若對於違法者未能給予應有的處罰,則難以致力達到愛滋平權的目標。

對愛滋感染者而言,隱私的保障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議題。在職場中,除了愛滋感染者的身分曝光,因而受到公司歧視而被迫離職之外。縱使公司不予解僱,也可能因感染身分在公司內部受到流言蜚語,逼迫感染者主動離職。因此,實際上要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就應該要事先禁止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體檢項目。現行條例雖然明文保障工作權,但對於如何保障卻模糊不清,而難以運用。若在勞資雙方權力強烈不均等的關係下,公司若要求員工體檢愛滋病毒,感染者難以拒絕,更容易因體檢資訊不當處理造成身分曝光,影響其工作的權利。

除了未曝光的愛滋感染者如何保障其隱私,以免進一步侵害其家庭團聚、工作、受教、就醫等延伸性的人權外,另外有一群協助弱勢愛滋感染者者的社會團體,也往往易受到一般民眾的誤解和排斥,例如以下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實務案例
居住歧視—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2005年6月於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租屋收容20多位愛滋感染者,經警方不慎將消息傳出,隨即遭該社區居民反彈,以社區規約中規定「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之業務」,要求關愛之家於三個月內遷離。經關愛之家拒絕後,該社區管委會於同年10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6 年10 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該規約僅是限制「從事收容或安置之業務」,而非限制愛滋感染者之居住自由,且為保障再興社區居民免受愛滋感染者對其生理或心理衛生健康之威脅,判決關愛之家一審敗訴,必須遷離該社區。
2007年,因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通過,依據本法意旨本案於二審時,高等法院即認社區規約排除法定傳染病愛滋感染者之收容,有違法律保障感染者權益,判決再興社區敗訴。
關愛之家雖獲得勝訴,卻也因感染者消息曝光,造成社區居民恐慌與排斥,為保護感染者不受排斥的安居權利,在本案定讞前,關愛之家的重症感染者早已先遷往他處,原址轉型為更生婦女與愛滋寶寶的婦幼庇護中心

【結論及建議】
健全愛滋感染者遭受歧視的申訴管道
在愛滋感染者就業歧視方面,應事先落實避免不必要之體檢,以加強對隱私權之保障。
歧視愛滋感染者申訴與處罰本意在確立及防止歧視行為,應與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達成和解脫鉤,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私下和解,不應干涉案件之審議與決定,同時申訴管道進度及處理方式均應透明化,使得申訴人可以查詢進展及裁罰結果,以落實確實的救濟。
此外,申訴案件數量極少,反映的亦可能是感染者並不了解自己權益所在,或並不知曉申訴辦法的存在。因此中央政府或地方主管機關,都有必要在進行反歧視教育的同時,亦積極宣導相關申訴管道與機制。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居住與遷徒自由

【回應國家報告】
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 :回應國家報告第42頁第164段

台灣對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仍然依循1980年代政策採取全面限制。但近年來隨著公衛水準與醫學科技的改善,世界各國對於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入境的規定不已有很大的改善,根據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IAS)的The Global Database on HIV related travel restrictions調查192個國家的分析結果,強制要求外籍愛滋感染者離境的國家僅31個,短期(3個月以下)入境有相關管制的國家僅20個,台灣皆在這些國家之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對於入境三個月以下的旅客,不會要求愛滋檢驗結果。但對過去已發現感染愛滋的名單(衛生署疾管局列管),雖可來台短期入境,但卻限制每季可申請一次十四天以內的短期簽證;三個月以上入境則需檢查或檢附檢驗報告,檢查或檢驗結果陽性反應者得令其出境。境內外籍配偶一旦發現感染愛滋,需立即離境,2001年修法若能證實是被本國籍配偶或是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始得申覆機會。

旅行、出國唸書、工作,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最基本的自由。但對於愛滋感染者而言,卻有重重的困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唯有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目的,才能限制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歧視)第33段提及,國家往往藉口保護公眾健康而以一個人的健康為由限制人權,這種作為就是一種歧視。2010年1月5日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發出聲明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並再度呼籲「一切有著這類歧視性限制的國家採取行動,盡早除去」。現代醫療技術進步之後,愛滋病已成為一種慢性病,不再是像過去發病率、致命率那麼高,愛滋的防治不該也不會藉著限制感染者的自由而達成。

【結論與建議】
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 開放外籍愛滋感染者長期(三個月以上)入境之限制,入出境我國之外籍人士、大陸香港澳門等居民,皆無須檢驗愛滋。尊重愛滋感染者遷徙自由。
2. 強調並保障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於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應行之做法包括:應刪除簽證申請表上,要求申請者申報是否感染愛滋病毒之要求(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第二頁問題C);不應將感染者僅因其感染愛滋列入境管黑名單,致使每次申請簽證或入台時,遭受刁難。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驅逐外國人程序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外籍愛滋感染者遭驅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對於入境居留達三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出HIV檢驗報告或對其作例行檢驗,一旦發現為陽性反應,主管機關即會通知外交部廢除其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對於此類將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未給予其任何申訴程序,逕自將其驅逐出境之行外,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3條之規定,但國家報告在本條項之檢討中,對本條例之內容隻字未提。

對於在境內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同條例第20條主管機關雖給與受本國籍配偶者傳染而得病之外籍人士、或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覆之權利,但該條範圍過於狹隘,對於外籍人士僅限其被本國籍配偶傳染者始得申覆,符合要件者使得繼續居留,無法適用於所有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明顯有對待上之差別。此種差別僅僅以受感染之途徑為是否可得申覆之差別,進而影響到其是否可居留或是需被驅逐出境,造成重大差別,國家卻無法解釋此差別規定是否有正當理由。
而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愛滋作為驅逐出境之理由是否適當,本報告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內容中加以檢討。

實際個案
泰國籍新移民配偶因被驗出感染HIV,面臨將被遣返的命運,本國籍妻子苦苦哀求能否幫忙不讓丈夫遣返出境,卻得不到相關單位的協助。由於台灣法令規定,一旦外籍人士被驗出患有愛滋病後就必須被遣返,致使許多家庭無以為繼。講求人權的台灣法令對外籍感染者的不友善,致一家團聚夢碎,望著茫然的夫婦檔,期待台灣政府能修正相關條文,保障外籍感染者在台之基本人權。

實際個案
阿維是來自緬甸的華僑,在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回到緬甸認識其妻小雪,並育有一兒一女,1996年小雪因更換居留證時進行外籍人士健康檢查,被檢驗出感染HIV,阿維也一併被檢驗出感染。照法規小雪須被驅逐出境,但因為小雪的家人都在台灣,於是決定冒險逾期居留繼續在台照顧小孩及先生。2007年以後開放申覆,雖然小雪符合申覆條件,但衛生單位不願讓小雪留在臺灣境內申覆,堅持小雪需要離境後再提申覆。當時本個案家中經濟已越來越糟(無合法居留身分的小雪無力負擔就醫與持續服藥),遑論出境機票費用。2010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曾召開會議,為一批在台逾期居留的外籍愛滋配偶,提供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醫療服務,並希望趁著協助過程中,遊說這些逾期居留者儘快離境,而非協助提起申覆。7712011年9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協助小雪再次送出申覆到衛生署,歷經了一些資料的確認、補件與說明,總算在2011年11月11日收到正式公文通知申覆通過。

【建議】
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以公共衛生與醫療為名的隱私侵害作為

1. 同志捐血罪罰化
2011年3月,一名男同志遭檢察官以其於2010年1月間,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竟仍為捐血,釀成一死、一人感染愛滋病,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名予以起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則批評該名男同志,明知違背捐血規定中的「同志捐血禁令」,竟未對捐血中心人員據實以告,更進一步指控該名男同志實欲以捐血達成篩檢愛滋之目的。但事實上,該名男同志原本即是長期的捐血者,並用匿名篩檢的方式,定期檢驗愛滋,此次捐血前就曾進行過匿名篩檢,得知結果為陰性。該名男同志是於2010年4月再次自行匿名篩檢時,才得知自己已感染愛滋,推測捐血當時可能正值檢驗的空窗期。

衛生署依《血液製劑條例》而訂定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將「男性間性行為者」規定為「永不得捐血者」,較之「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者」僅「應暫緩捐血」,捐血規定對「男同志」採取更為嚴厲的態度。衛生署未以性行為實際是否安全(戴保險套)為斷,而直接認定「男性間性行為」均屬無例外的絕對危險行為。此一分類標準,顯示對同志的罪犯化(只要有同性間性行為者,即為非法捐血者),藉以迴避衛生主管機關在「用血安全」上所應負之責任。事實上,為了攸關全國人民健康福祉的「用血安全」問題,世界各國無不以科技所能及之最敏感技術為之,盡最大努力縮短病毒篩檢的空窗期,使國民用血安全獲得有效的保障。但當加拿大、美國、新加坡都已長期採用空窗期僅11天的NAT(核酸檢驗法)作為血液篩檢技術,衛生署仍以技術昂貴不符成本為由,拒絕換用NAT。

此一事件發生後,在行政院指示下,衛生署雖然表示將自2012年開始採行NAT,但仍究表達NAT將吸引高危險群大量利用捐血來進行愛滋篩檢的憂慮,試圖減輕國家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事實上,不論是否從事「男性間性行為」,皆有感染並傳染愛滋之可能,妖魔化男同志以推卸衛生署確保用血安全之責任,並無法真正解決用血安全的問題。正當世界各國已逐漸解除「同志捐血禁令」之際,衛生署在「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所顯現的心態,仍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之意旨背道而馳。國家不應干涉人民的自我認同及個人性傾向,並以性傾向作為國家起訴個人之犯罪原因,衛生署應撤銷告訴。

在Nowak《CCPR COMMENTARY》一書中第409頁至410頁,關於《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7條有關隱私權部分,作者曾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例(Toonen vs.Australia)指出將性認同本身做為一種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對於其隱私權造成侵犯,儘管該締約國(澳大利亞)表示這是基於公共衛生的理由,為了防治愛滋病的傳染等因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仍表示,將同性戀行為做為刑事罪刑本身,並不是恰當手段,也跟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一貫所推廣的愛滋防治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2. 健保卡註記愛滋政策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2004年開始全面以IC卡取代紙卡。鑑於IC晶片在個人醫療資訊的蒐集、揭示、使用、轉移、貯存與銷毀等各方面皆與紙卡大不相同,在社會污名化特定疾病的社會現實環境中,引起個資外洩將侵害特定疾病患者權益的不安,「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應此而生,次年與健保局達成「特殊疾病患者,經病患個人要求,疾病相關醫療資訊,可不登錄於健保IC卡」之共識。共識原則適用至今,雖非絕無障礙,但大抵可行。

2011年8月底,台大醫院與成大醫院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一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被移植於五位受贈者身上,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的極大風險,社會譁然。輿論指責愛滋醫療資訊過於隱密,使醫事人員求證不易,亦未能再次稽核,導致此次不幸的錯誤移植事件發生。

媒體添柴加火,民眾不明所以卻恐慌無比,器官受贈者與醫事人員(事實上,媒體報導中,幾乎日日有醫事人員投稿,要求醫事人員有權知悉病人愛滋資訊)被塑造為愛滋隱私受到過度保護的受害者。幾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發言關切,立委表態應修法使醫事人員得以便利查詢個人愛滋資訊,監委則開始追究主管機關維護愛滋資訊政策之錯誤。社會輿論更出現應於健保卡註記愛滋之議。在防疫應維持高度謹慎的考量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終表態反對於健保卡上註記愛滋,擔心將因此使醫護人員鬆懈誤判而忽略了尚未列管的感染者,疾管局同意提供疾管局之愛滋資料予器官移植捐贈中心進行比對,但強調防止誤植愛滋器官的關鍵還是在於移植前「檢驗」的把關。

【結論與建議】
有關性認同(自我認同)的除罪化,民間社團認為:衛生署應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永不得捐血者之規定,以「可能傳染病毒的危險行為」取代「男性間性行為者」。

兩公約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享有最高標準健康之權利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之歧視:回應國家報告第69頁第247段;第73頁第251段

國家報告內雖聲稱「有關就業權保障,醫事機構應依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勞工體檢,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檢查項目,且抽取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應踐行衛教及告知同意程序,並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第三人,違者處予罰鍰。」但是企業與醫療院所違法情況,時有所聞。

另外,台灣對外籍人士採取嚴格並具有歧視性的體檢要求,一旦檢查陽性即予以強制遣返。即使外籍配偶亦需提出證明被台籍配偶感染,才得居留並享有治療之權利,徒增弱勢家庭之負擔,並有拆散家庭之可能。此外,亦發生同時為身心障礙者又為愛滋感染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申請居家照護,經地方政府核可後,卻發生無居家關懷員願意提供服務之情形; 公務人員亦因懼怕感染愛滋病毒,拒絕訪視。上述種種除凸顯法律與執行間之落差,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一般民眾與公務人員對愛滋病之認識極為不足,對愛滋感染者之歧視仍然相當歧視之法律。

最後,在愛滋感染者之治療方面,國家報告稱「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由政府以公務預算支付,病患無需自費」,但衛生署研擬部分負擔之方案,未來是否享此保障,不無疑慮。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由政府提供免費醫療大大有助於防疫工作。我們敦促政府,在更動愛滋藥物提供機制前,必須嚴肅將愛滋感染者之人口學特性(包括社會階層)等列入考慮。若部分分擔機制對感染者與罹病者,造成重大經濟壓力,致延誤用藥時機,將嚴重斲喪愛滋防疫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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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0

【台灣/愛滋燭光日】120518 中央社:國際愛滋燭光日 吳克群獻愛心/052

國際愛滋燭光日 吳克群獻愛心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8日電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今晚在台中市舉辦國際愛滋燭光日活動,藝人吳克群擔任愛心大使,點亮燭光祈福,他還捐出珍愛的簽名T恤義賣,以實際行動關懷帕斯堤家庭。

國際愛滋燭光日是全球性的串連活動,露德協會15年來關懷陪伴帕斯堤(愛滋感染者)朋友面對愛滋病帶來的衝擊,今年的愛滋燭光日活動於晚上在台中大遠百前廣場舉行,雖然雨勢不斷,仍有不少民眾撐著傘在雨中守候吳克群的出場。

包括露德協會理事丁松筠神父、台中市副市長蔡炳坤、疾病管制局第三分局分局長林明誠、立委林佳龍的太太廖婉如都出席活動,與吳克群一起點亮燭光,在丁松筠的帶領下,一起為台灣的帕斯堤及其親友祈福。

蔡炳坤表示,因為雨不停,反而讓大家更能凝聚在一起,台中市希望成為友善的城市,不是只掛在嘴邊,而是要付諸行動,他並捐出二手物品給主辦單位義賣。

吳克群在雨中與大家一起點亮燭光,還捐出1件珍愛的簽名T恤義賣,以實際行動關懷帕斯堤朋友,吳克群為在雨中守候的粉絲獻唱一首「為你寫詩」,籲請大家都能以實際行動支持帕斯堤家庭。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205180325.aspx

愛滋燭光晚會追思 籲尊重感染者權益
2012-05-20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2012年國際愛滋燭光日晚會」昨晚在新北市舉行,透過燭光追思愛滋病的往生者,也替繼續奮戰的愛滋感染者祈福,並呼籲大眾給予感染者尊重與關心。

長期協助愛滋感染者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表示,自1984年在台灣發現第一名愛滋感染者,至今年4月底已累計超過2萬2千多人感染、發病者8千多人,雖然醫藥進步使得感染者可延長壽命、提高生活水準,但是愛滋感染者的就學、就業、婚姻、安養飽受異樣眼光,根據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統計,去年就處理73件感染者受侵權的事件,其中又以感染者的隱私、工作、居住權為主。

因此今年愛滋燭光日晚會以「共同促進健康與尊嚴」為主題,出席的新北市長朱立倫與民眾一同手持燭光,將蠟燭排成紅絲帶形狀來許願祈福,他呼籲大家注意自我安全保護,避免感染愛滋病;對於不幸罹病的感染者,也應尊重其權益,並給予關心和支持。

陽明大學愛滋病研究中心主任陳宜民教授表示,現在藥物治療愛滋病的效果非常好,副作用也很少,而且愛滋病毒的傳播方式很有限,因此與愛滋感染者共同生活、吃飯、上學、工作,不會輕易被感染,不需排斥或歧視這些感染者。

關愛之家的東臺公益之旅自行車隊隊員,也宣布將透過600公里的單車行,宣導對愛滋病的正確認識,呼籲民眾若有不安全性行為,應定期接受篩檢,以免延遲就醫。今天一早車隊由台北文山區出發,路途經由宜蘭山線、花蓮、台東,直到關愛之家的屏東內埔中途之家。

新聞出處:http://www.top1health.com/Article/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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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臺灣/維權人士來訪】120513 聯合報即時新聞:中國大陸愛滋防治策略錯誤

2012.05.13 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即時報導

致力於中國大陸愛滋病防治的維權人士萬延海,今天於台大公衛學院與「公醫時代」籌備會、台灣愛滋權益團體座談。中國河南等地農民因賣血,而致愛滋病毒感染,被稱之為愛滋血禍。萬延海表示,愛滋血禍與錯誤政策息息相關,不正確的認知與歧視,是防治愛滋最大的障礙。

萬延海因揭露河南省愛滋死亡名單、積極倡議,曾兩次被捕。最後因中國政府打壓,於2010年逃亡美國,現為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亞洲研究所訪問學人,在海外持續進行相關倡議工作,近日應邀於台灣校園巡迴演講。

萬延海說,當年中國政府認為,愛滋是西方問題,採圍堵策略,驅逐愛滋外國人或拒絕入境,並禁止外國血液製品進口。源自於政治及科學的保守,認為愛滋非國內問題,為了自行生產血液製品,任由非法的血漿來源,採用不安全的生產技術,不僅河南省等地農村愛滋傳播,其自行生產的血液製品遭污染。

萬延海說,近年性傳播,是中國大陸病患感染愛滋的主要原因,愈來愈多大學生感染愛滋,不僅一般民眾認知不正確,醫護人員教育也有限。他舉例說,大陸的愛滋病患者不能結婚、也不能擔任教師,這些歧視與錯誤政策造成更多隱匿。萬延海強調,在人權基礎上,社會宣傳及教育等,才是防治愛滋之道。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089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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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3 中央廣播電臺:萬延海:大陸愛滋病感染情況嚴重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3212027385&myarea=2&page=1
111102 自由亞洲電台:萬延海呼籲中國允許匿名愛滋病毒檢測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11222589291&myare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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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2

【台灣/志工故事】120512 中央社:關懷愛滋 德人籲促人權

2012-05-12 志工台灣系列報導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12日電 

「工作、運動、藝術與志工」,人稱Chris叔叔的何任遠來自德國,從在德國成立愛滋關懷熱線,關懷愛滋病患並致力提升感染者人權,來台灣後,到關愛之家持續投入關懷服務。

來台居住已經20多年的46歲何任遠(Chris Merkelbach)來自德國阿亨市(Aachen),目前在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擔任副教授,同時也在關愛之家協會擔任志工服務約6年。

18歲的何任遠在醫院擔任替代役(Zilvildienst)時,對於護理工作產生熱誠並接受護理教育成為1名男護士。之後,連到柏林洪堡大學(Humboldt-Universität zu Berlin)修讀教育學、語言學與漢學學位時,也在醫院內擔任男護士兼職。

「罹癌後立志投入志願服務工作」,1992年何任遠初來台灣,並在學校教學,不幸的是2000年時被確診罹癌並在台大醫院接受治療,感受到醫護人員及志工的關懷,並決定出院後要回饋社會。

「我是台灣人」,何任遠很親善,也不認為自己是外國人,他說,從頭到腳,外表看起來是個外國人,但是想法與內在都台灣化,他比著自己肚子,風趣地說,「這個可是多年來吃台灣食物的結果」。

關懷愛滋已經30多年了,何任遠談到當時在醫院擔任替代役時,醫院收治1名感染者同時又罹患肺癌,面對當時的社會風氣,很多醫護人員不知如何處理與照顧,更害怕接觸,在治療不久後不幸過世。為讓感染者有求助管道,與朋友共同成立服務熱線,至今仍運作著,且設在德國愛滋服務(Deutsche AIDS-Hilfe)機構。

自與關愛之家為鄰到進入關愛之家,他說,後來再返回歐洲進修,2006年,當他再度踏上台灣土地時,關愛之家已搬到台北市文山區。閱讀報紙知悉事情始末及愛滋兒「家家」就學受阻事件後,令學教育的他十分感嘆。

何任遠關懷愛滋從德國開始,盼生根台灣,他最近完成1本小冊子,將出版後分送給國中、小學老師,他希望透過淺顯易懂的方式,分享如何與愛滋小孩相處及正確的衛教資訊。他說,「孩子都有受教權,孩子也需受到保護。」

每週固定到關愛之家服務1、2次,何任遠也運用平常在大學講課的機會,傳授給學生關於愛滋病防治與如何與愛滋病患相處的正確衛教知識。他說,有些有相關問題的同事、學生或家長也會找他討論並分享,也有學生主動到關愛之家服務或發動募款。

目前最希望為感染者爭取更多人權,他說,在歐洲或美國對於愛滋感染的外國人是採取包容態度,讓感染者留在當地接受治療;不過,在台灣則是相反,外國感染者需隔離在境外,這讓外國籍感染者不敢就醫與治療,而造成疾病死角。

何任遠說,現今台灣社會對於愛滋感染者的態度就像30多年前的國外,當時國外就有專屬的養老院收治愛滋病患;他說,在逐漸邁向高齡化的台灣,類似的安置機構是末來的需要,同時社會風氣也應更包容與開放,有些法律不足處應修法改善。

何任遠父母自小常教育他,「若你不投入,則無人投入(If you don’t do it, no one will do it.)。」對於照顧病患也習以為常,從小就需幫忙照顧患自閉症與聽障的哥哥;父親成立聽障服務中心、母親則致力於勞工權益保護,在這樣家庭環境下,耳濡目染對於志願服務任務也能適應。

當志工是很自然的一件事,在關愛之家有許多海外與國內志工固定服務,透過不同的文化相互交流,交織出不同的趣味,也為關愛之家的成員帶來歡笑與愉快,一時忘卻病魔,更多的陪伴,有助病情改善。

志工不分貴賤與階級,他說,志工可讓社會更和諧,依每個人的興趣與專長,奉獻關懷與愛心,每個人有選擇的自由,在關愛之家志工需要主動的知道要做什麼,「我是教授,我也能幫忙整理浴廁,這也是一種貢獻。」

他分享父母給他的人生4項功課,「工作、運動、藝術與志工」。他說,工作也有、運動也做、藝術是唱歌與拉大提琴、並樂於擔任志工。現在雖然46歲了,但沒有中年危機的困擾,每天樂在工作與服務。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512004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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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

【馬來西亞/愛滋防治】120421 星洲日報:大馬愛滋理事會:迴避接受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受歧視

愛滋理事會:迴避接受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受歧視
2012-04-21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20日訊

大馬愛滋病理事會主席丹斯里查曼干說,儘管該理事會致力於提昇人們對愛滋病毒與愛滋病的意識,但愛滋病毒感染者(PLHIV)至今仍受到各種形式的歧視。
他說,人們的偏見使到感染愛滋病毒者迴避接受治療,而這也同時妨礙了人們學習防範愛滋病毒的正確資訊。
查曼干今日為“2012年支持紅絲帶名人計劃”及“2012年紅絲帶媒體獎”主持推介禮時指出,根據Durex全球性福調查報告,約81%男性及75%女性承認,他們缺乏愛滋病毒及愛滋病的知識。

性交成首要感染原因
他強調,衛生部近期公佈的數據也顯示,性交已取代了共同針筒注射毒品,成為首要感染愛滋病毒的原因。
鑑於此,他希望通過“支持紅絲帶名人計劃”,在名人的參與下,協助傳播有關愛滋病毒與愛滋病的訊息,從粉絲至大眾。
他宣佈“2012年支持紅絲帶名人計劃”有2位新成員加入,即亞倫阿茲(Aaron Aziz)及柏尤索(Bob Yusof),共14位名人聯手對抗愛滋病毒與愛滋病,提昇大眾對愛滋病毒與愛滋病的醒覺。
“2012支持紅絲帶名人計劃”的成員包括葉劍峰、郭紋霓、拿督茜蒂諾哈麗莎、法林阿末、安納達、烏哈雅、再納阿蘭卡迪爾、達央努法依莎、拿汀巴杜卡烏米艾達、沙三希里、法依查達希爾及Joey G。

辦儀式紀念愛滋病死者
查曼干披露,2012年國際愛滋燭光日的主題為“共同促進健康與尊嚴”,主要提昇人們對愛滋病毒的意識,同時學會尊重感染愛滋病毒者的權益。
他指出,該會與聯盟成員配合國際愛滋燭光日,將於5月間舉辦多元宗教儀式,紀念逾1萬2千名死於愛滋病的國民。

愛滋病理事會20週年 紅絲帶媒體獎512舉行
大馬愛滋病理事會配合20週年紀念,將於5月12日在布城國際會展中心舉辦2012年紅絲帶媒體獎,以認可媒體在防範愛滋病毒與愛滋病努力上的卓越表現。
查曼干希望紅絲帶媒體獎成為媒體的靈感,繼續報導及教育大眾有關愛滋病毒的資訊,藉此消除人們對愛滋病毒及愛滋病的歧視。
2012年紅絲帶媒體獎共分成3個組別,即印刷媒體、廣播媒體及非傳統媒體(電子媒體、網絡及表演藝術)。
評審將依據媒體報導愛滋病毒與愛滋病訊息的準確,及有效解除人們對愛滋病毒與愛滋病的歧視,報導的創意、使用適合的敏感字眼等來評分。
所有得獎者將可獲得5千令吉現金、獎杯及表揚證書,歡迎媒體人員踴躍參加。

資料來源:http://www.sinchew.com.my/node/244488?tid=1

【觀點/台大器捐事件】110907莊苹:註記=安全???延伸閱讀
120421 小YG行動聯盟成員,元智大學性/別元素讀書會會長明越整理:馬來西亞性別友善資源(含女性、同志、愛滋防治等資訊)
http://mingyue6002.blogspot.com/2012/04/blog-post.html

2012-04-15

【臺灣/愛滋照護】120415 公視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120414 苦勞網:居家照顧等嘸人 社福資源 愛滋止步?

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
2012-04-15 公視暗時新聞 許恆慈 徐啟峰 台北報導

有一個感染愛滋病的阿民,也是身心障礙者,二年來向地方政府,申請三次居家照顧的服務,但是,攏找沒人、願意來接。民間團體認為,阿民的例、顯示出、台灣社會,對愛滋病感染者的、〔歧ki視〕跟驚惶。

照片中是阿民的家,他是一名愛滋感染者,前幾年因為腦溢血導致雙眼失明、肢體障礙,行動不便生活自理功能也逐漸退化。

不過這二年來、他向政府申請了三次居家照顧服務、不是被拒絕就是沒下文,原因就出在他是愛滋感染者。

阿民目前跟七十歲的父親以及讀國二的兒子同住,生活起居只能靠年邁父親以及還在讀書的兒子來協助,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認為,阿民的例子明顯反映出、台灣社會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跟恐慌。

對此內政部回應,針對照顧像是愛滋感染者這種有特殊照顧需求的訓練,目前衛生署及內政部已經建立窗口跟師資的名單,不管是居家照顧服務單位、學校單位、還是安置機構,都可以多加利用。不過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則認為,官方應該積極讓有照顧過的醫療及看護人員來經驗分享,讓大家知道照顧並不會傳染,避免感染者被社福資源拒於門外,而求助無門。

資料來源: http://news.pts.org.tw/news_detail.php?NEENO=207827

居家照顧等嘸人 社福資源 愛滋止步?
2012.04.13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 阿民的故事

阿民是一名愛滋感染者,同時合併有多重身心障礙。愛滋部分固定用藥且病情穩定,但因行動不便無法出門工作,只能坐困房內,各項生活技能日漸退化。生活起居依靠有身心障礙的年邁父親與就學中的未成年兒子共同協助,全家經濟來源則仰賴中低收入戶補助與身心障礙補助金,勉強度日。

去(2011)年起,本會社工家訪後主動介入,評估阿民個人與家庭狀況,積極引進居家照顧資源,希望恢復阿民的生活技能、改善生活環境、減輕照顧者的壓力與負擔。

根據瞭解,當地衛生所自2010年起,三度向社會局申請居家服務,已經獲社會局委託居服單位核定符合申請居家服務資格,卻始終沒有得到協助。

■ 三度申請居服無下文

本會多次與主管機關連繫,獲得回應諸如:「因為阿民本身感染愛滋的關係,沒有居服人員願意協助」、「阿民不符合社會局開案標準,所以沒有正式開案。」,政府委辦提供居家照顧服務的社福團體亦表示:「因服務內容包含身體清潔,擔心居服員在服務過程中有意外」、「原本轉介居服員,但知道是感染者後拒絕服務,後續未正式開案處理。」

阿民在等待,阿民的老父與幼子也在等待。2011年11月,本會正式函請當地社會局積極協助,得到「居家服務已經衛生所公衛護士進行評估,待時數核定再與居家服務單位及案家共同商議服務頻率及內容。」的回復,對於「無居服員協助」之關鍵點,無任何回應,申請走回原點。

承案社工方紀涵表示,「難道一個身障者感染愛滋,就不能獲得應有的協助嗎?只要一聽到需要和感染者接觸,就都拒絕,那感染者該怎麼辦?只能靠家人嗎?如果家人也無力協助呢?阿民的例子,很具體的反應出,台灣社會對感染者的確充滿歧視。」

■ 銜接愛滋感染者的社福需求,需要前瞻與魄力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法律言之鑿鑿,對一般民眾而言,卻遙如天音。

本會秘書長林宜慧認為,「愛滋感染者只要固定用藥,身體健康可以有效控制,而一般日常生活、同住、共餐、共用衛浴設備等,都不會使人受到感染。」,「居服員或許擔憂與感染者近身接觸,但大批照顧過愛滋感染者的醫療人員與看護人員,早已證實照護工作並不會造成愛滋傳染。」

林秘書長表示,社政單位對愛滋的認識不足,缺乏積極催動社福系統接納愛滋的動能,導致社會福利資源輸送被阻斷,造成許多類似阿民的困苦案例。政府不能繼續漠視,讓家屬或邊緣組織獨力掙扎求生,而應儘早落實既有的社福規劃,讓民有所安、有所養。

☆ 小常識:認識「居家照顧服務員」

根據勞委會行業職業就業指南,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為協助病患、失能者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起居事宜,提供身體、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提供服務前,會進行職前訓練,工作時會穿戴必要之護具,同時也會使用輔助器具。

資料來源: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855

Logo延伸閱讀
120415 公視晚間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新聞影音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1UYJlcLfOU
111128  自由時報:「我要睡覺」家庭照顧者亟需喘息一下/台灣立報:愛滋、同志照顧者 更難喘息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1128233928511&myarea=3&page=4

2012-03-29

【國際/愛滋人權】120222POZ:愛滋司法聯盟發表「奧斯陸宣言」

SongYY說明:POZ為國際知名的愛滋新知與資訊平台。目前全球(包含台灣)仍有許多國家將「感染者傳染愛滋給他人」以刑法論罪,但已有許多學者及民間團體認為這種將感染者論罪既無益於愛滋疫情控制,反而侵害了感染者人權。本文的「奧斯陸宣言」即清楚說明反對愛滋入罪化的工作目標。

愛滋司法聯盟發表「奧斯陸宣言」(摘譯)

原文標題:HIV Justice Network announces Oslo Declaration
原文作者:Sean Strub on February 22, 2012 4:43 PM
選文:熱線愛滋小組;摘譯:典典;審校:怪獸 

2月13日,在挪威政府配合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召開的「全球高階政策諮詢會議」前夕,約有二十位來自挪威、丹麥、瑞典、瑞士、南非等二十位愛滋專家與NGO工作者組成的愛滋司法聯盟齊聚挪威奧斯陸,共同發表反對愛滋入罪化的「奧斯陸宣言  Oslo Declaration on HIV Criminalisation」,希望各國能終止對於不公開病情、從事可能感染行為、非蓄意傳染的感染者不適當的刑事起訴,以及侵害感染者權益的調查過程。

這份宣言為政策制定者、以及犯罪司法系統的執行者提供清楚的指引與建議,希望確保當政府面對上述愛滋感染者從事的行為時,能適當並有限度地援引刑法來進行調查作業與判決,並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愛滋司法聯盟指出,有越來越多研究證據顯示,將愛滋感染者隱匿病情、從事可能感染行為以及非蓄意傳染三項行為入罪化,對於促進公共衛生與人權保障的影響是弊多於利。但近來愛滋感染者因為上述行為被逮捕、起訴與定罪的情形卻日益增加,同時有越來越多國家通過愛滋特別條例以合法化上述的起訴;為了直接回應這些情形,因而有這份宣言的出現。

雖然這份奧斯陸宣言並不是本次高階政策會議的正式文件,但其內容點出本次高階政策會議針對愛滋政策制定的目標,並鼓勵各國在制定愛滋政策與法律時,除了公共衛生與安全的考量外,也能保障愛滋感染者的人權。

這份奧斯陸宣言的起草成員包括愛滋感染者、因前述情況而曾受刑事處分的感染者、愛滋研究者與愛滋NGO工作者,完整的奧斯陸宣言請見原文:http://www.hivjustice.net/wp-content/uploads/2012/02/Oslo_declaration.pdf 內容大致包含以下十點:

 

1. 有越來越多研究證據顯示,將愛滋感染者隱匿病情、從事可能感染行為以及非蓄意傳染三項行為入罪化,對於促進公共衛生與人權保障的影響弊多於利。

 

2. 政府節制使用刑法的作為有助於營造友善環境,讓感染者接受篩檢服務、尋求協助或安心公開他們的感染者身分。

 

3. 雖然少數的蓄意傳染案件仍須刑法介入,但我們認為理想的狀況是感染者在初診斷感染時便能得到周遭環境的支持與培力,這也是預防蓄意傳染發生的方式之一,而這有賴以社區為中心、非懲處性質、去罪化的愛滋防治政策。

 

4. 現存的愛滋特別刑事法條應該廢除;在某些愛滋相關起訴案中,若因證據充分仍須起訴感染者,則應該合乎比例、前瞻性以及反歧視原則;並兼顧公共衛生與人權保障。

 

5. 在愛滋相關起訴案的辦理過程中,檢警應該了解感染者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起訴案中的所有利害關係人也應接受相關權益諮詢,以確保適切的偵查過程、以及感染者能適當尋求司法途徑。

 

我們也誠摯地請衛生、司法部門,以及政策制定者、法律執行者等,在考慮是否要對愛滋相關案件動用刑法時,能考量到以下幾點:

 

6. HIV疫情不是由已確診的感染者造成的,而是由尚未確診的感染所構成;現今估計有非常高的未確診感染人數,政府如果只依賴感染者公布自己病情、並以刑法懲處未公開自己病情的感染者,對於愛滋防治是沒有幫助的,同時也可能造成公共衛生與安全上的錯誤判斷。

 

7. 愛滋病毒僅是眾多透過不安全性行為或其他感染途徑之傳染病的一種,它就像是慢性病。針對愛滋設立特別法以及使用特別偵訊方式,其實更加強了愛滋感染者的污名化;而愛滋污名對於感染者前往篩檢、接受治療、公開病情的意願,以及一個國家在「零新感染、零愛滋相關死亡、零歧視」的目標達成上都是最大的障礙。

 

8. 刑法無法改變個人鑲嵌在社會脈絡中的行為,尤其是因愛污名而產生的行為或選擇。改變感染者行為(按:例如提高篩檢意願、願意公開病情)應藉由諮詢服務以及周遭環境支持,讓感染者能擁有健康、有尊嚴且被充權的生活。

 

9. 現在的犯罪司法系統以及媒體在面對愛滋相關案件的準備都不夠充分,有關單位應該給予警察、檢查人員、辯護律師、法官、陪審團以及媒體充足的愛滋相關知識培訓。

 

10. 現今如果有感染者的病情被媒體揭露,在網路上都可以搜尋到相關資訊,而我們認為涉及愛滋相關「犯罪」(但其實無罪也不應該被定罪)的個人有權保有隱私。媒體公布他們的個人資料對於促進公共衛生毫無幫助。若基於公衛需要,必須告知感染者曾接觸的個人時,相關部門也必須遵守倫理與保密原則。

 

完整新聞請見:http://blogs.poz.com/sean/archives/2012/02/hiv_justice_network.html 

12329171605021與會專家合影。資料來源:http://blogs.poz.com/sean/archives/2012/02/hiv_justice_networ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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