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5

【台灣/感染者權益】120705權促會:2012兵役小單張已經出版

由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所製作編印的【如何捍衛您的工作權益】【感染者兵役問題教戰守則】2012年新品已入替。請至權促會臉書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praatw 相片區,點選「2012權益小單張」即可閱讀。也歡迎各位朋友幫忙轉貼。

1275133444177112751334558511資料來源: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臉書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praatw

亦可至爽歪歪愛滋防治資源區下載:

《如何捍衛您的工作權益》《感染者兵役問題教戰守則》(請直接點選)

TAG:愛滋人權

2012-07-05

【台灣/外籍感染者權益】120705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持有各種證件外籍感染者居留權益

到底在台灣持有哪些證件實際上還是會發生因感染愛滋而被限制居留的事情呢?以下是甜不辣小秘書珈語,根據實務經驗以及法規規定整理的資料:

1.團聚/依親簽證:
沒通過申覆者,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規定,是可以註銷在臺的相關居留證件,並驅逐出國。

2.外僑居留證:
沒通過申覆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可以不許可繼續在臺居留,也一樣可以有驅逐出國的權限。但已經懷孕的愛滋感染者可以短期的給予居留許可。

3.台灣地區居留證、台灣地區定居證:
拿這個證件的朋友,通常都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戶籍的朋友,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可以不許可申請居留與定居,且是可以「強制出國」。但有通過申覆者、或者因僑居地區特殊狀況,出國影響到期生命危險者,是可予以裁量的。也就是說,現實上有些人可能會被強制出國,有些人不會,要視個別狀況而定,沒有一定的通則。但是依法來說,移民署是有權限將一個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的!

4.外僑永久(長期)居留證:
拿這個證件的朋友,還是具有外國國籍,因此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項第2款規定,還是可以將其驅逐出國的!

所以,這樣看上去,除非可以透過向衛生署申覆,取得一個對愛滋居留的免責權,不然,拿任何的證件在台灣生活,都還是會發生有法可循可以禁止居留跟驅逐出國的狀況歐!

本文原刊於:2012/7/5 台灣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Taiwan Alliance for Migrants Living with HIV/AIDS)臉書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tamlha/posts/4572832909633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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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

TAG: 外籍感染者

愛滋人權

2012-06-20

【臺灣/簡訊疑雲】120620 聯合報:假冒醫院狂發愛滋篩檢簡訊 百男心慌慌/愛滋感染者「瓢蟲」:篩檢不會傳簡訊

假冒醫院狂發愛滋篩檢簡訊 百男心慌慌
2012.06.20 聯合報╱記者陳雅芃、吳曼寧、王宏舜/台北報導

上周有不明人士假冒北市聯醫昆明院區的名義,在十四日上午同時間發出愛滋篩檢簡訊,給至少近百位男性,簡訊內容為「我們現在急需您接受傳染性疾病的篩檢,請您跟昆明院區聯絡。」讓接獲簡訊者人心惶惶。

昆明院區指出,這不明人士發的簡訊,雖未違反愛滋病防治條例,但冒名院區對院方造成困擾,已向警方備案,尚在評估是否提告。

台灣露德協會秘書長徐森杰指出,這封簡訊對當事人造成很大困擾,若不小心被他人看到,非感染者可能遭誤解,感染者可能因此身分曝光。

昆明院區行政中心主任莊苹說,院區對愛滋病患有過性接觸者,會發出相同的簡訊後續追蹤。但十四日的簡訊發號號碼非來自昆明院區,疑似為電信公司的網路電話。

她說,院區推測有可能是曾接獲昆明院區的簡訊者,在確定自己感染愛滋病後,轉發提醒曾與其有過性行為的人。

莊苹表示,在十四日上午一小時內,昆明院區接獲約八十多通電話,皆表示在同天上午約九點半,收到相同的簡訊內容。這幾天,院區也陸續接到零星男性電話,表達相同事件。

院區發現,八十人中,約有一半是愛滋病感染者。當時這些人致電院區時,還疑惑地表示「我不是已定期受檢,為何還發簡訊?」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上周收到簡訊的民眾多為男同志,有人從未留電話給昆明院區,卻收到這封「看似」昆明院區發送的簡訊,第一個想法就是「好奇怪」,趕緊打來詢問院方是否在辦活動。

林宜慧一開始覺得非常詭異,經和昆明院區聯繫,得知簡訊並非院方發出;加上不只愛滋病感染者收到簡訊,非感染者也收到了,並非個資系統外洩,推判可能是民眾惡作劇,以醫院口氣提醒朋友做愛滋篩檢,之後又被轉發。

林宜慧說,愛滋病感染者和同志圈對「愛滋病」非常敏感,這封看似「善意的提醒」,收到的人全部都是同志,似乎為同性戀扣上帽子,暗喻疾病和同志間的關聯性。此事發生在對同志友善的台北市,若發生在其他地方,不知會引起多大風波。

依各縣市醫院通報,全台約有兩萬兩千名愛滋患者,北市約兩千名愛滋患者。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7171596.shtml

愛滋感染者「瓢蟲」:篩檢不會傳簡訊
2012.06.20 聯合報╱記者黃文彥/台北報導

多位愛滋感染者接獲北市聯醫昆明院區簡訊,要求篩檢,引發個人資料外洩疑慮。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昨天表示,醫院、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愛滋感染者姓名、病歷等資料者,不論故意或不小心洩漏個資,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至於一般民眾洩漏愛滋感染者資料,疾管局科長莊志杰說,恐違反民法隱私權保障,或涉及刑法誹謗罪。

針對這起疑雲,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說,經初步了解,應是民眾發現染病,主動通知接觸過的親友到醫院篩檢。

周志浩說,愛滋篩檢紀錄涉及病患個資,醫院有保密義務。

疾管局科長莊志杰也說,若醫院或醫師洩漏,依法最高可開罰十五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在昆明院區篩檢的愛滋感染者「瓢蟲」說,他沒收過類似簡訊,也未聽說病友有接獲類似通知。

「都已受檢過了,怎麼可能還要篩檢?」「瓢蟲」說,無論一般篩檢或快篩,醫院都不會主動通知,病友要自己回醫院看結果。

「瓢蟲」說,愛滋匿名篩檢連姓名、電話都不必填寫,不會暴露身分;「就算姓名、電話外洩,沒有照片,走在路上別人也不會認識」。他以自身為例,感染者不必過度緊張。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7171594.shtml

醫院一通電話報備 警難追查
2012.06.20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昨天表示,一個多星期前曾接獲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來電,對方反映有民眾接獲「希望他們到醫院接受篩檢」的簡訊;但院方並無報案,警方無法追查。

派出所表示,醫院僅用電話報備,警方也沒看過這則簡訊,無從追查發送人的身分;至於發話人是善意提醒,還是惡搞,必須先釐清簡訊的真相。警方甚至不確定「聯合醫院昆明院區」是否遭冒名。

警方指出,若是惡意散布簡訊,可能涉及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若民眾報案,將追查發話來源。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7171595.shtml

1393905730-2190682330 (1)延伸閱讀
【爽歪歪網站提醒你】關於HIV篩檢,你必須知道的事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6722179411&myare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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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美國/感染者真實發聲】120605 鉅亨網:鉅亨看世界─啟發魔術強生的女孩

鉅亨網鄭杰  2012-06-05

20 年前,當 Hydeia Broadbent 七歲的時候,她經歷了她人生的魔術時刻,也就是當她遇見籃球巨星魔術強生 (Magic Johnson) 的那一刻。

當時 Hydeia 只是一個低年級的小女孩,而魔術強生則已經是全球第一流的籃球選手了。他們兩個都不知道自己的未來會如何,但他們兩人有一大共通處,他們都是 HIV 帶原者。

那時,當 Hydeia 哭的時候,魔術強生伸出他的巨掌搭在她的肩上安慰她,Hydeia 抽噎地說:「我只是想要人們知道,我們只是一般人。」魔術強生則安慰她:「喔,你不需要哭,因為我們都是正常人,我們的確是。」

《CNN》報導,20 年前,Nickelodeon AIDS 協會捕捉了這一幕用以告知美國年輕人 HIV/AIDS 可能影響所有事物。

命運交會的那一刻

今年 3 月在美國洛杉磯,魔術強生又再度與 Hydeia 相遇了,站在身高 6 呎 9 吋的魔術強生旁,身高 4 呎 8 吋的 Broadbent,相形更為矮小,他們兩人是為了參加紀錄片「The Announcement」首映會而現身,這是一部 ESPN 拍攝的紀錄片,紀錄了魔術強生面對 HIV 的種種歷程,而 Hydeia 孩童時淚眼哭訴的畫面一再出現於影片內。

魔術強生和 Hydeia 首度相逢過後 20 年,兩人皆持續為 HIV 發聲,成為舉足輕重的力量,當年魔術強生是因為不安全性行為而感染 HIV 病毒,Broadbent 則是因為生母濫用藥物而無辜遭受感染。

魔術強生回憶當時說:「Hydeia 對我來說就像是全世界。當我 20 年前首度遇見她,並且看到她如何因為他人的對待而變得如此脆弱和身心交瘁,我都心碎了。」

「那個特別時刻是既哀傷,但又深具啟發性的。這讓我想要做更多事提醒世人注意這項疾病,並且教育世人,如此就不再有人會遭受到 Hydeia 所感受到的態度。」魔術強生說。

現在芳齡 27 的 Hydeia 已經成為了一個充滿能量、鼓舞人心的女人,她拒絕沉默,她在各會議、大學、學校公開演講,熱情地告知美國年輕人關於與 HIV/AIDS 共同生活的真實:那些無眠的夜晚、那些噁心的早晨、那些永無止盡的醫生會診,還有成千上萬的醫療帳單。

「我盡量真實呈現,這不是他們會想要得到的疾病。目前的這一代,他們並不知道 HIV/AIDS 的現實,他們看著我和魔術強生認為吞個藥丸,我們就 OK 了。他們並不知道這病的嚴重性,他們不知道藥的副作用,他們不知道財務現實。」Hydeia 說。

他們不知道我們真的會死。」Hydeia 說。

電話那頭帶來的惡耗

時空回到 24 年前,Broadbent 僅僅只有 3 歲。一名戴著雙層口罩、雙層手套,穿著像是太空人的醫護人員就站在她旁邊,醫院的化驗人員將針頭從 Hydeia 身上抽出,Hydeia 痛得尖叫,「爸爸,為什麼你要讓他們這樣對我?」Broadbent 邊哭邊說。

當時是 1987 年,AIDS 疫情席捲美國,甚至讓醫學界也無法提防,醫生們對 AIDS 所知也極為有限,特別是對染病的兒童。

Hydeia 是 Broadbent 夫婦領養回來的孩子,當時她只有

2012-05-27

【台灣/愛滋人權】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SongYY說明:4月底,總統馬英九公佈台灣首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以下簡稱為兩公約國家報告),被許多團體批評為「粉飾太平、避重就輕」。一個月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2日召開記者會,公佈63個民間團體撰寫的「影子報告」,厚達3百多頁,內容企圖填補官方版的不足,陳列官方忽略的事例,呈現台灣真實的人權狀況。以下便節錄影子報告中有關愛滋人權的部份。(影子報告全文下載網站 http://ppt.cc/@A!G)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條、第26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隱私曝光遭致工作權不保:回應國家報告第13頁第44段

國家人權報告中,關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之保障,僅列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如感染者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時,得依該辦法,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2007年修正公布以來到2011年7月,感染者因權利受損而申訴之案件僅有6件,此稀少數字所反映法律保障與執行面的落差;法律對於在這個社會中備受污名的愛滋感染者,能尋求救濟與保障的資源與管道其實大為不足。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黃先生為愛滋感染者,透過友人介紹,他來到某家公司面試並獲得工作機會。而後公司安排體檢,在員工體檢表中赫然看到愛滋也在受檢項目之內。黃先生擔心感染身份曝光及被友人知道,難過地離開體檢單位,也放棄了剛應徵上的工作。他心中很徬徨,下一份工作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情況?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20多歲的小瑜是個愛滋感染者。2009年11月下旬,她應徵獲派到一家醫院當清潔工,她第一天上工下班時收到清潔公司發的體檢表,裡面有愛滋病毒檢查,她隔天告訴公司她是愛滋感染者,不料公司竟要她立刻交回所有工作配備,她上班一天半就因此被解僱。
本案向北市衛生局申訴成立後,因該清潔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所以處30萬元罰緩。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雖明文保障感染者之工作權益,不得予以歧視,同條例第23條並規定確認申訴成立後,違反者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前開條例2008年發布之子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雖明訂申訴程序與機制。惟在實務處理上,申訴成立後尚以當事人是否和解作為裁罰的判斷標準,故亦有案例雖然申訴成立,衛生局卻以雙方和解為由不予開罰。法規實施初期,亦曾發生地方主管機關拒絕告知申訴人申訴處理結果。申訴辦法的本意是在確立是否有歧視的情形發生,若對於違法者未能給予應有的處罰,則難以致力達到愛滋平權的目標。

對愛滋感染者而言,隱私的保障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議題。在職場中,除了愛滋感染者的身分曝光,因而受到公司歧視而被迫離職之外。縱使公司不予解僱,也可能因感染身分在公司內部受到流言蜚語,逼迫感染者主動離職。因此,實際上要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就應該要事先禁止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體檢項目。現行條例雖然明文保障工作權,但對於如何保障卻模糊不清,而難以運用。若在勞資雙方權力強烈不均等的關係下,公司若要求員工體檢愛滋病毒,感染者難以拒絕,更容易因體檢資訊不當處理造成身分曝光,影響其工作的權利。

除了未曝光的愛滋感染者如何保障其隱私,以免進一步侵害其家庭團聚、工作、受教、就醫等延伸性的人權外,另外有一群協助弱勢愛滋感染者者的社會團體,也往往易受到一般民眾的誤解和排斥,例如以下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實務案例
居住歧視—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2005年6月於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租屋收容20多位愛滋感染者,經警方不慎將消息傳出,隨即遭該社區居民反彈,以社區規約中規定「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之業務」,要求關愛之家於三個月內遷離。經關愛之家拒絕後,該社區管委會於同年10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6 年10 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該規約僅是限制「從事收容或安置之業務」,而非限制愛滋感染者之居住自由,且為保障再興社區居民免受愛滋感染者對其生理或心理衛生健康之威脅,判決關愛之家一審敗訴,必須遷離該社區。
2007年,因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通過,依據本法意旨本案於二審時,高等法院即認社區規約排除法定傳染病愛滋感染者之收容,有違法律保障感染者權益,判決再興社區敗訴。
關愛之家雖獲得勝訴,卻也因感染者消息曝光,造成社區居民恐慌與排斥,為保護感染者不受排斥的安居權利,在本案定讞前,關愛之家的重症感染者早已先遷往他處,原址轉型為更生婦女與愛滋寶寶的婦幼庇護中心

【結論及建議】
健全愛滋感染者遭受歧視的申訴管道
在愛滋感染者就業歧視方面,應事先落實避免不必要之體檢,以加強對隱私權之保障。
歧視愛滋感染者申訴與處罰本意在確立及防止歧視行為,應與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達成和解脫鉤,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私下和解,不應干涉案件之審議與決定,同時申訴管道進度及處理方式均應透明化,使得申訴人可以查詢進展及裁罰結果,以落實確實的救濟。
此外,申訴案件數量極少,反映的亦可能是感染者並不了解自己權益所在,或並不知曉申訴辦法的存在。因此中央政府或地方主管機關,都有必要在進行反歧視教育的同時,亦積極宣導相關申訴管道與機制。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居住與遷徒自由

【回應國家報告】
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 :回應國家報告第42頁第164段

台灣對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仍然依循1980年代政策採取全面限制。但近年來隨著公衛水準與醫學科技的改善,世界各國對於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入境的規定不已有很大的改善,根據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IAS)的The Global Database on HIV related travel restrictions調查192個國家的分析結果,強制要求外籍愛滋感染者離境的國家僅31個,短期(3個月以下)入境有相關管制的國家僅20個,台灣皆在這些國家之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對於入境三個月以下的旅客,不會要求愛滋檢驗結果。但對過去已發現感染愛滋的名單(衛生署疾管局列管),雖可來台短期入境,但卻限制每季可申請一次十四天以內的短期簽證;三個月以上入境則需檢查或檢附檢驗報告,檢查或檢驗結果陽性反應者得令其出境。境內外籍配偶一旦發現感染愛滋,需立即離境,2001年修法若能證實是被本國籍配偶或是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始得申覆機會。

旅行、出國唸書、工作,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最基本的自由。但對於愛滋感染者而言,卻有重重的困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唯有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目的,才能限制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歧視)第33段提及,國家往往藉口保護公眾健康而以一個人的健康為由限制人權,這種作為就是一種歧視。2010年1月5日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發出聲明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並再度呼籲「一切有著這類歧視性限制的國家採取行動,盡早除去」。現代醫療技術進步之後,愛滋病已成為一種慢性病,不再是像過去發病率、致命率那麼高,愛滋的防治不該也不會藉著限制感染者的自由而達成。

【結論與建議】
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 開放外籍愛滋感染者長期(三個月以上)入境之限制,入出境我國之外籍人士、大陸香港澳門等居民,皆無須檢驗愛滋。尊重愛滋感染者遷徙自由。
2. 強調並保障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於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應行之做法包括:應刪除簽證申請表上,要求申請者申報是否感染愛滋病毒之要求(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第二頁問題C);不應將感染者僅因其感染愛滋列入境管黑名單,致使每次申請簽證或入台時,遭受刁難。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驅逐外國人程序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外籍愛滋感染者遭驅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對於入境居留達三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出HIV檢驗報告或對其作例行檢驗,一旦發現為陽性反應,主管機關即會通知外交部廢除其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對於此類將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未給予其任何申訴程序,逕自將其驅逐出境之行外,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3條之規定,但國家報告在本條項之檢討中,對本條例之內容隻字未提。

對於在境內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同條例第20條主管機關雖給與受本國籍配偶者傳染而得病之外籍人士、或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覆之權利,但該條範圍過於狹隘,對於外籍人士僅限其被本國籍配偶傳染者始得申覆,符合要件者使得繼續居留,無法適用於所有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明顯有對待上之差別。此種差別僅僅以受感染之途徑為是否可得申覆之差別,進而影響到其是否可居留或是需被驅逐出境,造成重大差別,國家卻無法解釋此差別規定是否有正當理由。
而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愛滋作為驅逐出境之理由是否適當,本報告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內容中加以檢討。

實際個案
泰國籍新移民配偶因被驗出感染HIV,面臨將被遣返的命運,本國籍妻子苦苦哀求能否幫忙不讓丈夫遣返出境,卻得不到相關單位的協助。由於台灣法令規定,一旦外籍人士被驗出患有愛滋病後就必須被遣返,致使許多家庭無以為繼。講求人權的台灣法令對外籍感染者的不友善,致一家團聚夢碎,望著茫然的夫婦檔,期待台灣政府能修正相關條文,保障外籍感染者在台之基本人權。

實際個案
阿維是來自緬甸的華僑,在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回到緬甸認識其妻小雪,並育有一兒一女,1996年小雪因更換居留證時進行外籍人士健康檢查,被檢驗出感染HIV,阿維也一併被檢驗出感染。照法規小雪須被驅逐出境,但因為小雪的家人都在台灣,於是決定冒險逾期居留繼續在台照顧小孩及先生。2007年以後開放申覆,雖然小雪符合申覆條件,但衛生單位不願讓小雪留在臺灣境內申覆,堅持小雪需要離境後再提申覆。當時本個案家中經濟已越來越糟(無合法居留身分的小雪無力負擔就醫與持續服藥),遑論出境機票費用。2010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曾召開會議,為一批在台逾期居留的外籍愛滋配偶,提供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醫療服務,並希望趁著協助過程中,遊說這些逾期居留者儘快離境,而非協助提起申覆。7712011年9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協助小雪再次送出申覆到衛生署,歷經了一些資料的確認、補件與說明,總算在2011年11月11日收到正式公文通知申覆通過。

【建議】
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以公共衛生與醫療為名的隱私侵害作為

1. 同志捐血罪罰化
2011年3月,一名男同志遭檢察官以其於2010年1月間,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竟仍為捐血,釀成一死、一人感染愛滋病,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名予以起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則批評該名男同志,明知違背捐血規定中的「同志捐血禁令」,竟未對捐血中心人員據實以告,更進一步指控該名男同志實欲以捐血達成篩檢愛滋之目的。但事實上,該名男同志原本即是長期的捐血者,並用匿名篩檢的方式,定期檢驗愛滋,此次捐血前就曾進行過匿名篩檢,得知結果為陰性。該名男同志是於2010年4月再次自行匿名篩檢時,才得知自己已感染愛滋,推測捐血當時可能正值檢驗的空窗期。

衛生署依《血液製劑條例》而訂定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將「男性間性行為者」規定為「永不得捐血者」,較之「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者」僅「應暫緩捐血」,捐血規定對「男同志」採取更為嚴厲的態度。衛生署未以性行為實際是否安全(戴保險套)為斷,而直接認定「男性間性行為」均屬無例外的絕對危險行為。此一分類標準,顯示對同志的罪犯化(只要有同性間性行為者,即為非法捐血者),藉以迴避衛生主管機關在「用血安全」上所應負之責任。事實上,為了攸關全國人民健康福祉的「用血安全」問題,世界各國無不以科技所能及之最敏感技術為之,盡最大努力縮短病毒篩檢的空窗期,使國民用血安全獲得有效的保障。但當加拿大、美國、新加坡都已長期採用空窗期僅11天的NAT(核酸檢驗法)作為血液篩檢技術,衛生署仍以技術昂貴不符成本為由,拒絕換用NAT。

此一事件發生後,在行政院指示下,衛生署雖然表示將自2012年開始採行NAT,但仍究表達NAT將吸引高危險群大量利用捐血來進行愛滋篩檢的憂慮,試圖減輕國家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事實上,不論是否從事「男性間性行為」,皆有感染並傳染愛滋之可能,妖魔化男同志以推卸衛生署確保用血安全之責任,並無法真正解決用血安全的問題。正當世界各國已逐漸解除「同志捐血禁令」之際,衛生署在「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所顯現的心態,仍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之意旨背道而馳。國家不應干涉人民的自我認同及個人性傾向,並以性傾向作為國家起訴個人之犯罪原因,衛生署應撤銷告訴。

在Nowak《CCPR COMMENTARY》一書中第409頁至410頁,關於《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7條有關隱私權部分,作者曾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例(Toonen vs.Australia)指出將性認同本身做為一種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對於其隱私權造成侵犯,儘管該締約國(澳大利亞)表示這是基於公共衛生的理由,為了防治愛滋病的傳染等因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仍表示,將同性戀行為做為刑事罪刑本身,並不是恰當手段,也跟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一貫所推廣的愛滋防治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2. 健保卡註記愛滋政策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2004年開始全面以IC卡取代紙卡。鑑於IC晶片在個人醫療資訊的蒐集、揭示、使用、轉移、貯存與銷毀等各方面皆與紙卡大不相同,在社會污名化特定疾病的社會現實環境中,引起個資外洩將侵害特定疾病患者權益的不安,「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應此而生,次年與健保局達成「特殊疾病患者,經病患個人要求,疾病相關醫療資訊,可不登錄於健保IC卡」之共識。共識原則適用至今,雖非絕無障礙,但大抵可行。

2011年8月底,台大醫院與成大醫院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一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被移植於五位受贈者身上,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的極大風險,社會譁然。輿論指責愛滋醫療資訊過於隱密,使醫事人員求證不易,亦未能再次稽核,導致此次不幸的錯誤移植事件發生。

媒體添柴加火,民眾不明所以卻恐慌無比,器官受贈者與醫事人員(事實上,媒體報導中,幾乎日日有醫事人員投稿,要求醫事人員有權知悉病人愛滋資訊)被塑造為愛滋隱私受到過度保護的受害者。幾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發言關切,立委表態應修法使醫事人員得以便利查詢個人愛滋資訊,監委則開始追究主管機關維護愛滋資訊政策之錯誤。社會輿論更出現應於健保卡註記愛滋之議。在防疫應維持高度謹慎的考量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終表態反對於健保卡上註記愛滋,擔心將因此使醫護人員鬆懈誤判而忽略了尚未列管的感染者,疾管局同意提供疾管局之愛滋資料予器官移植捐贈中心進行比對,但強調防止誤植愛滋器官的關鍵還是在於移植前「檢驗」的把關。

【結論與建議】
有關性認同(自我認同)的除罪化,民間社團認為:衛生署應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永不得捐血者之規定,以「可能傳染病毒的危險行為」取代「男性間性行為者」。

兩公約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享有最高標準健康之權利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之歧視:回應國家報告第69頁第247段;第73頁第251段

國家報告內雖聲稱「有關就業權保障,醫事機構應依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勞工體檢,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檢查項目,且抽取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應踐行衛教及告知同意程序,並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第三人,違者處予罰鍰。」但是企業與醫療院所違法情況,時有所聞。

另外,台灣對外籍人士採取嚴格並具有歧視性的體檢要求,一旦檢查陽性即予以強制遣返。即使外籍配偶亦需提出證明被台籍配偶感染,才得居留並享有治療之權利,徒增弱勢家庭之負擔,並有拆散家庭之可能。此外,亦發生同時為身心障礙者又為愛滋感染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申請居家照護,經地方政府核可後,卻發生無居家關懷員願意提供服務之情形; 公務人員亦因懼怕感染愛滋病毒,拒絕訪視。上述種種除凸顯法律與執行間之落差,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一般民眾與公務人員對愛滋病之認識極為不足,對愛滋感染者之歧視仍然相當歧視之法律。

最後,在愛滋感染者之治療方面,國家報告稱「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由政府以公務預算支付,病患無需自費」,但衛生署研擬部分負擔之方案,未來是否享此保障,不無疑慮。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由政府提供免費醫療大大有助於防疫工作。我們敦促政府,在更動愛滋藥物提供機制前,必須嚴肅將愛滋感染者之人口學特性(包括社會階層)等列入考慮。若部分分擔機制對感染者與罹病者,造成重大經濟壓力,致延誤用藥時機,將嚴重斲喪愛滋防疫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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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0

【台灣/愛滋燭光日】120518 中央社:國際愛滋燭光日 吳克群獻愛心/052

國際愛滋燭光日 吳克群獻愛心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8日電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今晚在台中市舉辦國際愛滋燭光日活動,藝人吳克群擔任愛心大使,點亮燭光祈福,他還捐出珍愛的簽名T恤義賣,以實際行動關懷帕斯堤家庭。

國際愛滋燭光日是全球性的串連活動,露德協會15年來關懷陪伴帕斯堤(愛滋感染者)朋友面對愛滋病帶來的衝擊,今年的愛滋燭光日活動於晚上在台中大遠百前廣場舉行,雖然雨勢不斷,仍有不少民眾撐著傘在雨中守候吳克群的出場。

包括露德協會理事丁松筠神父、台中市副市長蔡炳坤、疾病管制局第三分局分局長林明誠、立委林佳龍的太太廖婉如都出席活動,與吳克群一起點亮燭光,在丁松筠的帶領下,一起為台灣的帕斯堤及其親友祈福。

蔡炳坤表示,因為雨不停,反而讓大家更能凝聚在一起,台中市希望成為友善的城市,不是只掛在嘴邊,而是要付諸行動,他並捐出二手物品給主辦單位義賣。

吳克群在雨中與大家一起點亮燭光,還捐出1件珍愛的簽名T恤義賣,以實際行動關懷帕斯堤朋友,吳克群為在雨中守候的粉絲獻唱一首「為你寫詩」,籲請大家都能以實際行動支持帕斯堤家庭。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205180325.aspx

愛滋燭光晚會追思 籲尊重感染者權益
2012-05-20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2012年國際愛滋燭光日晚會」昨晚在新北市舉行,透過燭光追思愛滋病的往生者,也替繼續奮戰的愛滋感染者祈福,並呼籲大眾給予感染者尊重與關心。

長期協助愛滋感染者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表示,自1984年在台灣發現第一名愛滋感染者,至今年4月底已累計超過2萬2千多人感染、發病者8千多人,雖然醫藥進步使得感染者可延長壽命、提高生活水準,但是愛滋感染者的就學、就業、婚姻、安養飽受異樣眼光,根據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統計,去年就處理73件感染者受侵權的事件,其中又以感染者的隱私、工作、居住權為主。

因此今年愛滋燭光日晚會以「共同促進健康與尊嚴」為主題,出席的新北市長朱立倫與民眾一同手持燭光,將蠟燭排成紅絲帶形狀來許願祈福,他呼籲大家注意自我安全保護,避免感染愛滋病;對於不幸罹病的感染者,也應尊重其權益,並給予關心和支持。

陽明大學愛滋病研究中心主任陳宜民教授表示,現在藥物治療愛滋病的效果非常好,副作用也很少,而且愛滋病毒的傳播方式很有限,因此與愛滋感染者共同生活、吃飯、上學、工作,不會輕易被感染,不需排斥或歧視這些感染者。

關愛之家的東臺公益之旅自行車隊隊員,也宣布將透過600公里的單車行,宣導對愛滋病的正確認識,呼籲民眾若有不安全性行為,應定期接受篩檢,以免延遲就醫。今天一早車隊由台北文山區出發,路途經由宜蘭山線、花蓮、台東,直到關愛之家的屏東內埔中途之家。

新聞出處:http://www.top1health.com/Article/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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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2

【台灣/志工故事】120512 中央社:關懷愛滋 德人籲促人權

2012-05-12 志工台灣系列報導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12日電 

「工作、運動、藝術與志工」,人稱Chris叔叔的何任遠來自德國,從在德國成立愛滋關懷熱線,關懷愛滋病患並致力提升感染者人權,來台灣後,到關愛之家持續投入關懷服務。

來台居住已經20多年的46歲何任遠(Chris Merkelbach)來自德國阿亨市(Aachen),目前在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擔任副教授,同時也在關愛之家協會擔任志工服務約6年。

18歲的何任遠在醫院擔任替代役(Zilvildienst)時,對於護理工作產生熱誠並接受護理教育成為1名男護士。之後,連到柏林洪堡大學(Humboldt-Universität zu Berlin)修讀教育學、語言學與漢學學位時,也在醫院內擔任男護士兼職。

「罹癌後立志投入志願服務工作」,1992年何任遠初來台灣,並在學校教學,不幸的是2000年時被確診罹癌並在台大醫院接受治療,感受到醫護人員及志工的關懷,並決定出院後要回饋社會。

「我是台灣人」,何任遠很親善,也不認為自己是外國人,他說,從頭到腳,外表看起來是個外國人,但是想法與內在都台灣化,他比著自己肚子,風趣地說,「這個可是多年來吃台灣食物的結果」。

關懷愛滋已經30多年了,何任遠談到當時在醫院擔任替代役時,醫院收治1名感染者同時又罹患肺癌,面對當時的社會風氣,很多醫護人員不知如何處理與照顧,更害怕接觸,在治療不久後不幸過世。為讓感染者有求助管道,與朋友共同成立服務熱線,至今仍運作著,且設在德國愛滋服務(Deutsche AIDS-Hilfe)機構。

自與關愛之家為鄰到進入關愛之家,他說,後來再返回歐洲進修,2006年,當他再度踏上台灣土地時,關愛之家已搬到台北市文山區。閱讀報紙知悉事情始末及愛滋兒「家家」就學受阻事件後,令學教育的他十分感嘆。

何任遠關懷愛滋從德國開始,盼生根台灣,他最近完成1本小冊子,將出版後分送給國中、小學老師,他希望透過淺顯易懂的方式,分享如何與愛滋小孩相處及正確的衛教資訊。他說,「孩子都有受教權,孩子也需受到保護。」

每週固定到關愛之家服務1、2次,何任遠也運用平常在大學講課的機會,傳授給學生關於愛滋病防治與如何與愛滋病患相處的正確衛教知識。他說,有些有相關問題的同事、學生或家長也會找他討論並分享,也有學生主動到關愛之家服務或發動募款。

目前最希望為感染者爭取更多人權,他說,在歐洲或美國對於愛滋感染的外國人是採取包容態度,讓感染者留在當地接受治療;不過,在台灣則是相反,外國感染者需隔離在境外,這讓外國籍感染者不敢就醫與治療,而造成疾病死角。

何任遠說,現今台灣社會對於愛滋感染者的態度就像30多年前的國外,當時國外就有專屬的養老院收治愛滋病患;他說,在逐漸邁向高齡化的台灣,類似的安置機構是末來的需要,同時社會風氣也應更包容與開放,有些法律不足處應修法改善。

何任遠父母自小常教育他,「若你不投入,則無人投入(If you don’t do it, no one will do it.)。」對於照顧病患也習以為常,從小就需幫忙照顧患自閉症與聽障的哥哥;父親成立聽障服務中心、母親則致力於勞工權益保護,在這樣家庭環境下,耳濡目染對於志願服務任務也能適應。

當志工是很自然的一件事,在關愛之家有許多海外與國內志工固定服務,透過不同的文化相互交流,交織出不同的趣味,也為關愛之家的成員帶來歡笑與愉快,一時忘卻病魔,更多的陪伴,有助病情改善。

志工不分貴賤與階級,他說,志工可讓社會更和諧,依每個人的興趣與專長,奉獻關懷與愛心,每個人有選擇的自由,在關愛之家志工需要主動的知道要做什麼,「我是教授,我也能幫忙整理浴廁,這也是一種貢獻。」

他分享父母給他的人生4項功課,「工作、運動、藝術與志工」。他說,工作也有、運動也做、藝術是唱歌與拉大提琴、並樂於擔任志工。現在雖然46歲了,但沒有中年危機的困擾,每天樂在工作與服務。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512004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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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臺灣/感染者故事】120502 蘋果日報:人間異語:老父照顧癱瘓妻愛滋兒,快垮了

SongYY說明
這則真實故事中,我們看到了社政單位對愛滋的認識不足,不必要的恐慌與歧視,導致感染者被社福資源拒於門外,而求助無門。延伸閱讀中有更深入的報導。
另一個可以看到的是外籍愛滋感染者全面限制入境的法律規定,造成這個家庭母子相隔兩地的情況。即使2007年修法開放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於申覆獲准後,解除入境限制。然而申覆對於很多外籍感染者來說,是痛苦而漫長的過程。對外籍感染者限制的政策實有修改的必要。

人間異語:老父照顧癱瘓妻愛滋兒,快垮了
蘋果日報記者許家峻採訪整理 2012年05月02日

Q:你的家庭處境,遇到什麼困難?
A:以前我跟太太經營菜市場中盤批發,兩人很努力,整晚沒睡也在做,存了些錢,日子還過得去。太太50幾歲時,有天睡到一半從床上摔下來,突然中風,四肢癱瘓不能動。她中風後,我沒心情再工作,想盡辦法要醫她,進出醫院好幾趟,有人說在台中有中藥可以吃,我每周從高雄大寮開車到台中拿一禮拜的藥,一次5萬塊,吃好幾次攏無效,光醫我太太,錢幾乎花完,我精神、體力不堪負荷,才將她送到老人院住,每月去看她1、2次。

Q:家裡沒人幫忙嗎?
A:我有個兒子本來在開貨車,每月3萬多,他年輕時愛玩,感染愛滋,但不知道,30歲時,娶了個柬埔寨籍新娘,婚後隔年,媳婦就懷孕,產檢時,被醫院檢查媳婦感染,孫子沒有。就這樣,媳婦被送回柬埔寨,孫子留給我帶。那時兒子知道自己有愛滋,心情非常鬱卒,常喝酒澆愁,他34歲酒後車禍,因腦瘀血開刀,手術後,也不知是什麼原因,眼睛就看不見,右半邊不能動,四肢慢慢萎縮,不能走路。
他出事後沒辦法出門,大小事都我一人在煩惱憂愁。我要顧太太顧孫,又要顧兒子。10幾年來,都是我幫兒子拿藥。我以前不曉得什麼是愛滋,只聽說如果藥物控制好,就跟一般人一樣。中都中了,驚嚇也嘸法度,隨在伊啊。

Q:你有向村里幹事申請協助嗎?
只靠補助很艱苦
A:家裡沒收入只靠補助,兒子重殘申請4千多,加我的老人年金,這些錢要我跟兒子孫子用,實在艱苦。孫子都我在養,我不識字,他國小跟我討電腦,我聽說現在孩子讀書沒電腦不行,就去鳳山買一台3萬多,我沒信用卡,還是要想辦法用分期付款買給他。我試過要看能不能補助多一點,里幹事、里長都說條件不合格。
我年紀大了,真的沒辦法做,都孫子幫他爸洗澡、清理屎尿。孫子國一算懂事,三餐我叫他買飯,我隨便炒幾樣菜,吃得飽就好。之前社會局有派人來看,我跟他們說,能不能有居家照顧,他們看完後,5、6年攏嘸消息,原因我也不知道。我這幾年一直申請都沒用,快灰心了。

Q:你有跟對方再溝通嗎?
A:庄腳人憨憨,什麼攏嘸知影。政府單位都沒回文,我猜想會不會是怕我兒子有愛滋?以前我也沒欠政府什麼稅,如今真的好辛苦。有時候坐在客廳想,有人像我75歲都在享福了,我卻還要擔負這些,要不是我個性倔強,換做別人可能早就自殺,我現在都是一直忍耐,活一天算一天。我拜託高雄政府能多幫忙,也讓我那無緣的外籍媳婦能夠過來照顧她兒子,讓他們一家團圓。我老了,已經沒力再顧妻兒孫了。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2/34198518

愛滋器捐 不可原諒的錯誤延伸閱讀
120415 公視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120414 苦勞網:居家照顧等嘸人 社福資源 愛滋止步?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415233651862&myarea=2&page=1
120415 公視晚間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新聞影音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1UYJlcLf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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