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1

【中國/防治策略】120531 生物通:中國教授尚紅、張林琦發表《Nature》文章 評論中國愛滋病狀況

來自瀋陽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尚紅教授和清華大學的張林琦教授在5月30日的《自然》(Nature)雜誌上發表了一篇題為“HIV prevention: Bring safe sex to China” (愛滋病毒預防:將安全的性帶到中國)的評論文章,就目前中國由同性戀導致的愛滋病流行狀況及相關政策與措施展開了討論,並提出了一些建議。

作者們在文章談到在中國討論性,尤其是同性戀是一個會令人感到不自在的話題,這也是涉及到HIV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中國據估計有1800萬男性有同性性行為,他們面臨的健康風險正日益增加。在所有報導的HIV病例中同性戀者間的傳播還在繼續增長,從10年前開始對這一群體的HIV進行監控,數據表示從2005年以前的0.3%增長至了2011年超過13.7%。在男同性戀者間HIV的傳播以驚人的速度蔓延,遠超過其他的高危人群例如靜脈注射吸毒者和以前的商業獻血者。

由於在中國同性戀者承受著來自家人和朋友的壓力,從而隱瞞自己的同性戀身份。據調查在中國由多達31.2%的男同性戀與異性結婚。中國人在談論同性戀時會感到尷尬,性通常被認為是極端個人隱私的事情,很少直接或公開提及。這種觀念導致了對於HIV感染者普遍的歧視。在中國對於年輕人缺乏廣泛的性教育,關於HIV傳播的流行病學數據也比較匱乏。這樣使得一部分個體不敢去尋求HIV信息資源或進行測試,以及諮詢中心。上述因素綜合之下,同性戀間HIV感染率激增也就不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了。

作者們認為這種趨勢不應該再繼續。中國的決策者、公共衛生研究人員、醫生、教育工作者和社區負責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著必須走到一起來推廣教育,尤其是針對男同性戀著,在這些人因無知和恐懼成為感染者之前讓他們了解HIV的預防和治療。作者們還認為要控制HIV在高危人群的傳播,歸根結底要是要突破對於性、同性戀和尤其是HIV感染者的歧視。

首先,在政策方面。在過去的10年中國政府在對HIV的研究、同性戀預防和治療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然而消除歧視的措施還做的不夠,還沒有相關的具體政策出台保障HIV陽性個體不遭受區別對待。此外,還需規定HIV感染者必須將其感染HIV的情況告知他們的醫生和伴侶。

其次,衛生專業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和醫務工作者必須開展跨學科合作,更好地確定HIV的蔓延的地區及方式,將這些數據轉化為公共健康應用。為此,需要開展更多的HIV檢測,更好的了解所必需的預防和治療干預措施。讓更多的男同性戀者了解到獲得這些服務的途徑,相關社區提供有針對性的檢測和諮詢。

只有通過政策、規劃、研究和臨床領域協同努力,新的感染才會明顯受到抑制。當前一些困難是難以逾越的,但是這些需要從現在開始協調行動。

文章出處:http://www.ebiotrade.com/newsf/2012-5/2012531105636818.htm

Logo延伸閱讀
120530 Nature原始論文:HIV prevention: Bring safe sex to China
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l/v485/n7400/full/485576a.html
120513 聯合報即時新聞:中國大陸愛滋防治策略錯誤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16232315218&myarea=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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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7

【台灣/愛滋人權】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SongYY說明:4月底,總統馬英九公佈台灣首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以下簡稱為兩公約國家報告),被許多團體批評為「粉飾太平、避重就輕」。一個月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2日召開記者會,公佈63個民間團體撰寫的「影子報告」,厚達3百多頁,內容企圖填補官方版的不足,陳列官方忽略的事例,呈現台灣真實的人權狀況。以下便節錄影子報告中有關愛滋人權的部份。(影子報告全文下載網站 http://ppt.cc/@A!G)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條、第26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隱私曝光遭致工作權不保:回應國家報告第13頁第44段

國家人權報告中,關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之保障,僅列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如感染者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時,得依該辦法,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2007年修正公布以來到2011年7月,感染者因權利受損而申訴之案件僅有6件,此稀少數字所反映法律保障與執行面的落差;法律對於在這個社會中備受污名的愛滋感染者,能尋求救濟與保障的資源與管道其實大為不足。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黃先生為愛滋感染者,透過友人介紹,他來到某家公司面試並獲得工作機會。而後公司安排體檢,在員工體檢表中赫然看到愛滋也在受檢項目之內。黃先生擔心感染身份曝光及被友人知道,難過地離開體檢單位,也放棄了剛應徵上的工作。他心中很徬徨,下一份工作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情況?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20多歲的小瑜是個愛滋感染者。2009年11月下旬,她應徵獲派到一家醫院當清潔工,她第一天上工下班時收到清潔公司發的體檢表,裡面有愛滋病毒檢查,她隔天告訴公司她是愛滋感染者,不料公司竟要她立刻交回所有工作配備,她上班一天半就因此被解僱。
本案向北市衛生局申訴成立後,因該清潔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所以處30萬元罰緩。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雖明文保障感染者之工作權益,不得予以歧視,同條例第23條並規定確認申訴成立後,違反者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前開條例2008年發布之子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雖明訂申訴程序與機制。惟在實務處理上,申訴成立後尚以當事人是否和解作為裁罰的判斷標準,故亦有案例雖然申訴成立,衛生局卻以雙方和解為由不予開罰。法規實施初期,亦曾發生地方主管機關拒絕告知申訴人申訴處理結果。申訴辦法的本意是在確立是否有歧視的情形發生,若對於違法者未能給予應有的處罰,則難以致力達到愛滋平權的目標。

對愛滋感染者而言,隱私的保障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議題。在職場中,除了愛滋感染者的身分曝光,因而受到公司歧視而被迫離職之外。縱使公司不予解僱,也可能因感染身分在公司內部受到流言蜚語,逼迫感染者主動離職。因此,實際上要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就應該要事先禁止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體檢項目。現行條例雖然明文保障工作權,但對於如何保障卻模糊不清,而難以運用。若在勞資雙方權力強烈不均等的關係下,公司若要求員工體檢愛滋病毒,感染者難以拒絕,更容易因體檢資訊不當處理造成身分曝光,影響其工作的權利。

除了未曝光的愛滋感染者如何保障其隱私,以免進一步侵害其家庭團聚、工作、受教、就醫等延伸性的人權外,另外有一群協助弱勢愛滋感染者者的社會團體,也往往易受到一般民眾的誤解和排斥,例如以下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實務案例
居住歧視—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2005年6月於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租屋收容20多位愛滋感染者,經警方不慎將消息傳出,隨即遭該社區居民反彈,以社區規約中規定「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之業務」,要求關愛之家於三個月內遷離。經關愛之家拒絕後,該社區管委會於同年10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6 年10 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該規約僅是限制「從事收容或安置之業務」,而非限制愛滋感染者之居住自由,且為保障再興社區居民免受愛滋感染者對其生理或心理衛生健康之威脅,判決關愛之家一審敗訴,必須遷離該社區。
2007年,因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通過,依據本法意旨本案於二審時,高等法院即認社區規約排除法定傳染病愛滋感染者之收容,有違法律保障感染者權益,判決再興社區敗訴。
關愛之家雖獲得勝訴,卻也因感染者消息曝光,造成社區居民恐慌與排斥,為保護感染者不受排斥的安居權利,在本案定讞前,關愛之家的重症感染者早已先遷往他處,原址轉型為更生婦女與愛滋寶寶的婦幼庇護中心

【結論及建議】
健全愛滋感染者遭受歧視的申訴管道
在愛滋感染者就業歧視方面,應事先落實避免不必要之體檢,以加強對隱私權之保障。
歧視愛滋感染者申訴與處罰本意在確立及防止歧視行為,應與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達成和解脫鉤,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私下和解,不應干涉案件之審議與決定,同時申訴管道進度及處理方式均應透明化,使得申訴人可以查詢進展及裁罰結果,以落實確實的救濟。
此外,申訴案件數量極少,反映的亦可能是感染者並不了解自己權益所在,或並不知曉申訴辦法的存在。因此中央政府或地方主管機關,都有必要在進行反歧視教育的同時,亦積極宣導相關申訴管道與機制。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居住與遷徒自由

【回應國家報告】
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 :回應國家報告第42頁第164段

台灣對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仍然依循1980年代政策採取全面限制。但近年來隨著公衛水準與醫學科技的改善,世界各國對於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入境的規定不已有很大的改善,根據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IAS)的The Global Database on HIV related travel restrictions調查192個國家的分析結果,強制要求外籍愛滋感染者離境的國家僅31個,短期(3個月以下)入境有相關管制的國家僅20個,台灣皆在這些國家之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對於入境三個月以下的旅客,不會要求愛滋檢驗結果。但對過去已發現感染愛滋的名單(衛生署疾管局列管),雖可來台短期入境,但卻限制每季可申請一次十四天以內的短期簽證;三個月以上入境則需檢查或檢附檢驗報告,檢查或檢驗結果陽性反應者得令其出境。境內外籍配偶一旦發現感染愛滋,需立即離境,2001年修法若能證實是被本國籍配偶或是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始得申覆機會。

旅行、出國唸書、工作,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最基本的自由。但對於愛滋感染者而言,卻有重重的困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唯有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目的,才能限制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歧視)第33段提及,國家往往藉口保護公眾健康而以一個人的健康為由限制人權,這種作為就是一種歧視。2010年1月5日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發出聲明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並再度呼籲「一切有著這類歧視性限制的國家採取行動,盡早除去」。現代醫療技術進步之後,愛滋病已成為一種慢性病,不再是像過去發病率、致命率那麼高,愛滋的防治不該也不會藉著限制感染者的自由而達成。

【結論與建議】
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 開放外籍愛滋感染者長期(三個月以上)入境之限制,入出境我國之外籍人士、大陸香港澳門等居民,皆無須檢驗愛滋。尊重愛滋感染者遷徙自由。
2. 強調並保障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於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應行之做法包括:應刪除簽證申請表上,要求申請者申報是否感染愛滋病毒之要求(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第二頁問題C);不應將感染者僅因其感染愛滋列入境管黑名單,致使每次申請簽證或入台時,遭受刁難。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驅逐外國人程序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外籍愛滋感染者遭驅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對於入境居留達三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出HIV檢驗報告或對其作例行檢驗,一旦發現為陽性反應,主管機關即會通知外交部廢除其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對於此類將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未給予其任何申訴程序,逕自將其驅逐出境之行外,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3條之規定,但國家報告在本條項之檢討中,對本條例之內容隻字未提。

對於在境內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同條例第20條主管機關雖給與受本國籍配偶者傳染而得病之外籍人士、或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覆之權利,但該條範圍過於狹隘,對於外籍人士僅限其被本國籍配偶傳染者始得申覆,符合要件者使得繼續居留,無法適用於所有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明顯有對待上之差別。此種差別僅僅以受感染之途徑為是否可得申覆之差別,進而影響到其是否可居留或是需被驅逐出境,造成重大差別,國家卻無法解釋此差別規定是否有正當理由。
而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愛滋作為驅逐出境之理由是否適當,本報告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內容中加以檢討。

實際個案
泰國籍新移民配偶因被驗出感染HIV,面臨將被遣返的命運,本國籍妻子苦苦哀求能否幫忙不讓丈夫遣返出境,卻得不到相關單位的協助。由於台灣法令規定,一旦外籍人士被驗出患有愛滋病後就必須被遣返,致使許多家庭無以為繼。講求人權的台灣法令對外籍感染者的不友善,致一家團聚夢碎,望著茫然的夫婦檔,期待台灣政府能修正相關條文,保障外籍感染者在台之基本人權。

實際個案
阿維是來自緬甸的華僑,在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回到緬甸認識其妻小雪,並育有一兒一女,1996年小雪因更換居留證時進行外籍人士健康檢查,被檢驗出感染HIV,阿維也一併被檢驗出感染。照法規小雪須被驅逐出境,但因為小雪的家人都在台灣,於是決定冒險逾期居留繼續在台照顧小孩及先生。2007年以後開放申覆,雖然小雪符合申覆條件,但衛生單位不願讓小雪留在臺灣境內申覆,堅持小雪需要離境後再提申覆。當時本個案家中經濟已越來越糟(無合法居留身分的小雪無力負擔就醫與持續服藥),遑論出境機票費用。2010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曾召開會議,為一批在台逾期居留的外籍愛滋配偶,提供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醫療服務,並希望趁著協助過程中,遊說這些逾期居留者儘快離境,而非協助提起申覆。7712011年9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協助小雪再次送出申覆到衛生署,歷經了一些資料的確認、補件與說明,總算在2011年11月11日收到正式公文通知申覆通過。

【建議】
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以公共衛生與醫療為名的隱私侵害作為

1. 同志捐血罪罰化
2011年3月,一名男同志遭檢察官以其於2010年1月間,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竟仍為捐血,釀成一死、一人感染愛滋病,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名予以起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則批評該名男同志,明知違背捐血規定中的「同志捐血禁令」,竟未對捐血中心人員據實以告,更進一步指控該名男同志實欲以捐血達成篩檢愛滋之目的。但事實上,該名男同志原本即是長期的捐血者,並用匿名篩檢的方式,定期檢驗愛滋,此次捐血前就曾進行過匿名篩檢,得知結果為陰性。該名男同志是於2010年4月再次自行匿名篩檢時,才得知自己已感染愛滋,推測捐血當時可能正值檢驗的空窗期。

衛生署依《血液製劑條例》而訂定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將「男性間性行為者」規定為「永不得捐血者」,較之「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者」僅「應暫緩捐血」,捐血規定對「男同志」採取更為嚴厲的態度。衛生署未以性行為實際是否安全(戴保險套)為斷,而直接認定「男性間性行為」均屬無例外的絕對危險行為。此一分類標準,顯示對同志的罪犯化(只要有同性間性行為者,即為非法捐血者),藉以迴避衛生主管機關在「用血安全」上所應負之責任。事實上,為了攸關全國人民健康福祉的「用血安全」問題,世界各國無不以科技所能及之最敏感技術為之,盡最大努力縮短病毒篩檢的空窗期,使國民用血安全獲得有效的保障。但當加拿大、美國、新加坡都已長期採用空窗期僅11天的NAT(核酸檢驗法)作為血液篩檢技術,衛生署仍以技術昂貴不符成本為由,拒絕換用NAT。

此一事件發生後,在行政院指示下,衛生署雖然表示將自2012年開始採行NAT,但仍究表達NAT將吸引高危險群大量利用捐血來進行愛滋篩檢的憂慮,試圖減輕國家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事實上,不論是否從事「男性間性行為」,皆有感染並傳染愛滋之可能,妖魔化男同志以推卸衛生署確保用血安全之責任,並無法真正解決用血安全的問題。正當世界各國已逐漸解除「同志捐血禁令」之際,衛生署在「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所顯現的心態,仍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之意旨背道而馳。國家不應干涉人民的自我認同及個人性傾向,並以性傾向作為國家起訴個人之犯罪原因,衛生署應撤銷告訴。

在Nowak《CCPR COMMENTARY》一書中第409頁至410頁,關於《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7條有關隱私權部分,作者曾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例(Toonen vs.Australia)指出將性認同本身做為一種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對於其隱私權造成侵犯,儘管該締約國(澳大利亞)表示這是基於公共衛生的理由,為了防治愛滋病的傳染等因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仍表示,將同性戀行為做為刑事罪刑本身,並不是恰當手段,也跟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一貫所推廣的愛滋防治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2. 健保卡註記愛滋政策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2004年開始全面以IC卡取代紙卡。鑑於IC晶片在個人醫療資訊的蒐集、揭示、使用、轉移、貯存與銷毀等各方面皆與紙卡大不相同,在社會污名化特定疾病的社會現實環境中,引起個資外洩將侵害特定疾病患者權益的不安,「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應此而生,次年與健保局達成「特殊疾病患者,經病患個人要求,疾病相關醫療資訊,可不登錄於健保IC卡」之共識。共識原則適用至今,雖非絕無障礙,但大抵可行。

2011年8月底,台大醫院與成大醫院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一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被移植於五位受贈者身上,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的極大風險,社會譁然。輿論指責愛滋醫療資訊過於隱密,使醫事人員求證不易,亦未能再次稽核,導致此次不幸的錯誤移植事件發生。

媒體添柴加火,民眾不明所以卻恐慌無比,器官受贈者與醫事人員(事實上,媒體報導中,幾乎日日有醫事人員投稿,要求醫事人員有權知悉病人愛滋資訊)被塑造為愛滋隱私受到過度保護的受害者。幾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發言關切,立委表態應修法使醫事人員得以便利查詢個人愛滋資訊,監委則開始追究主管機關維護愛滋資訊政策之錯誤。社會輿論更出現應於健保卡註記愛滋之議。在防疫應維持高度謹慎的考量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終表態反對於健保卡上註記愛滋,擔心將因此使醫護人員鬆懈誤判而忽略了尚未列管的感染者,疾管局同意提供疾管局之愛滋資料予器官移植捐贈中心進行比對,但強調防止誤植愛滋器官的關鍵還是在於移植前「檢驗」的把關。

【結論與建議】
有關性認同(自我認同)的除罪化,民間社團認為:衛生署應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永不得捐血者之規定,以「可能傳染病毒的危險行為」取代「男性間性行為者」。

兩公約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享有最高標準健康之權利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之歧視:回應國家報告第69頁第247段;第73頁第251段

國家報告內雖聲稱「有關就業權保障,醫事機構應依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勞工體檢,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檢查項目,且抽取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應踐行衛教及告知同意程序,並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第三人,違者處予罰鍰。」但是企業與醫療院所違法情況,時有所聞。

另外,台灣對外籍人士採取嚴格並具有歧視性的體檢要求,一旦檢查陽性即予以強制遣返。即使外籍配偶亦需提出證明被台籍配偶感染,才得居留並享有治療之權利,徒增弱勢家庭之負擔,並有拆散家庭之可能。此外,亦發生同時為身心障礙者又為愛滋感染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申請居家照護,經地方政府核可後,卻發生無居家關懷員願意提供服務之情形; 公務人員亦因懼怕感染愛滋病毒,拒絕訪視。上述種種除凸顯法律與執行間之落差,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一般民眾與公務人員對愛滋病之認識極為不足,對愛滋感染者之歧視仍然相當歧視之法律。

最後,在愛滋感染者之治療方面,國家報告稱「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由政府以公務預算支付,病患無需自費」,但衛生署研擬部分負擔之方案,未來是否享此保障,不無疑慮。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由政府提供免費醫療大大有助於防疫工作。我們敦促政府,在更動愛滋藥物提供機制前,必須嚴肅將愛滋感染者之人口學特性(包括社會階層)等列入考慮。若部分分擔機制對感染者與罹病者,造成重大經濟壓力,致延誤用藥時機,將嚴重斲喪愛滋防疫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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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臺灣/維權人士來訪】120513 聯合報即時新聞:中國大陸愛滋防治策略錯誤

2012.05.13 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即時報導

致力於中國大陸愛滋病防治的維權人士萬延海,今天於台大公衛學院與「公醫時代」籌備會、台灣愛滋權益團體座談。中國河南等地農民因賣血,而致愛滋病毒感染,被稱之為愛滋血禍。萬延海表示,愛滋血禍與錯誤政策息息相關,不正確的認知與歧視,是防治愛滋最大的障礙。

萬延海因揭露河南省愛滋死亡名單、積極倡議,曾兩次被捕。最後因中國政府打壓,於2010年逃亡美國,現為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亞洲研究所訪問學人,在海外持續進行相關倡議工作,近日應邀於台灣校園巡迴演講。

萬延海說,當年中國政府認為,愛滋是西方問題,採圍堵策略,驅逐愛滋外國人或拒絕入境,並禁止外國血液製品進口。源自於政治及科學的保守,認為愛滋非國內問題,為了自行生產血液製品,任由非法的血漿來源,採用不安全的生產技術,不僅河南省等地農村愛滋傳播,其自行生產的血液製品遭污染。

萬延海說,近年性傳播,是中國大陸病患感染愛滋的主要原因,愈來愈多大學生感染愛滋,不僅一般民眾認知不正確,醫護人員教育也有限。他舉例說,大陸的愛滋病患者不能結婚、也不能擔任教師,這些歧視與錯誤政策造成更多隱匿。萬延海強調,在人權基礎上,社會宣傳及教育等,才是防治愛滋之道。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089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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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3 中央廣播電臺:萬延海:大陸愛滋病感染情況嚴重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3212027385&myarea=2&page=1
111102 自由亞洲電台:萬延海呼籲中國允許匿名愛滋病毒檢測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11222589291&myare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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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2

【美國/治療用新藥】120510 生物谷:FDA公開Gilead公司愛滋病新藥Quad可能造成的腎臟損害/120512 中央廣播電臺:專家建議美國批准吉利德愛滋新藥Quad

FDA公開Gilead公司愛滋病新藥Quad可能造成的腎臟損害
2012-05-10 生物谷 作者:任冰鉴

隨著美國食品與藥品監管局(FDA)的座談的迫近,監管人員的焦點集中在Gilead公司的愛滋病新藥Quad可能帶來的對腎臟功能的損害上。他們將審議由非政府機構派出的顧問對這一新藥的調查結果,並最終決定是否批准該藥上市。如果這一藥物最終通過審查,基本可以確定在未來的一年中Gilead仍將在愛滋病治療領域領跑。

據彭博社消息,FDA簡報中稱,藥物對腎臟的損害可以作為對患者服用藥品副作用的重要監測指標。在Quad的藥物實驗中,相比市售愛滋病治療藥物,服用Quad的患者腎臟功能受到了更大的影響。四名患者出現了腎功能衰竭,還有一名患者因之獲得了一種罕見的疾病。在實驗過程中由於藥物產生的巨大副作用,少數患者退出了藥物試驗。而Gilead公司採用了組合藥物治療方法,這種方法對患者的安全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Gilead公司年初斥資11億美元買斷Pharmasset公司,進而涉足口服C型肝炎治療這一熱門領域。但抗HIV病毒藥物仍然是這家加利福尼亞公司的主打產品。時下其暢銷藥品Atripla的專利將於年底到期,Quad則提供了這家公司能夠繼續在愛滋病治療領域領跑的動力。 Quad是一種由四種藥品組合的治療方法,患者須在一日內服用Atripla、同屬Gilead公司生產的Truvada以及Bristol-Myers Squibb公司生產的藥物Sustiva。

彭博社報導,FDA審查小組將於8月27日對這一藥物的審查進行最終投票。如獲通過,這一藥物將毫無疑問的成為一枚投入藥物市場的重磅炸彈。

新聞出處:http://www.bioon.com/industry/drug/523707.shtml

專家建議美國批准吉利德愛滋新藥Quad
2012-05-12 撰稿‧編輯:吳寧康   新聞引據: 中央社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外部專家小組11日建議政府同意,未經治療的愛滋病患可以使用吉利德科學公司(Gilead Sciences)出品的藥物Quad。

這個FDA顧問小組以13比1票,支持這種4藥合一的日服藥物,但小組成員說,醫師應該積極監控這種藥物是否傷害病患腎臟,並呼籲進一步研究,以判定這種藥物的特性是否有害婦女。

一般預料,FDA主管人員將在8月27日之前,決定是否批准使用Quad,這個小組的建議也將列入考量。

這個小組10日也建議FDA批准吉利德科學公司生產的預防愛滋感染藥物Truvada。如果獲准,Truvada將成為第一款愛滋預防用藥。

Truvada結合吉利德科學公司之前研發的愛滋藥物Emtriva與Viread。

新聞出處: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54672&id=3&i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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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2

【國際/藥物強制許可】120507 人民網:巴西再延長取消美抗愛滋藥物專利/金衡網:拜耳起訴印度政府強迫其向當地企業授予專利

SongYY說明
同志諮詢熱線國際事務部主任巫緒樑曾指出,國際間智慧財產權規範對跨國藥廠的保護,是愛滋藥品價格昂貴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愛滋防制政策制定與執行的困難。而目前國際間設定一個『貧窮線』,在這條線以下的第三世界國家,可以不受專利保護的限制,自行生產仍在專利期間藥物的仿製藥,以較低價格提供給患者。此舉對於防疫極為重要,然而跨國藥廠常透過種種方式維持自己的既得利益,第三世界國家與藥廠之間的角力後續發展值得繼續關注。

人民網:巴西再延長取消美抗愛滋藥物專利
人民網巴西利亞5月7日電  記者 顏歡

據7日公布的巴西公報稱,巴西總統羅塞夫已簽署強制許可證,將取消美國默克公司的抗愛滋病藥物的專利保護許可證延長至2017年,即繼續允許國內仿制生產其藥物或從國外進口低價的仿制藥品。

巴西政府稱,此強制許可證嚴格遵守了世貿組織框架下相關法律規定。2007年,前總統盧拉曾簽署強制許可證,取消對美國抗艾藥物的專利保護,也是巴西首次下令取消外國藥品專利保護權。

據官方數據統計,巴西國內共有10.3萬名患者需要使用該種藥物。

新聞出處:http://world.people.com.cn/BIG5/57507/17828794.html

拜耳起訴印度政府強迫其向當地企業授予專利
2012-05-07來源:金衡網

德國拜耳公司已經向印度當地專利權監管機構起訴印度政府強迫其將一種名為索拉非尼(Sorafenib)的治療腎臟和肝臟癌症藥物的專利使用權授予印度當地基因藥物生產企業。

據悉,印度政府專利權監管機構於今年三月間強迫拜耳公司將這種藥物的專利使用權授予位於印度海德拉巴的印度易瑞沙製藥公司(Natco Pharma Ltd.)。印度政府表示上述舉動是為了讓更多的患者能夠用得起索拉非尼以挽救性命。拜耳公司於當地時間4日向印度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ellate Board)提交了訴訟狀。拜耳公司當地時間5日在發表的一份電子郵件聲明中表示:“我們堅決抵製印度政府專利權監管機構所做出的決定。”其還表示未來將繼續堅定不移的捍衛自身的知識產權。針對上述事件印度易瑞沙製藥公司表示不予置評。

據上述專利權監管機構在今年三月所做出的決定,拜耳公司生產的索拉非尼每個療程(一個療程時間為一個月)花費高達284428盧比,約合5319美元;而易瑞沙生產的複製版索拉非尼每個療程的價格僅為8800盧比,約合164美元。

事實上在其他國家已經發生過類似的事件,2007年泰國政府有關部門就廢除了美國雅培製藥公司在泰國境內研發抗愛滋藥物的專利權並將該種藥物授權泰國在本地生產以降低價格。

新聞出處:http://news.159jh.com/2012/05/232_20120507133719.shtml

Li07延伸閱讀
120210 新浪網:歐盟擬與印度簽協議 “發展中國家藥房”或成歷史/0215 印度廉價藥品可能遭封殺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216223653184&myarea=2&page=3
111220 苦勞網:愛滋感染者權益兩座大山難越 社會恐慌、跨國藥廠利益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12210338368&myarea=2&p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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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4

【新聞稿】120504健保局還我資訊自決權

【新聞稿】

健保局:還我資訊自決權

–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民間健保監督聯盟、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原住民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於今日(5/4)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們要集體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要求健保局不得將他們的健保資料作目的外使用。

健保局從1998年起即開始每年釋出身分欄加密的國人健保資料給國家衛生院「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國家衛生院再提供給學術單位、非學術單位作申請使用,多年來已經發表了一千多篇各類論文,從這些申請研究的題目顯示,健保局釋出的資料並未排除某些較容易被汙名化或受到歧視的疾病。

2011 年開始,掛在私立中國醫藥大學網站之下的健保加值資料庫,亦是由健保局釋出,其提供甚至還可以結合戶籍檔、原住民身分檔、身心障礙檔、低所得戶資料檔、家庭收支調查、重大傷病檔等資料庫作串聯。未來行政院主導的醫療雲計畫,還要結合健保資料及台大、成大之病患資料作加值應用。

民間社團不斷質疑國家釋出健保及醫療資料的法令授權依據為何,為何研究者可以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取得全國民眾的健保資料作研究。這些資料又為什麼可以跟其他政府的資料庫作串聯?在這過程中,健保局既不需要取得全國民眾的同意,也未經過立法授權,更沒有一套管理辦法來管制這些資料的流通與加值應用。資料僅作加密處理,而非完全去連結,也並不能保證這些被釋出的資料就無法被破解。

根據原住民基本法要進行原住民研究,必須取得部落同意,但透過這樣的資料庫釋出,研究者根本不需要取得部落同意就可以作特定族群的研究。健保局又要如何確保這些研究都不會對於這些特定族群造成任何可能是標籤化特定族群的研究結果或其他任何傷害。

因此,關注醫療資訊自主權的民間團體及個人,透過這場記者會,正式寄出存證信函給健保局,要求健保局不得將他們本人的健保資料釋出作原業務目的範圍之外的使用,也歡迎民眾下載存證信函範本,響應寄信行動。與會的民間社團也將參與下午立法院舉辦的<健保與醫療資料加值應用公聽會>,表達意見。

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行動網址http://www.tahr.org.tw/node/1026

參與團體: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民間健保監督聯盟、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原住民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健保局還我資訊自決權

2012-05-02

【臺灣/感染者故事】120502 蘋果日報:人間異語:老父照顧癱瘓妻愛滋兒,快垮了

SongYY說明
這則真實故事中,我們看到了社政單位對愛滋的認識不足,不必要的恐慌與歧視,導致感染者被社福資源拒於門外,而求助無門。延伸閱讀中有更深入的報導。
另一個可以看到的是外籍愛滋感染者全面限制入境的法律規定,造成這個家庭母子相隔兩地的情況。即使2007年修法開放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於申覆獲准後,解除入境限制。然而申覆對於很多外籍感染者來說,是痛苦而漫長的過程。對外籍感染者限制的政策實有修改的必要。

人間異語:老父照顧癱瘓妻愛滋兒,快垮了
蘋果日報記者許家峻採訪整理 2012年05月02日

Q:你的家庭處境,遇到什麼困難?
A:以前我跟太太經營菜市場中盤批發,兩人很努力,整晚沒睡也在做,存了些錢,日子還過得去。太太50幾歲時,有天睡到一半從床上摔下來,突然中風,四肢癱瘓不能動。她中風後,我沒心情再工作,想盡辦法要醫她,進出醫院好幾趟,有人說在台中有中藥可以吃,我每周從高雄大寮開車到台中拿一禮拜的藥,一次5萬塊,吃好幾次攏無效,光醫我太太,錢幾乎花完,我精神、體力不堪負荷,才將她送到老人院住,每月去看她1、2次。

Q:家裡沒人幫忙嗎?
A:我有個兒子本來在開貨車,每月3萬多,他年輕時愛玩,感染愛滋,但不知道,30歲時,娶了個柬埔寨籍新娘,婚後隔年,媳婦就懷孕,產檢時,被醫院檢查媳婦感染,孫子沒有。就這樣,媳婦被送回柬埔寨,孫子留給我帶。那時兒子知道自己有愛滋,心情非常鬱卒,常喝酒澆愁,他34歲酒後車禍,因腦瘀血開刀,手術後,也不知是什麼原因,眼睛就看不見,右半邊不能動,四肢慢慢萎縮,不能走路。
他出事後沒辦法出門,大小事都我一人在煩惱憂愁。我要顧太太顧孫,又要顧兒子。10幾年來,都是我幫兒子拿藥。我以前不曉得什麼是愛滋,只聽說如果藥物控制好,就跟一般人一樣。中都中了,驚嚇也嘸法度,隨在伊啊。

Q:你有向村里幹事申請協助嗎?
只靠補助很艱苦
A:家裡沒收入只靠補助,兒子重殘申請4千多,加我的老人年金,這些錢要我跟兒子孫子用,實在艱苦。孫子都我在養,我不識字,他國小跟我討電腦,我聽說現在孩子讀書沒電腦不行,就去鳳山買一台3萬多,我沒信用卡,還是要想辦法用分期付款買給他。我試過要看能不能補助多一點,里幹事、里長都說條件不合格。
我年紀大了,真的沒辦法做,都孫子幫他爸洗澡、清理屎尿。孫子國一算懂事,三餐我叫他買飯,我隨便炒幾樣菜,吃得飽就好。之前社會局有派人來看,我跟他們說,能不能有居家照顧,他們看完後,5、6年攏嘸消息,原因我也不知道。我這幾年一直申請都沒用,快灰心了。

Q:你有跟對方再溝通嗎?
A:庄腳人憨憨,什麼攏嘸知影。政府單位都沒回文,我猜想會不會是怕我兒子有愛滋?以前我也沒欠政府什麼稅,如今真的好辛苦。有時候坐在客廳想,有人像我75歲都在享福了,我卻還要擔負這些,要不是我個性倔強,換做別人可能早就自殺,我現在都是一直忍耐,活一天算一天。我拜託高雄政府能多幫忙,也讓我那無緣的外籍媳婦能夠過來照顧她兒子,讓他們一家團圓。我老了,已經沒力再顧妻兒孫了。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2/34198518

愛滋器捐 不可原諒的錯誤延伸閱讀
120415 公視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120414 苦勞網:居家照顧等嘸人 社福資源 愛滋止步?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415233651862&myarea=2&page=1
120415 公視晚間新聞︰愛滋感染者 申請不到居家照護(新聞影音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01UYJlcLf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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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臺灣/針扎迷思再起】120502 ETtoday新聞:80萬支針防愛滋針具回收差 被針頭刺恐感染 /附舊文重貼:針頭刺臀憂染愛滋 以偏概全的謬誤!

SongYY說明
新聞中可知,議員與社會大眾對於「針扎染愛滋」仍具有迷思:事實上愛滋病毒相當脆弱,暴露在空氣中30秒至3分鐘就會失去傳染能力;且若要傳染,須有一定的溫度、病毒濃度與血量,所以被棄置路邊或垃圾桶中的針頭刺到,根本不會感染愛滋。連最容易發生針扎情況的醫護人員,目前也無因針扎感染愛滋的案例,實在毋需有不必要的恐慌。
衛生署「藥癮愛滋減害計畫」設置針具服務機,推出後有一定的成效︰媒體報導北市愛滋感染者因藥癮注射感染愛滋病的比例,從九十四年的二○.二%,到一百年降至○.三%,這樣的防治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
80萬支針防愛滋針具回收差 被針頭刺恐感染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衛生署在2007年時推動的「藥癮愛滋減害計畫」,於特定地點裝置提供針頭及清潔服務,以避免毒癮人士共用針頭,不過台北市議員黃珊珊發現,該計畫執行5年多來已發出超過80萬支針具,卻只回收了一半,還有另一半使用過的針具可能混在一般垃圾中,或是被隨手丟掉,若民眾不小心被刺到,恐染愛滋病。

該計畫執行5年多來,截至今年3月共發出83萬6235支針具,但只回收40萬3607支,等於有43萬2628支「用過的」、「污染的」針具可能被丟在一般垃圾中,或是被隨手丟掉,其中多數可能是愛滋病高風險族群使用過,萬一民眾不小心被刺到,或是收垃圾的清道夫未注意而被扎到,甚至被不肖業者拿去重複使用,將造成無法預期的災害。

自2001年開始,衛生署發現藥癮愛滋感染人數首度突破10位數達86人,之後幾年感染人數不斷倍增,到2005年已增至2463人、增加616倍,而主要原因就是共用針頭導致血液傳染愛滋。衛生署調查發現,由於針頭不易取得,且毒癮發作往往突如其來,再加上毒癮人士為免被警員臨檢,不敢隨身攜帶針頭,才會造成共用針頭情形氾濫,進而增加愛滋感染率。

為降低愛滋病傳染率,衛生署在2007年時推動「藥癮愛滋減害計畫」,於特定社區及公園裝置針具服務機,提供針頭販賣以及清潔針頭的服務,使用後也須回收,以避免毒癮人士共用針頭。黃珊珊表示,針具自動販賣機外觀上雖註明「18歲以下青少年朋友請勿任意購買」,但只屬於道德規範,要求衛生局評估執行計畫的相關配套。

資料來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02/43217.htm

同場加映:

針頭刺臀憂染愛滋 以偏概全的謬誤!
yam蕃薯藤新聞 林奕瑄 特稿 2011-11-07

蘋果日報今天報導一則台中市劉姓體育老師,從台北搭乘統聯客運返回台中,上車後隨即入睡,醒來後感覺左臀刺痛,一看才發現竟是被蝴蝶針刺傷;深怕是吸毒者蓄意遺留,因而染上愛滋病,老師嚇得立刻飛奔醫院抽血檢查,醫師診斷後不確定是否遭感染,未來兩年必須定期抽血檢查,每天活在恐懼之中,讓他寢食難安。

這名體育老師,之所以如此害怕,最主要的原因免不了是缺乏深入瞭解該方面的知識,因此對未知深感恐懼。事實上,愛滋病毒相當脆弱,只要離開人體,暴露於空氣中,平均1.5至3分鐘便會死亡;目前已知感染主要危險因子是透過體液交換,根據誼光愛滋防治協會醫師表示,台灣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因為被帶原者針頭扎到而感染的案例。

劉老師的因為錯誤觀念,成了莫名恐懼的藉口,愛滋病毒感染必須有有相當程度的條件,根據學者統計,大約要五千個病毒顆粒,才有可能傳染給他人;然而,性行為過程中沒有正確使用保險套的風險,卻遠高於與病患接觸的風險;預防愛滋,並不可怕,有了正確知識,並小心預防高風險感染途徑,才是讓自己免於恐慌的第一步。

文章出處:http://n.yam.com/yam/healthy/201111/20111107114383.html

Logo延伸閱讀
120502 公園針具販賣機 1周內全撤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2050200219.html
090610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官方網站:針扎被咬勿恐慌 愛滋感染機率低
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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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認識愛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