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gYY說明:
日前媒體報導的國防大學將感染HIV的學生退學一案,讓我們了解校園中的愛滋歧視依然存在,感染者的就學權依然未獲充分保障。而在國防大學與衛福部的訴訟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衛福部敗訴,形同否定了衛福部在感染者權益保障的主管裁量權,更讓人擔心將形成日後惡例。不管從哪一個角度來看,這個事件已在感染者權益保障上寫下讓人痛心的一頁,而後續發展值得繼續關注。
究竟新聞中的主角阿立(化名)在就學期間遭受什麼樣歧視性的對待?大學的退學決定表面與愛滋無關,為何仍被認為是充滿歧視的處分?102年被退學的阿立,在三年多的期間,究竟走過那些漫長的申訴之路?除了衛福部之外,有其他國家單位也認為國防大學處分失當嗎?為何最後國防大學與衛福部會對簿公堂?行歧視性作為的國防大學,為何居然是勝訴的一方?
爽歪歪網站試著以大事記的方式,整理101~105年間,此案的相關記要,資料主要來自於愛滋權促會網站上國防大學學生就學權益申訴案流程紀錄,以及相關媒體報導,特此致謝。
國防大學感染者學生遭退學以及「國防大學對衛福部」行政訴訟勝訴案事件大事紀簡表
校園假面:國防大學對感染者顯性與隱性的歧視
101年1月:就讀國防大學的阿立因學校體檢發現感染HIV,軍醫院在未經過學生本人同意下,主動通報學校、教師。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第14條:
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101年1~3月:國防大學校方開始一連串的動作,影響學生就學權,更多次設法要求學生主動退學。101年3月,已介入本案的愛滋權促會曾主動向學校說明,不得因為愛滋要求學生離退,但校方反常的關心仍持續不斷。
學校老師開始約談阿立,勸他自願離校,甚至說出:「同學覺得你很奇怪,要不要自動離校?」、「你的身體、心情不好,要不要休息一段時間?」等語句,還威脅他若不退學,就要告知家人病情。(三立新聞報導)
管理幹部要求他不得與眾人共用餐具,甚至醫務主任「覺得」若該生游泳時不慎流血受傷,可能會致他人於危險中。更別說不停的勸戒「你得愛滋,身體會很差無力負荷,你要不要辦退學。」
(記者會側記,吳宗泰)
101年9月:校方以「有人檢舉」為由,查獲學生未經核備攜帶電腦入校,將學生以違反資安規定、頂撞師長、幹部未能以身作責等理由記過處分,再以不同學期表現合併一學期計分、重複且加重扣分後,最終以德行成績未達標準,將學生退學。
阿立的委任律師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郭怡青說,調閱國防大學過去10年的退學紀錄,遭退學的學生只有20多個,但是只有2個像阿立一樣因為操行遭退學,其中一個是犯罪、一個是竄改成績,阿立只是帶筆電,這已經是明顯歧視。(蘋果日報)
漫長的層層申訴之路
102年1月:退學令生效。阿立不服,依校內規定提起申訴
102年4月:國防大學申訴評議委員會結果,仍維持退學處分。阿立改向學校上級單位國防部提起訴願。
102年8月:國防部公文中,將原退學處分撤銷,要求國防大學另為適當處分。同月,權促會也依據愛滋條例,向學校所在地的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提起再申訴,以校內校外雙重救濟管道的方式試圖進行補救。
102年10月:針對國防部公文,國防大學重新開會,但會議中仍做出令阿立退學的決議。
102年11月:按該校規定,對10月11日做出的退學決定若有疑義,11月14日為最後申訴提起時限。但阿立晚了4天,於11月18日再提申訴,國防大學遂以此為理由不予受理申訴,認為退學決定已無轉圜餘地。
102年12月:權促會協助的校外救濟管道(向地方衛生局提起申訴),經桃園縣衛生局審議後,認定申訴不成立,但未說明理由。
103年1月:權促會受委託,繼續向上至衛福部提起再申訴。
一線曙光:衛福部要求國防大學改善
103年5月:衛福部申訴審議會議後,決議申訴成立,認為國防大學之退學處分已違反愛滋條例第 4 條,應恢復申訴人就學機會或與申訴人和解以進行改善。
《愛滋條例》第4條第一項: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103年7月:衛福部行文要求國防大學,應於文到後三個月內恢復申訴人就學機會或與申訴人和解以進行改善。
《愛滋條例》中罰則: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國防大學此舉罔顧學生基本就學權益,在世界潮流上形同開「人權倒車」,疾管署已經釋出善意,並未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重罰校方,反而是以學生利益為最大考量,要求校方讓阿立返校上課。(新頭殼報導)
不認歧視、一路上告的國防大學
103年7月:國防大學不服衛福部的要求,繼續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
103年12月:行政院訴願會以「顯以過重之手段達成訴願人欲逐出愛滋病患之目的,難認符合比例原則」決定駁回國防大學的訴願。
衛福部依訴願會決定,再請學校提出改善情形。
104年2月:國防大學仍然不服行政院訴願會的決議,向上至台北高等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提出糾正的衛福部成為被告。
104年4月~105年2月:共召開三次準備程序庭、兩次言詞辯論庭。
令人錯愕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衛福部敗訴
105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認為衛福部敗訴,理由是原退學處分確立在前,衛福部認定申訴成立在後,據此要求學校改善或與令學生復學,於法不合。判決結果意味衛福部需撤銷對國防大學要求改善的處分。
林宜慧說,就判決書來看,只著墨在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全然迴避此案「愛滋歧視」本質,無視對學生的實際傷害與影響,「(衛福部)敗訴影響非常大,不是只對單一個案,更可能影響到未來所有類似事件。」若造成其他單位效尤,局面將無法收拾。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說,高等行政法院對阿立的判決結果,是最不好的示範,學生違反國防大學內部的行政程序,竟然凌駕愛滋病患者的保障法規,變成別的部會通通不能干涉。此將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效力遭架空。
廖元豪說,學生遭退學的申訴時間過了,只代表他沒有辦法走校內申訴。衛福部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法有權可處分國防部,要求國防部撤回對學生的處分。(蘋果日報報導)
105年4月26日:衛福部召開記者會,表示對判決結果的不滿與遺憾,並強調會繼續上訴。此案也因此首度被媒體廣為報導。國防大學政戰主任蔡承棟則回應,該名學生是因違反資安規定,依照學校規定懲處,純粹因為德行成績未達標準,國防大學尊重台北高等法院判決,也尊重衛福部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