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7

121017如何以聖經證明「聖經沒有反同性戀」?

作者:Josephine Hsu

近兩年來,回答以下問題不下數十次,決定整理成一個懶人包,任何人有需要,都歡迎拿去用。(2012/11/5新增創世紀創造論與功能論部份)

大多數反對同志的信徒,其根據是下列幾處聖經: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1.基督徒普遍看法是,所多瑪與蛾摩拉這兩個城市,是因為極大的淫亂,特別是同性戀,而被天上降下來的火所滅。創世紀十九章這段經文中,最關鍵的一個字是「yadha」,也就是所多瑪人看到來拜訪羅得的天使後所有的反應。這個字在整本聖經中被使用超過900次,其中只有10次是指性交。在創世紀作者的年代,用來指男男性行為的通用字是「Shakbabh」。所多瑪的確存在著同性的性行為,但如果這真是所多瑪罪大惡極的原因,聖經作者為什麼要選這樣模陵兩可的用字?以其前後文,「yadha」在這裡較準確的翻法是「性暴力」;在羅得時代,他所活動的區域內的民族,一向有在戰爭中以性暴力達成羞辱對手目的的行為,有時也會對異鄉客如此,而且是不分男女老幼的,白話說就是全部施以性暴力強暴,這是一種宣示地域性的野蠻行為。
 
然而歷代以來解經的焦點卻在「企圖強姦男性」這件事,而忽略「強姦本身就是一種暴行,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所多瑪(希伯來文Sodom)在拉丁文中被翻譯作「Sodoma」,原本不論是希伯來文或中古時代的拉丁文,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被英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擺明是以文化偏見凌駕信仰之上,然而後代基督徒不察,還不斷地以此作為譴責同性戀的例證。
 
放在這個脈絡裡,所多瑪人是對羅得這樣一個外地客再接待了不知哪裡來的外地人的不滿。所多瑪絕對有淫亂的問題,不分同性異性,但硬要說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戀的罪而被滅,於哪一方面而言都太過牽強。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
 
士師記第十九章記載了另一個類似的滅城故事,一位利未人行經基比亞城,被一個從外地來定居在該城的老人接待,而該城的人對他們提出同樣的要求,老人原本要以家中未出嫁的處女作為代價,就跟羅得所為一樣,但利未人不忍,以自己的妾來交換,最後他的妾被姦辱至死,事實上,基比亞城還是便雅憫支派的後裔,這城並不像所多瑪有「同性戀的習慣」,卻和所多瑪走上相似的結局,以色列人團結起來以上帝同在的正義之師,滅了此城。如果我們都相信聖經不能單獨看一個部份,那就該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對比。究竟被神恨惡的是同性戀,還是性的暴力與對客旅的暴力?而新約為什麼又有好心的撒馬利亞人的故事,耶穌又一再強調要善待旅者,特別是善待信祂者,哪怕是一個比最小者還小的信徒身上,都是做在祂的身上,而祂必會紀念?
 
 
2.利未記的兩處經文,首先,利未記是針對利未支派作為聖殿祭司的支派,有了特別嚴格的規定,一開始一般以色列人也不需要遵守,也就是說,它本就不是針對「平信徒」的守則。一直到以色列亡國之後,猶太人才將之當成完整的律法遵守。這是讀利未記時不能不理解的背景。
 
先看十八章。十八章講的重點有五件事(1)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戀;(5)人獸交。這五件事也都有個共同的特點:都是迦南地居民因拜偶像而產生的風俗習慣。而頭兩件事其實也一直存在於以色列人之間,人被造起初數量還很少的時候是怎麼繁衍的?更別說以現代意義來說,以撒和雅各也都是「亂倫」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至於聖經記載的以色列先祖裡,沒幾個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這些能不能算姦淫和婚外情?再者,因拜偶像而有的同性戀風俗中,有兩個因素,是不存在於我們現在討論的「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愛」之中的:(1)在這種偶像崇拜的儀式中,一向會有性的行為,而在儀式中從事同性性行為者,並非一定是出於自己的意院或性傾向而做,是為了祭祀而作。(2)在這樣的儀式中,幾乎都有廟妓或專門作為性對象的祭司存在,也就是說性的對象,不論是同性還異性,都是存在某種等價交換的性。這兩項因拜偶像而存在的同性性行為的關鍵因素,到了十九章,甚至後來保羅書信當中,仍然適用。
 
利未記十九章,也是俗稱的「聖潔條例」,其中並非每一條都與道德相關(一般神學研究上稱為倫理學),同樣一個段落還包括收割時不能連田角都收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摘盡,還有一塊田地上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也就是說,以聖潔條例而言,光穿衣服一項,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難找到幾個猶太人是合格的。而且舊約中與聖潔條例所說「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例如許多「不潔淨」的生物: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都不可吃。為甚麼今日我們只奉行其中某一些,而棄置其它?難道真理也是可以「選擇性的」因地至移、與時俱進嗎?如果「律法的一撇一劃不能過去」,請告訴我該怎麼解釋今天根本沒有信徒在遵守聖潔條例這件事?新約的時代,基督明明已經成全了律法,將人從轄制下釋放,我們過去卻都受限於文化和偏見,選擇性的記憶律法、執行律法。

 
3.看保羅書信以前,需要先釐清兩個觀念,並記著一個前提。(1)保羅所講的同性戀(其實是指同性性行為),和兩個相愛的同性戀者之間,是否不同? (2)保羅所講的「本性」、「順性」,究竟是什麼意思? (3)中東民族一直以來存在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這風俗延續到了保羅時代,這是在理解羅馬書、林前和提前時,必須一併考量的前提。
 
保羅在書信中提及本性時,有兩種狀況(也都被譯為本性):(1)指社會習俗(談論宗教或文化上的現象)。保羅在書信中使用「自然(para physin)」一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比如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神的話、女人要沉默不語,這是女人的本份(林前書11.3-16、提前2.12)。包括男人留長頭髮也是不合本性的行為。但其實這些都跟人的本性無關,而跟當時候的文化、習俗有關。有些甚至是因為特殊情況才有的教導,例如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原文中的用字都有單指一時一地的特定講究,因為那僅僅針對初代教會有些沒受過教育的婦女,因在聚會中聽不懂使徒的教導,就公開打斷發問,因此保羅才留下了那一段話,意思是不要影響到聚會。但後來卻成為一千多年來,教會名正言論拿來當令箭、壓抑女性地位的「雞毛」。
 
(保羅講本性所衍伸出來相關經節,都出現了極大的誤讀,因為信徒本身使用的語言本身不存在時態與指涉性,或者無法從詞性上清楚區分程度、場合的誤讀,中文和英文聖經都一樣)
 
(2)人的天性,特別是在羅馬書中,的確是指人的天性而言,即一般我們所說的人的本性。可是若結合上下文看,保羅在羅在羅馬書批評這些行為時,並沒有使用他在其他地方,比如講到罪性或身為罪人中的罪魁的字眼,講殺人、偷盜,保羅用的是hamartis、anomia、adikia、asebeia等字,但在講到如今我們翻成同性戀的經節時,用的確是「pathe atimias」、「aschēmosynē」,這兩個是與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準確的翻譯是:社會不容許的慾望、不見容於社會和宗教律法的行為。因此羅馬書一章26~27完整的意思,是指責那些原本並沒有同性戀傾向,卻因為當代希臘羅馬文化的流行,也去從事同性性行為,或者更糟的是因為參與了拜偶像的行為,因而有了同性性行為(男性與男性廟妓、女性與女性廟妓)。
 
從以上背景可知,保羅批判同性性行為是出於兩個立基點:一是它違反本性(如羅馬書中,本來性傾向為異性戀者,順應流行風潮),另一是它涉及異教的崇拜;換句話說保羅所譴責的是一群不敬拜真神,反倒去敬拜偶像、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最終,他以嚴厲的用字「adikia」定義這些行為,中文翻為「不義」,但這些「不義」是有前提的,好比同樣是殺人,但你是因軍人的身份在戰場上殺人、是因自我防衛誤殺,還是以殺人為樂,不管以現代的法律觀點或是舊約的律法觀點,都是有所不同的。保羅書信所處理的「同性戀」這與當代對同志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更不應該與具有同性性傾向,並且有著單一情慾對象和忠誠度的「同志信徒」相提並論。
 
接著,林前的「作孌童的」,原文malakos,原意是「軟」,而它的其他翻譯則十分多元。在太4:23、9:35、10:1解作「疾病」,在太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的翻譯更包括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不論在聖經中,還是歷代使用希臘文的習慣,malakos 從未用來指稱同志或同性性行為,宗教改革時期甚至將malakos 譯為手淫。1946年以前,英文聖經將malakos一字譯為effeminate,意指女性化、無男子氣概,已經足見時代的文化偏見在聖經的翻譯和解讀上所能造成的影響,因此後來,英文聖經就進一步直接將這個字譯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以前後文看,malakos 這個字與拜偶像或性行為脫不了關係,不然不會被放在同一組。但它的原意應該更接近軟弱貪戀著某種不當的情慾,而不能解釋為同性戀。
 
至於「親男色」,原文是arsenokoitês,是由arsen(男人)與koit(床)兩個字所組成,在希臘文的使用習慣,是與性行為放蕩的男性連結在一起。西元四世紀以前,早期基督徒與教父們,一直將這個字這個字定義為「男性娼妓」,也就是說,它(1)與偶像崇拜有關。(2)是一種出於不公義的剝削、而非出於承諾或忠誠的性行為。此外,保羅所處的年代,因深受希臘羅馬文化影響,充滿了同志文學,但沒有任何一本著作以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稱同志,包括聖經的原意也非如此。甚至與保羅同時代、兩位堅信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滅亡的猶太教拉比Josephus和Philo,也從未在著作中使用arsenokoitês一字,來描述同志情慾或行為。
 
以上,我認為至多可以說保羅沒有處理到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愛的議題,但若要以此認定保羅「定罪」同性戀,也都有過度牽強解釋之嫌。但這些都是因為我們生活在習於將同性戀視為病態、不正常的文化中,並將這些觀念也帶進了信仰所致。
 
 
 
最後我想表達一個結論。同志神學有其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有其必須認清的極限。但那極限並非一般對同志存有偏見的信徒所在等待的「錯誤」。同志神學的極限在於,它僅能「證實」聖經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卻聖經畢竟從來沒有言及或處理那些生來就具有同性戀傾向,仍堅持以基督為信仰,尋求一對一忠實婚姻關係的同志處境。
 
可是那又如何?它在信仰裡就不能有其地位了嗎?信仰的核心,本就不是你在床上的行為,而是你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被強暴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器官捐贈?可不可以使用人造器官維持生命?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不合理政策可不可以不服從?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愛情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精神」,摸索出來的個人信仰之路。
 

2012/11/5補充:

很多信徒從創世紀一章神造「男」造「女」,認為同性戀不合「創造的功能與心意」,這其實也有很大的邏輯漏洞存在。

1.創世紀一章裡第一次提到上帝造「人」,用的其實是一個中性詞「ha adam」,不具有性別之分,這點連眾多不接受同志神學的學者和牧師也認同,因為它證明了女性的受造跟男性是同時發生的,沒有從屬的問題。
後來的「男」、「女」,是純生物性徵的分別,並未有社會角色或神聖婚姻觀在其中,那是後人加進的詮釋,因為很現實的,如果上帝在創世時只造了一對男女,那麼為了繁衍目的,這對「父母」的「子女」之間的「亂倫」,甚至「父母」各自與「子女」間的亂倫,就是一個必須正視的事實;因此也有堅信上帝所造不會允許亂倫的神學家,解釋上帝所造是一群「亞當」、一群「夏娃」,這只是一種生物性分別的稱呼。如果是前者,「亂倫」是人類繁衍中過渡時期的必要之惡,那以創世紀佐證「婚姻目的與價值」就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是後者,有一群亞當一群夏娃,那如何肯定這其中沒有不同性傾向者,只是沒被記載到?
 
2.聖經根本不是現代婚姻的典範,多數聖經人物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更別說亂倫這樣的議題,以色列先祖身上經常發生(其中包括人類數量尚有限為了繁衍的「不得以」,連上帝都應許過娶過世兄長的太太的事)。聖經作者的年代,一夫多妻是完全道德的,因此保羅才會給出「基督是我們的丈夫」的比喻。若把信徒當成一個教會的整體,的確可以說有一夫一妻的隱含意義,但就個別信徒而論,我們是多人同侍「一夫」。而聖經強調的貞潔,是妻子對丈夫的,教會對基督的,身為丈夫,必須愛妻子至深到願意捨命的程度,但沒規定你不能同時愛幾個妻子。
基督教的婚姻觀和貞潔觀,是到西元四世紀左右才逐漸出現,幾位受信仰感召「悔改」的神學家和教父,因過去都有「嚴重的女人問題」,將自己的生命經驗帶進信仰詮釋,開始主張最好的婚姻狀態是一男一女彼此忠實。
 
3.現在很多人結婚卻不生育,他們有沒有「違反」婚姻原始的目的?或者我也知道有極少數夫妻只是共同生活、承擔社會責任,卻沒有性關係,他們的叫不叫「婚姻」?更或者,有很多夫妻在生養小孩之後,情感完全轉移在孩子身上,對彼此忽略,甚至不再有男女情愛,但可能基於生理需求仍有性關係,這樣的性,算不算放縱情慾?還是簽了結婚證書,夫妻間沒有愛的性就自動有了免死金牌?(天主教在這點上,起碼八股的有擔當,新教只有自相矛盾的份)
聖經所稱許的婚姻,強調的是在關係中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love)、負責(responsibility),並不是生殖功能。這在路得記和何西阿書中,都有很清楚的說明。
 
4.生養眾多的「生殖邏輯」是摩西五經的時空背景下必然產生的觀念,當時以色列人剛出埃及,需要成為一支強大的民族。然而同是舊約,以賽亞書五十六章3至5節就對選擇不生育者持肯定態度,到了新約,保羅還贊許獨身的選擇。還有,創世紀同樣記載上帝對羅得的一雙女兒的亂倫之舉有極大的憤怒和懲罰,可是那究竟是因為「違反創造」,還是因為當下文化背景不稱許此事?真正理解聖經的人就會知道,上帝對羅得女兒的憤怒,是出於對祂拯救能力與計劃的不信任,決定自己製造後代保全生存機會,而不是因為亂倫違反創造法則。而且聖經有很多命令和吩咐,不論是先知或使徒所頒佈,還是上帝或耶穌親自陳述,都無關「創造法則」,純粹是不要信徒與社會主流發生衝突,所以才有「讓該撒歸該撒」的政治服從邏輯,也是保羅在講性規範時用那麼多社會性、文化性用字,而不以論原「罪」或殺人的「罪」的同樣用字的原因。
 
5.功能論其實也是站不住腳的。比如說讓自己的口在異性戀婚姻中合法取悅丈夫或妻子者,該不該下地獄?有沒有違反受造的原意?合不合神的心意?而且有眾多醫學研究證實,不論男女或性向,肛交行為都能觸動一些在其它性交方式中難以觸及的深度性快感神經,與性向無關,而與人體被設計的構造有關,有些女性因為陰道角度關係,只能透過肛交體驗到性高潮。如果以功能論,請問這些肛門和直腸神經的存在,是不是上帝造人時的設計「暇疵」?又好比耳朵是受造來聽的,但穿洞戴上耳環,是不是背離了它原初受造的目的?6. 綜合以上,性本就可以脫離生殖目的而存在,如何以「不能生育」作為反對同性戀的理由?而早年天主教主張上帝創造本就命定性只為生殖而服務,所有生物都是如此。但自從對靈長類的研究進階以後,發現這規則只適用於靈長類以外的生物性。
 
 
作者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僅適用於信耶穌的基督徒。非此信仰者,或持開放信仰觀者,您當然可以保有自己的性道德,不需受基督教觀念約束或批判。

本文原刊載於2012/10/17作者Josephine Hsu的臉書網誌
http://goo.gl/g9wB0

2012-09-27

120927性平會卓耕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HIV+)教師的尊嚴與工作權誰來保障?

不快樂的教師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HIV+)教師的尊嚴與工作權誰來保障?

作者:卓耕宇(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高雄市立中正高工輔導教師)

日前被檢舉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並傳染給他人的北市國小教師,教育局接獲消息後立即跨局處召開「校園師生愛滋防治機制協商會議」。看似高效率的危機處理,卻也在缺乏細緻處理與正確認知的情況下,製造放大恐懼與性身分污名的連結,甚至加以道德批判,讓無知的恐懼,輕易地摧毀了辛苦建構的友善校園。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的感染途徑有三:體液、血液與母體垂直傳染,家長以及學校對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俗稱愛滋感染者)以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俗稱AIDS或音譯為愛滋病)充滿無知、污名與恐懼,教育宣導的形式常常更加深大眾對於HIV與AIDS的性道德評價、問題化與病理化的認識。這次的個案,引起學校與家長的焦慮,並要求當事人主動篩檢,以證明自清,好讓家長安心。這樣侵犯個人隱私與權益的反人權行動,徹底揭露了友善校園政策下,偽善的尊重與接納。

我們要質疑,無知與恐懼交織的危機處理,所謂校園積極介入協助,反而可能是監控與侵犯隱私,此一事件,反映出校園行政網絡與教育局處的督導體系,如出一轍!被檢舉的教師,在鎂光燈與輿論的監控下,絲毫沒有主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HIV+)教師的尊嚴與工作權,在無知與歧視的恐懼漫延下,誰來保障?教師節前夕,企盼的不是加重個人隱私的侵害與性道德的評價,而是一個可以擁有尊嚴的教學職場。

本文發表於2012/9/27【教師節的呼籲:別讓惡意和恐慌在校園滋長】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300

2012-09-27

120927權促會林宜慧:不堪一擊的人權保障

不堪一擊的人權保障-從北市國小教師事件看台灣愛滋人權

作者:林宜慧(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法規說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科學說

愛滋病毒只會經由特定的體液傳染,包含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等,其他如汗水、唾液、尿液等都不具傳染力,而有傳染能力的體液在乾涸後,也會失去傳染能力。
共飲、共餐、共用衛浴設備、共用辦公設備、共用泳池等等,都不會使人受到傳染,因此,與愛滋感染者同學、同事、鄰居、一般交友等等,都是安全無虞的。

大家說

「此人的私生活一定不單純,不然怎麼會有愛滋!」
「我知道不會傳染,可是,感覺還是怪怪的…不要比較好吧!」
「法規有保障感染者?那我們呢?我們就沒有人權嗎?」
「為了大家的安全,還是不要吧!」
【註:『大家』可替換為你可以想到的任何一群人,諸如:同事、同學、顧客、鄰里…等等。】

長官(老闆、經理、主任、○○長…等;泛稱長官)說

「我知道不會傳染,但是大家給我很大的壓力,我也很為難啊!」
「我如果知情不報,萬一這件事洩漏出去,那就麻煩了。」
「事情鬧大了,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註:以上內容非特指某人,請勿自行對號入座。】

政府機關說

「我不能只保障特定一方,我要持平公正。」
「不然來開個會吧,請專家學者說說要怎麼辦。」

權促會說

愛滋感染者的就業困境,從「被直接解雇」轉變為「遭柔性勸退」;政府的態度從「保障弱勢」轉變為「顧全大局」。
一封黑函就足以戳破「愛滋人權保障」只是虛幻,政府不能維護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隱私與就業權益,反而淪為社會歧視的幫兇。台灣要誇稱愛滋人權保障已足夠,實在差之遠矣!

職場提醒

一、除了「危險性行為」,日常生活與職場環境中,你完全不需要擔心愛滋傳染的問題。
二、不論你的同事有沒有人感染愛滋,有人受傷流血時,請戴手套協助。
三、尊重你的同事同學或親友,不要八卦私語別人的健康,這是私人事務。
四、如果你真的關心某人的身體健康,請直接對她/他個別表示,不要透過別人轉達。個人的健康情形大多是很隱私的,不只是愛滋,也包含懷孕與其他疾病。
五、如果你是主管,請以身作則,不要八卦、也儘量禁止八卦,這才是保護與尊重的表現。
六、不可以用權勢強迫別人篩檢愛滋,或透過同儕壓力逼人篩檢;愛滋檢驗應該是個人的決定。
七、如果你實在不知道怎麼辦,請向第三單位詢問或求助。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愛滋諮詢專線:02-25505963
機構電郵:
praatw@gmail.com
機構官網:www.praatw.org

本文發表於2012/9/27【教師節的呼籲:別讓惡意和恐慌在校園滋長】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97

2012-09-27

120927中央性/別研究室黃道明:愛滋污名與篩檢文化

作者:黃道明(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這次北市國小一位教師被密告「疑似」愛滋的事件,叫人想起25年前因感染愛滋病毒而被師大強迫休學的前衛劇場導演田啟元。在這起引發社會恐慌和深層效應事件裡,師大後來雖然在百般刁難的情況下准他以「遠距教學」的隔離方式復學,但卻不予以分發公立教職而剝奪了他的工作權。比較鮮為人知的是,田啟元在畢業後遠離台北到中部一所偏僻小鎮的私立學校教書,然而卻在不到一年內即遭人密告而迅速被學校辭退。田是早期台灣愛滋恐慌社會的代罪羔羊,他遭遇的苦難與不平對待,是我們檢視台灣愛滋人權進展的指標。

在田啟元的年代裡,1991年頒佈施行的「愛滋防治條例」以調查、追蹤、強制治療和懲罰的處置,將感染者當成嫌疑犯列管,而防治條例裡明訂「疑似感染愛滋病毒者」需接受愛滋檢測的條文則是支撐此威權體制的重大關鍵。但到底誰會被國家懷疑感染呢?正是那些當時被衛生當局公告為「有必要檢查」的「高危險群」,諸如同性戀者、賣淫者和靜脈藥物注射者。此法令政策的思維是,既然這些威脅國民健康的敗德者不自愛、不願自行出來驗身正名,那就在抓到他們進行非法活動時(如賣淫、使用藥物)以強制的手段來抽取、檢驗他們的血。讓田啟元被解雇的密告,來自愛滋與社會污名的操弄,而官方的強制篩檢政策正是製造那污名的強大力量。

從田啟元的案子回看,在2007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例」通過後,我們固然有了保障感染者就學、就業等基本人權的法律,但這號稱進步的法律依舊保有「疑似感染愛滋病毒者」須接受檢查的規定,而在官方公告的嫌疑犯新名單裡,過往「同性戀」則被性愛派對中使用藥物助興的「轟趴」範疇所取代。此外,在晚近篩檢自主的全球人權意識下,新法規定採血篩檢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才可進行,且刪除了舊法中「強制」執行的手段。但這看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進步」思維只是個幌子,因為當事人要是拒絕篩檢,就會面臨嚴重後果:除了會被處以3萬到15萬元的罰鍰外,還會被做記號,列為疑似高危險對象而被公衛體系持續追蹤。這種「只能同意而不能說不」的篩檢「自主」,算是哪門子的自主?

今天這位被檢舉「疑似」愛滋的老師最後被柔性勸說自行去做篩檢,但是至少他因為老師的正當身份,所以還被賦予行使健康自主的權力。然而那些被公告的篩檢對象,如警方(釣魚)查獲性愛派對中使用娛樂藥物的男男女女以及性工作者,他們則是完全被剝奪自主權力,一概被強迫驗血。性愛、藥物、性工作,和愛滋有必然的關連嗎?我們的防愛宣導到底是疾病防治,還是道德執法?

人權的選擇性運用,就是歧視的真實展現。我們反對這種「有條件」的篩檢自主,正如我們也同樣反對強迫篩檢被選擇性的實施在移工或入出境的外籍人士身上。

令人深思的是,在強制篩檢製造的強大愛滋污名下,晚近官、民合作而大幅擴張的全民匿名篩檢已經成為檢驗個人品德的新工具。當行使篩檢的自主權力只限定在「一般大眾」(即非公告名單上那些人)身上,「驗愛滋」就成了「好公民」用來和那些被污名的道德嫌疑犯劃清界限的自清手段,而這就是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宣佈那些站出來做匿篩的人「最有品」的原因。

從師大要田啟元自白,證明他非「行為不檢」感染,非破壞師大校譽,才准予復學,到當今整套篩檢制度被用來判定人民良窳與否,台灣社會的制度性愛滋歧視始終存在著強烈的道德判斷。即便我們聲稱我們關懷愛滋,但是如果我們不挑戰這種道德治理邏輯,那麼愛滋人權的保障只是徒具形式,甚至可以很輕易的被當權者拿來粉飾其徹底歧視的防治政策。

在此我們重申,差別對待的篩檢自主──就是歧視。在聲援這位被密告老師的同時,我們也同時強烈反對「假」自主人權、「真」強制篩檢的法律與政策。我們要求一個沒有以愛滋篩檢為名、刻意區分人群、行排除之實的社會環境。

本文發表於2012/9/27【教師節的呼籲:別讓惡意和恐慌在校園滋長】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98

2012-09-27

120927熱線喀飛:恐懼揭穿愛滋教育的落伍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爽歪歪網站轉載。僅向作者致謝。)

作者:喀飛(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

1986年,田啟元因為感染而被台師大拒絕到校上課,被要求以函授方式學習;1994年,輸血感染的澎湖學童,因為媒體曝光遭到同學排擠,上課時教室內僅剩下老師與當事人。這兩個台灣愛滋人權歷史上著名的校園歧視案例,距今已經26年、18年。這次台北市國小老師被黑函檢舉感染愛滋的事件,一樣發生在校園,只是對象從學生轉移到老師,過去是感染者被歧視,現在則是被懷疑感染的人即遭到排擠。捕風捉影、無中生有的劇情竟然都可以製造出如此巨大的恐懼風波,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20年來恐懼不變 愛滋教育徹底失敗

這事件讓我們看到:十幾、廿幾年來,台灣社會、甚至校園裡,對愛滋的恐慌一點也沒有改變,愛滋治療的科技日新月異,醫學研究知識對愛滋的認識早已超過過去,但這個社會卻還停留在20年前,恐懼甚至更嚴重。這充分反映了台灣這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

學校當局、學生家長、家長團體、教育局,以「維護校園安全」、「憂心學生健康遭到威脅」,逼迫當事人篩檢進行自清、要求調離第一線教學改任行政人員遠離學生,這些荒腔走板、充滿無知與歧視的舉措,全是出自於「隔離就是安全」的思維,恐慌無限放大,卻是悖離愛滋基本常識、荒謬至極。

防疫論述是恐懼根源

「恐慌」是一種集體心態,不是口頭上說「不歧視」就能改變,如果不找出「恐慌」的根源,是不可能改變這種集體心態。

深入探究,包括媒體、警察、校園、社會大眾,整個社會對愛滋恐懼的根本源頭,就是國家衛生主管單位長年以來偏頗、刻板的防治論述-「愛滋很恐怖,感染後人生就完蛋」、「特定高危險族群容易感染愛滋」、「感染愛滋是因為性交氾濫」、「感染者必須懂得自愛,不應該害他人感染」。

當衛生主管機構持續不斷發佈這類思維的各種新聞稿、感染數據、衛教教材,根深蒂固建構了:把「愛滋」、「感染愛滋」、「感染者」視為「無望的絕症」、「道德敗壞者」、「不顧他人死活的復仇者」的刻板印象,連帶產生的對待方是就是「罪有應得」、「揪出害群之馬」、「隔離/遠離以策安全」。檢視現今存在的防疫政策與措施,都可以看見深受這類思維影響的痕跡。

錯誤的論述方向導致深遠且廣泛的影響:感染者變成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恐懼自己變成被唾棄的感染者),愛滋成為恐怖至極令人畏懼想要遠離的疾病(不想認識),社會大眾誤以為這是道德敗壞之人、他者的疾病(和我無關),傳播病毒的責任全在感染者(我不是所以防護責任不在我)……。在感染者和非感染者之間畫下一道深深壕溝,製造了感染者更艱困的社會處境,更把社會大眾推向遠離愛滋的防疫漏洞。

檢討教育 重新定位 以反歧視為目標

「加強愛滋教育」、「不得歧視感染者」是人人都會講的道理,這次連帶頭歧視、處置失當的台北市教育局,也在後來的新聞稿寫出這兩句「口號」。諷刺的是,如果這兩件事如此朗朗上口,怎麼還會發生這次荒腔走板、教育單位帶頭歧視的事件?到底過去的愛滋教育在教什麼?存在什麼問題?

不論是官方的宣導素材,或是學生製作的防治海報/影片,愛滋教育總是停留在「全程使用保險套」、「不要共用針頭」、「蚊蟲叮咬不會傳染愛滋」等最初階的常識卻沒有更多,或是,製造恐性/拒性、表現感染後悔不當初,這類訴求恐嚇威脅的警告劇情。此等衛教方式,無限上綱堆疊了對疾病的恐怖,把性活動道德污名化、空洞化,無視於性社交中複雜細緻的互動內涵,更是把感染者丟向多重污名的深淵。

更明白地說,過去以來的愛滋教育根本不是認識愛滋、認識感染者的反歧視教育,而是複製污名、加深歧視的錯誤教育。如果不檢討這些錯誤又偏頗的教育內涵,反歧視終究只是一句口號,恐慌依然會存在,對防治更是毫無助益。

恐懼無法產生保護 教育者優先再教育

不論是為了自身或為了學生,恐懼無法產生保護,只會陷入更危險。愛滋教育的目的應該重新檢討、重新定位,以「瞭解感染者處境,看見污名、消除歧視」為教育目標,才有可能消除恐懼,回歸到正確且真實地瞭解愛滋的方向!而最應該優先接受「反歧視」教育的,就是負責主管愛滋防疫工作的衛生主管單位,還有教育主管單位和校園行政人員。

本文發表於2012/9/27【教師節的呼籲:別讓惡意和恐慌在校園滋長】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99

2012-09-27

/愛滋人權】120927新新聞週刊:莊苹 > 在老師被「檢舉」感染愛滋之後

(本文經作者同意,授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爽歪歪網站轉載。僅向作者致謝。)

作者:莊苹(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行政中心主任)
 
有時,看到報紙標題就覺得「扯」。扯的可能是報導事件的內容,但有時,讓人覺得很扯的卻是標題的本身。而就在上周,「國小老師遭檢舉感染愛滋,並將疾病傳染於人」的新聞,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一般而言,「檢舉」一辭是用在發現有人違法或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事。曾幾何時,「檢舉」居然可以用在某人生了病!而接受匿名檢舉的教育單位,居然也立即配合處理;更有趣的是,經過媒體的詢問,家長會及社會大眾立刻做出回應,覺得這樣的老師不適合在第一線教學,在未確定是否感染前,建議學校把他調到行政單位!倒真像老師做出了性侵學生等重大的惡行一般。到最後,老師終於在學校的"柔性勸導"下篩檢自清,讓我們彷彿經歷了一場大型的校園集體霸凌事件!只是,這次的主角不是學生,而是「我們」這些早已成人,知道是非黑白的社會人士。

這件事反應出一般民眾對愛滋的「反射性」污名和歧視,認為地位崇高的老師怎麼能身染愛滋?也反應出大家對愛滋的知識普遍不足,認為接近愛滋感染者就會被染上疾病。借問,愛滋或是糖尿病,對老師的任教能力會有不同的影響嗎?沒錯,愛滋是傳染病,但國小老師難道會跟學生有危險性行為或是體液血液的交換?如果不會,那老師有沒有感染純屬個人隱私,又為什麼要跟社會大眾做報告?

在國內,感染者的健康均有衛生醫療單位持續定期追蹤服務;感染者就學、就業等權益有著特別的法令保護;是否蓄意傳染,亦有法條規範了刑責,都不該用民粹的方式來逼迫任何人篩檢或調離現職。試想,若今天有人沒來由的密告你性侵孩童,你會樂於接受媒體追蹤報導或是不斷的「自清」說明嗎?

目前已有十幾個民間團體連署發表聲明,抗議當局在處理本案時侵犯了老師的人權隱私;而針對匿名檢舉如此強力的介入,更是鼓勵我們社會掀起「栽贓」的風氣,不僅對學童安全及教育沒有好處,反而是一場負面的社會示範!
 

原刊載於2012/09/27出版「新新聞週刊」第1334期
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t=TOP&i=TXT20120926140855Q24

2012-09-27

120927性權會王蘋:恐慌製造機與校園再生產

作者:王蘋(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

這起國小老師遭黑函檢舉為愛滋感染者的社會恐慌事件,其實是個台灣很普遍的文化現象──黑函文化。對於黑函,大部分人都反對唾棄、也知道絕對不能鼓勵,但為何當愛滋成為黑函內容,就變得這麼好用?人們對於愛滋為何如此恐慌,製造恐慌的來源是什麼?竟能夠輕易超越大家對於「不必理會黑函」的共識?大家都很清楚,如果一旦開始只因為收到黑函就啟動調查,調查機制就會淪為個人報復私怨的工具,也沒有任何一個人能避免糾紛纏身,日日為「證明自己清白」而耗竭心力、人與人之間無法建立信任、資源被濫用、社會亂成一片永無寧日。

對於愛滋的恐慌卻輕易地越過了這個人人都懂的簡單道理,這封黑函竟然有效啟動了校方、教育局、衛生局,最後還出動疾管局。傳染途徑、個人隱私、人權的理性討論與規勸,也不足以阻止、勸退侵害老師權益的行動。因為愛滋和某些難啟齒的「私德」嚴重掛勾,使得被黑函攻擊的「受害者」反而必須要自證清白,而最該被糾舉、懲處的一連串侵害人權向該老師施壓的一干「加害者」反而顯得理直氣壯。

在事發後,台北市國小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林曉儀在媒體上表示,「這是法律問題,但站在家長的立場,當然希望被檢舉的老師能主動篩檢,證明自己的清白,讓大家都安心。」

這事件引起的恐慌是真實的,舉發是理直氣壯的,這都令人擔憂。校園向來是學習知識和理性的場域,然而在愛滋議題上的反應,卻屈服於恐慌之下,道理說不通,軟硬兼施逼人就範;營造出這樣的氛圍,校園反而協助製造與再生產恐慌。

事發時衛生局曾表示,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同時又說,若被檢舉的這名教師明知感染愛滋、隱瞞,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等行為,經檢舉人舉證、經DNA驗證屬實,他將面對可能長達十二年的徒刑。未遂者亦罰。

這個並列保障與嚴加懲罰的法律,本身就是矛盾的。這樣的重罰,懲罰的刑度,相對應表示了會造成的危害,也就體現了愛滋會帶給人的恐怖程度。簡單說,這個法印證了、塑造了、也鞏固了愛滋無以名狀的「恐怖」。

防治條例不管多麼被人權包裹,他的核心主張還是在防治,眾多愛滋專家這些年應該也知道有新的醫學發展,有新的藥物,愛滋能被控制,但是誰敢說愛滋沒什麼啦?顯然是覺得擔心萬一人們開始不怕了,就開始亂搞,於是必須繼續恐嚇。恐懼變成必要,因為假設有了恐懼,才有可能改變行為。因此,全民的恐慌,是一個必然且被安排出來的結果。

有個朋友對我提問:如果沒有愛滋恐慌,那我們為何要擔心得愛滋病?沒錯,我們確實應該不必擔心得愛滋,讓愛滋平常、一般化。我們應該認清愛滋就在我們身邊,就像感冒一樣,它三不五時就可能跟我們有關,也因此就像面對感冒一樣,我們不希望被感染、也不希望感染別人,於是在人與人互動的過程裡,協商出與感冒的人共處的方式。

也只有將愛滋平常化之後,不製造對愛滋的恐懼與繼續污名(分隔危險人群、以及譴責是感染者自己自作孽),我們才能真正面對這個疾病。而它終將不過就是一個疾病罷了。

本文發表於2012/9/27【教師節的呼籲:別讓惡意和恐慌在校園滋長】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http://gsrat.net/library/lib_post.php?pdata_id=296

2012-09-22

/ 愛滋人權】120922蘋果日報論壇:江河清 一封信啟動了愛滋恐慌

作者:江河清(台灣大學社會系研究助理)

近日媒體報導因為一封匿名信的檢舉,一個國小教師被質疑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於是校方通報教育局,並希望當事人去作檢查,該教師也配合到醫療單位作篩檢自清。家長組織團體甚至希望為了小孩的安全,也為了避免「任何萬一」,不要讓疑似感染的教師接觸小孩。

雖然我國法律有《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文保障感染者的隱私與就業、就學等權利,但這一封匿名信輕易地啟動了集體愛滋恐慌,讓校方、家長團體要求教師篩檢,甚至遠離學生,尖銳地顯示了台灣對於愛滋教育與感染者人權保障的失敗,更當場戳破了政府、學校、民間對於感染者人權的偽善尊重與包容。

污名歧視無助防疫

我不禁想問:是否以後只要有人在職場提出質疑某人為感染者,當事人就必須進行篩檢?這種質疑不只是對愛滋病毒傳播常識的無知,更違法、違背人權,預設認定感染者不受基本工作權保障。
再者,所謂匿名信的「檢舉」其實暗示著感染愛滋病毒作為一種錯誤或罪過,甚至預示感染者就是潛在罪犯,所以應當被糾舉出來以免危害大眾。所謂「篩檢自清」也暗示著只有在檢查結果為陰性(未感染)才真是清白無辜的,如果檢查結果是陽性(受感染)則是不乾不淨,活該受到孤立排擠。這一連串對於愛滋的道德修辭,無疑是對愛滋的再污名,對於感染者工作權的重大傷害。

要求疑似感染的教師遠離學生,或者讓感染者從職場中消失,並不等於愛滋病毒就會跟著從人群中消失;孤立感染者不會讓社會大眾對於愛滋的恐懼減少,甚至只會使社會大眾更無力面對愛滋,最後只能驚恐抗拒,就像此事件中的家長與校方。如同許多愛滋人權團體一再呼籲:污名、歧視、排擠並無助於愛滋防疫,唯有了解認識,才能讓我們社會面對愛滋問題。

 
原刊載於 2012/9/22蘋果日報論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922/34527097